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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探析——上游版权知几何

对于音乐版权运营公司而言,版权属于其业务运营中的重要资产,同时也关联着下游授权时的权利保证。上游版权的瑕疵不仅可能减损公司具有的资产价值,与上游版权供应商产生纠纷,也可能影响其对下游被授权方的权利完整性保证,进而导致对下游被授权方的违约,核查上游版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音乐版权运营公司的上游版权主要来源包括版权买断/代理及自有艺人创作两种,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如何体系性地、完整的对音乐版权运营公司的版权财产进行核查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文根据以往音乐版权项目的经验,对上游版权中的常见瑕疵及法律尽调核查重点进行以下梳理:


一、音乐版权的主要类型 ///


对于一首歌曲,其上涉及的音乐版权包括词著作权、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及作品的版权(商业上也常称之为“母带”的版权),核查上游版权链条的完整性首先需要确定上游版权方。


词著作权、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一般表现为单层次的权利,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对于原创歌曲《七里香》,其词著作权属于方文山个人(假设方文山目前未转让或授权代理该等著作权),如果公司需要取得《七里香》的词著作权,则可以从方文山处买断(即转移版权所有权给公司,方文山个人仅保留署名权等人身性权利,人身性权利不可转让),或者代理(即在一定期限内享有该词著作权的代理权,并不转移版权所有权,但公司有权就代理行为进行收益,具体收益方式取决于当事方之间的约定);但对于翻唱海外翻译歌曲,如对于歌曲《Despacito》,其原版为西班牙语版本,作词为艾瑞卡等人,由其享有原版的词著作权,之后Justin Bieber在原版基础上再创作了remix版本的歌曲,保留了部分西语歌词,但同时也增加了部分英语歌词,则此时Justin需要取得原词著作者艾瑞卡等人的授权,同时其再创作之后的remix版本歌曲上也产生了II代的词作品,对应了II代的词著作权及著作权人,包括原著作权者艾瑞卡等人,以及Justin等人;此时如果国内音乐人希望在remix版本上翻译演唱中文版本,则需要取得I代词作品及II代词作品著作权者的授权,才可以进行创作产生III代词作品,同时和之前的著作权者一并成为III代词作品的著作权者。


母带版权表现为复合性质的著作权,为取得母带的版权往往需要同时取得其上所有的词版权、曲版权、表演者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在以往的项目经验中,最为常见的版权瑕疵表现为音乐版权公司在录制歌曲时,可能委托外部的独立音乐工作室或熟悉的自然人进行录制,而未签署任何的书面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将默认归属于实际录制的人所有,即归属于外部的工作室或自然人。此时不仅该等歌曲本身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存在瑕疵,即不属于公司版权资产,同时外部的工作室或自然人也可以向公司主张母带上的权利瑕疵。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相较于其他种类的版权经常被大众视野忽视,但其实,对于“同一首歌曲”,普通版本和DJ版本、加速版本和remix版本等,都会因为制作方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同时也会产生不同的母带版权。


二、版权采购/代理的核查要点 ///


通过版权买断/代理获得上游授权的情形中,核心核查要点为链条的完整性,其中包括:


1.从原著作权者至公司之间,是否缺失授权文件


若版权为原著作者直接授权公司,则公司只需从原著作者处取得相应版权的授权,对于共同创作的情形,则需要取得所有著作权者的授权文件,实务常见表现为某作品为甲艺人与乙艺人共同创作,在此种情况下,公司若仅取得甲艺人的授权,则理解存在上游版权瑕疵。


若作品并非由原著作权者直接授权,而是通过另一中间方将作品整体授权给公司,一般出现在从版权供应公司而非自然人采购版权的情形中,则在中间方对公司的授权文件外,还需关注中间方是否已证明其拥有作品完整的授权权限。首先,应当核查中间方是否提供原权利各方与其签署的授权协议,具体包括直接买断、代理授权、委托制作等协议类型。如中间方为艺人经纪公司,通过旗下艺人进行创作或表演,则应当要求提供中间方与其艺人的经纪合约或就授权作品的单项授权文件,确保著作权授权链条的完整。其次,应当注意对中间方的授权中原权利各方是否对转授权有特别限制,例如禁止中间方转授权或限定转授权的平台。


2.是否存在代他人授权/独立授权但实际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音乐项目中代他人授权的情况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就单独的词、曲等作品本由双方或多方共同创作,各方就其创作部分有著作权,但仅部分代表(声明其可代他人授权)对外签署授权文件。其二是完整的母带作品,由多方权利组成完整版权,各方拥有其独立著作权,但仅部分权利人(声明其可代他人授权)对外签署授权文件。例如,对于歌曲《七里香》,为取得母带的版权,需要取得词著作权人方文山、曲著作权人周杰伦、表演者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全部就母带的授权,如果其中周杰伦代方文山进行授权,则还需要查验方文山授权给周杰伦的文件,如委托授权书等。此类情形下,如果代为授权的一方无法提供原版权方与其之间的授权文件,但代为授权的一方向公司作出了拥有完整授权权利的陈述保证以及承诺赔偿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司对授权方享有追偿的权利。


