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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探析——下游授权关注点

对于音乐版权运营公司而言,一般其主要的营业收入包括版权授权及艺人唱酬,其中,公司取得音乐版权后进行下游授权是公司获得收益的重要方式。同时,在实务中,公司与下游授权方采取签署大框架协议详细约定授权期限、内容、性质及其他相关合作条款,之后再在歌曲上线平台时就单首歌分别签署授权书的方式进行授权。本文旨在根据实务中常见授权协议约定进行梳理,以求对音乐版权公司下游授权中常见条款的法律后果进行释义。


一、授权范围约定///


(一)地域范围


音乐版权的授权地域范围主要依据版权授权的目标市场或下游授权公司的主要运营地域而有所不同,常见的分为三类:一是在全世界/全球范围授权;二是在中国大陆地域授权;三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外的授权。我们理解,大陆地区的授权与大陆地区外的授权并无重叠范畴,二者不存在冲突情况。但一旦出现全世界/全球范围的授权,则需要关注项下授权作品的其他地域授权是否与之冲突。


实践中,某些公司将音乐版权在全世界范围独占授权给一方的同时,可能将同样的权利在大陆地区外授权给另一方行使。公司可能认为授权给全世界范围的被授权平台实际上在大陆地区外尚未开展业务,故其授权行为不构成事实上的冲突,因此,相同作品在大陆地区外的授权事实上与前者的全世界范围独占授权不构成冲突。但我们理解,即使被授权方目前事实上不存在海外业务,但如果协议中记载的范围是全世界范围,同时协议中要求公司保证其在授权范围内就授权歌曲享有权利且不存在对外授权情况,则即使事实上不构成重复授权,但仍然构成对该等陈述保证的违反,从而可能被下游被授权方主张构成违约。


(二)歌曲范围


由于公司在授权时往往采取“大框架+单独授权”的模式,且实操中往往被授权方会采取先支付一定保底授权预付款项,之后再就授权歌曲消耗预付款项的结算方式,因而在大框架项下,存在锁定公司已有及未来可能新增的歌曲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体现为:公司已经/未来享有权利的版权歌曲,公司已有/未来签约艺人已有/未来新创作的歌曲,在协议中较为全面的表述为:


(1)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经创作/制作或新创作/制作的所有可授权音乐作品;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经享有/管理或新获得享有/管理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所有可授权音乐作品;

(2)由艺人已经创作、表演、参与录制的所有音乐作品;艺人于协议期限内新创作、表演、参与录制的所有可授权音乐作品;

(3)公司在协议期限内新签署的所有艺人已经或新创作、表演、参与录制的所有可授权音乐作品。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实际上在签署协议时,公司已有的存量歌曲及合同期限内新增的歌曲,如果没有相反约定,则可以认为基本上已经锁定给被授权方。


框架协议归属的判断:实务中单首歌曲归属于框架协议也存在两种形式:一是自作品产生/公司获得授权之日起作品自动受到授权协议规制,或协议签署之日起公司全部存量歌曲归属于框架协议,下游授权方可直接获得授权;二是就公司的每一首歌曲(尤其体现为新增),公司与下游授权方需单独签署授权书确认授权权利、期限等。我们理解,第一种模式下新增作品可直接归属于框架协议调整。而第二种模式下,双方需单独确认协议项下授权作品范围及授权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未在单独的授权协议中援引原框架协议的内容,则虽然该等歌曲的简版授权书中存在针对授权权利、内容、期限的简要条款,但可能无法确定是否也同样受限于框架协议的约束,如对被授权方的优先续约权、最惠国条款等。


附件歌曲清单:为明确授权协议项下的作品明细,公司通常在签署授权协议时同时形成附件歌曲清单,但在授权歌曲范围包括存量+新增的情况下,歌曲清单往往只能明确存量歌曲。对于新增歌曲,如何明确则取决于公司与被授权方的实务操作,有的公司可能在签署框架协议之后,每次仅在后台上传时形成后台的单页简版授权书,若其中未援引框架协议,则如上所述会造成无法判断单首歌曲是否受框架协议调整;如果可以月度或季度统计作品授权清单,并及时与被授权方确认,则未来也可更方便统计歌曲的授权情况。


(三)平台范围


授权平台通常可分为三类:a)线下KTV、酒吧等实体经营场所;b)流媒体音乐平台,如QQ音乐、网易云音乐;c)短视频平台,如快手、抖音等。


我们理解,授权权利范围中仅限在某平台使用,和授权给某平台而该平台通常在某范围中运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重点还是在于授权权利的判断。例如,如果将某歌曲授权给快手平台,但授权的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即使快手平台被大家熟知是属于短视频平台,也不能当然地认为就同一首歌曲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平台上授权给其他方,如已经独占地将A歌曲授权给快手平台,授权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又将歌曲授权给TME,则可能会构成对快手和TME的双重违约。