3.是否存在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限制


我们理解,音乐作品的买断即代表公司拥有该作品的完整版权,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及以何种方式对外授权,亦不存在授权期限的限制。但对公司通过代理形式获得的授权,则需关注公司代理协议中是否对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存在限制。


首先,关注代理授权的地域限制,是包含全世界范围还是仅限于中国或中国大陆地区。其次,授权平台是否存在限制,实务中授权平台可分为:a)线下KTV、酒吧等实体经营场所;b)流媒体音乐平台,如QQ音乐、网易云音乐;c)短视频平台,如快手、抖音等。若代理协议中存在仅限于部分平台使用或仅限于以部分方式使用的约定,则公司需在上游权利范围内进行对外授权。授权期限也是代理授权时的关注重点,代理协议分为有期限的代理协议及永久代理,若代理协议存在期限,则应当确认公司对外授权是否有超出上游期限范围,否则公司可能被上游版权方主张侵权或违约,同时也可能会因此需要对下游授权方承担违约责任。


4.是否存在书面约定


公司授权权利的有力证明是形成完整授权链条的书面文件,但部分音乐作品可能存在书面协议的缺失,常见的情况是公司忽略表演者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独立性,未能取得相关独立授权。公司一般情况下可能理解在公司已经完成对价支付的基础上,该等权利理应归属于公司。然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对委托创作的作品,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若公司未能与作者就版权进行明确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作者为实际著作权人,不能排除公司被主张侵权的风险。


三、自有艺人创作的核查要点  ///


有时音乐版权公司存在自有艺人,此时对于自有艺人的核查材料主要包括艺人合同(一般包括词曲代理合同和演艺经纪合同),以及就单首歌曲的授权合同(如有)。


1.艺人合同项下版权归属


享有权利的起始点:通常公司与艺人的合约中会锁定艺人创作歌曲的权利归属,艺人合同对此可能约定为:a)自艺人创作完成之日起归公司所有;或b)自艺人创作的歌曲发行之日起归公司所有。我们理解,由于作者创作作品完成的时刻即享有著作权,因此若未约定创作完成时权利归属于公司,则在艺人创作完成至实际发行之日期间,公司就会存在一段时间的权利空白。此时若合同中也未约定具体由哪一方享有发行歌曲的选择权,则艺人若在此期间对其创作的歌曲自行授权,公司可能也无法进行相应的救济,导致无法有效实现对艺人的绑定。


权属种类及性质:就音乐作品而言,版权包括词版权、曲版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母带版权,艺人合同对前述权利归属的约定均不可缺失。如直接约定权属归公司所有,我们理解艺人将不得自行对外授权或使用。若约定为授权公司代理,则需要明确授权期限以及授权性质,如是独占授权还是独家授权,独占授权的情形下,只有被授权方(公司)有权使用授权权利,原著作权方也不可以使用授权权利;独家授权的情形下,除公司外,原版权方也可以使用授权权利,但不可再授权其他主体使用授权权利。


2.艺人合同项下版权涉及时间期限


签约前的版权:实务中,可能存在部分公司直接签约当红创作型艺人,则在此种情况下,艺人合同应当对艺人加入公司前创作的歌曲权属进行约定。明确在加入公司前,艺人是否有创作歌曲,是否已经对外授权,对于艺人存在在先创作歌曲的,如果并未对外授权,则最好和艺人就该等歌曲签署明确的授权协议,明确歌曲的名称、各项权利人的名称等内容,如果存在在先授权且公司希望承继成为被授权主体的,还应当与原被授权方,艺人之间签署三方甚至多方协议,明确版权的归属。我们理解,在存在连续授权及多次授权的情形下,如果未和授权链条中的全部权利主体签署协议,仍然无法规避协议的未签署方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风险。


合约期间的版权在到期后的效力:对艺人于合同有效期创作的作品在合同到期后的权利归属,如合同原有约定已明确作品归公司所有,则合同到期后公司仍拥有完整版权。但如合同仅约定作品授权公司代理,则应当明确相应的代理期限,我们理解,艺人合同的有效期不等于授权代理的期限,在艺人合同及授权协议中均应明确约定相应的期限,在存在公司对外授权的情形下,作品对公司的授权期限还必须长于对外授权的期限,如果公司无法与艺人签署永久期限的代理协议,则还需要明确,就艺人授权给公司的版权作品,公司在合约期内对外授权的,在合约期或代理期到期后,该等作品是否需要下架处理。

 

对音乐版权运营公司而言,完整且权利归属无争议的版权对企业运行至关重要,是公司展开业务运营的基石,本篇仅对上游版权中常见的权利瑕疵及核查重点进行梳理,力求为音乐版权运营公司及相应项目法律尽调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