对此,若公司希望授权歌曲给短视频平台使用,则应当在授权范围中明确仅限短视频平台使用,同时在其他平台授权时,需说明该等授权不含短视频平台的使用。


(四)时间范围


就时间范围而言,除永久授权外,作品的授权期限一般由框架协议统一规定或独立授权书约定。在前述授权期限内,被授权方可能要求公司作出声明及保证,确认公司拥有授权作品的合法权利及转授权权利。


对由公司艺人进行创作的歌曲,往往被授权方还需要公司保证其在协议期限内对授权艺人享有完整的控制权利(如存在绑定艺人新增歌曲的情况),与艺人的合约应当长于授权协议期限。对原始版权不属于公司,公司通过上游授权后进行转授权的部分,则需保证在协议期限内,公司应持续获得原始版权方的授权。此类情形下,如果公司对艺人的合约期或上游授权代理期限短于公司下游对外授权期限,则可能违反上述陈述保证条款,面临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


二、 如何核查授权性质——独占vs排他vs非独家  ///


音乐作品对外授权性质可分为独占授权、排他(独家)授权、非独占授权。


独占授权的情况下,除被授权方外,包括授权人在内的其他方均无权行使授权作品的相关权利。排他授权性质下,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均可使用授权作品,但不可再向二者之外的其他方进行授权,独占授权和独家协议的区别在于公司作为授权方能否自行使用授权作品。非独家授权不具有排斥性,授权方可将同样的权利再度非独家授权给其他方行使。也就是说,对于同一首歌,非独家授权可以叠加非独家授权,但一旦出现独家或独占授权,就不可以再出现其他授权;相反的说,如果被授权方希望取得公司某些音乐作品的授权,则在公司就该音乐作品的全部授权未结束之前,其无法取得独家或独占授权;如果该等音乐作品存在独家或独占授权,则其他被授权方在该等授权结束后方可取得非独家授权。


三、授权权利内容  ///


(一)  授权权利条款


音乐作品对外授权的权利内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权利,版权公司通常将前述权利“打包”授权。虽然我们理解理想状况下,最好可以用最少的授权满足下游授权方的需要,但由于实操中经常一揽子的授权,因此授权权利的细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目前实务中出现了一些复合型权利的上层叫法,如重制权、灌录权、影音同步权等。


就常见的重制权而言,商业上重制权可以理解为将原作品重新演唱、演奏再录制,形成新的作品的权利。如果授权下游平台对音乐作品的重制权,则可能出现对一首歌曲的翻唱版本,常见的“某某cover”版本的歌曲,即为重制歌曲之后形成新的歌曲上传的情况,也可能会表述为“灌录”某一首歌的形式。我们理解,从商业上来看,重制歌曲可能会造成对原音乐作品的分流,因此可能会对音乐版权运营公司造成一定影响。


(二)  特别权利条款


对外授权协议中可能存在某些特别权利条款,实务中常见表现为优先续约权条款、优先签约权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等。


具体而言,优先续约权一般表述为,授权期限届满后,被授权方对授权作品拥有优先续约权,在同等条件下,授权方应优先与被授权方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在非独家授权的协议中,还衍生出“优先签约权”,即约定协议期限内,如授权方有将授权作品与其他第三方签署独家、独占、排他性授权协议的意向,应书面通知被授权方,且在同等条件下,被授权方享有与授权方签署此类独家授权协议的优先权。我们理解,该等优先条款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公司在授权协议到期后的对外授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绑定公司与某一下游授权方之间的合作。


最惠国待遇条款通常约定为,授权方应当给予被授权方最优惠的条款、条件等,如果给予其他授权方更为优先的条款和条件,则被授权方应自动享有该等更优惠条款。我们理解,对于存在该等条款的授权,需要公司比较其在该等条款项下的授权与在其他协议项下的授权,以避免构成事实上的违约。同时,该等条款实际上也存在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在反垄断监管的背景下,可能会面临反垄断领域相应的惩罚及后果。


对于音乐版权公司而言,其存在着公司发展阶段与文件复杂程度可能不相匹配的情况,即使是早期的音乐版权公司,其在上游版权梳理及下游版权授权方面需要审阅的合同材料与同阶段的其他行业的公司亦不可等量齐观,版权作为具有众多细分权利的著作权利,厘清其内涵对于音乐版权公司的运营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