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中“无效”和“可撤销”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置规则
长期处理涉外婚姻过程中,总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两个人在A国结婚,但B国法律说这段婚姻有问题。这事到底应该听谁的?
这个问题在重婚、未达法定婚龄、因胁迫而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这四种情形下尤其突出。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司法实践中对以上这些情形的处置规则。
一、先说说为什么会有婚姻效力“听谁的”这个问题
不同国家的民法对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着不同的规定,这就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象,婚姻领域是法律冲突的“重灾区”,原因不做过多解释。也就是说,不同国家法律对“什么情况下婚姻不算数”的规定不一样。简单举个例子:
中国规定男22岁、女20岁才能结婚,日本规定男女都是18岁。中国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但大多数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很多州都是允许堂表兄弟姐妹结婚的。中国规定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但很多国家根本没有撤销婚姻这项制度。还比如,一夫多妻在部分伊斯兰国家合法,在中国就是重婚,某些情况下甚至构成犯罪。
这就产生了冲突:一个中国姑娘嫁给了一个韩国人,在韩国登记结婚。男方当时只有20岁,在韩国合法,在中国算未达法定婚龄。如果女方回中国打官司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中国法院该用谁的标准来判断?
二、中国法院的基本工具箱
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问题时,手里有以下这样几把“尺子”:
第一把尺:看结婚手续对不对,这是解决婚姻的形式要件问题。不管在哪里结婚,只要结婚手续符合以下三个地方中任何一地的法律,就算有效:结婚登记地的法律、夫妻一方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还有夫妻一方国籍国的法律。注意,这里的结婚手续是指符合本地法律的婚姻登记程序,不是指婚礼。这个标准相对宽松,只要有一个地方认可,中国就认可。
第二把尺:看结婚条件够不够,这是解决婚姻的实质要件问题。在审查结婚的条件,包括年龄、是否重婚、是不是近亲等,有一个法律适用的“优先级顺序”:
首先看两人是否有共同的经常居住地,有的话就适用夫妻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其次,如果两人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但有共同的国籍,就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再次,上面两个都没有,但二人是在夫妻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办理结婚登记,就适用该地法律。
第三把尺:这是一把隐形尺,主要解决立法空白的问题。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规定了结婚和离婚适用哪国法律,但对“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适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办法:
按结婚条件的规则来办。婚姻无效本质上就是结婚条件没达标,所以直接用上面的“结婚条件规则”来确定适用哪国法。这是最为常见的情形,多数法院在确定涉外婚姻效力时首选这一条。
直接适用中国法。既然离婚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用中国法律,那认定婚姻效力也是在同一案件中审查,完全可以适用中国法律。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倾向这一规则。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如果实在找不到合适的法律,就用跟这段婚姻关系最密切的那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这算是确定适用法律的一个兜底方案。
公共秩序保护原则。不管外国法律如何确定婚姻效力,如果结果违背了中国的基本道德和公共秩序(比如多妻制),就直接适用中国法律确认婚姻无效。这是法律冲突领域最后的“安全阀”。
三、几种常见具体场景下的司法实践认定
情况一:重婚——外国离婚判决在中国不一定当然有效
案例故事:一位女性在瑞典通过法院判决离婚,随后拿着瑞典的离婚证明在中国与一位中国男性登记结婚。后来她发现新丈夫有家暴行为,想离婚。但是瑞典与中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瑞典的离婚判决必须经过中国法院专门的“承认程序“才能在中国生效。她没有走这个程序。结果是法院认定她的第二次婚姻构成重婚,婚姻自始无效。
通俗理解:你在国外离了婚,不等于在中国也已经离婚,只有走完“外国判决中国承认”的程序,你的单身身份在中国才有效。没走这个程序之前重新登记结婚,就构成重婚。
这个案例还揭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不同国家对什么时候算离婚的看法不同,而这种差异会直接影响什么时候算重婚的判断。中国法院对这个问题采取了一种相对严格的态度——必须经过正式承认程序,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能“自动生效”。
情况二:不到结婚年龄——瑕疵能补正的就不算彻底无效
案例故事:一对中国情侣在美国登记结婚,当时男方未满中国法规定的22岁法定婚龄,男方满22岁后两人又在中国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后来闹离婚,女方提出在美国结婚时男方年龄不够,婚姻应该无效。
法院的判决却不这样认为:在美国结婚时的年龄瑕疵是可以补正的——等男方到了22岁两人又在中国登记后,这段婚姻的效力从男方满22岁那天开始算起,变成一个完全有效的婚姻。
通俗理解:不到年龄结婚是瑕疵,但不是“绝症”。时间到了,年龄够了,再补办登记,瑕疵就消失了。这和重婚不一样,重婚是无法补正的。
反过来推演一个场景:假设同样的情侣(中韩跨国),在韩国结婚时男方19岁(韩国合法,中国不合法),两人后来回到中国定居。如果有人主张婚姻无效,中国法院大概率会这么做:
先看两人有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如果有(比如都在中国常住),适用中国法律,那男方没到 22 岁,确有瑕疵。但这个瑕疵是可以补正的——到了 22 岁瑕疵自动消失。即便按照结婚登记地韩国的法律,19岁结婚也没有问题。所以法院大概率不会宣布婚姻无效,而是倾向于“尊重既成事实”。
情况三:被逼着结婚——每个国家关于“胁迫”的规定可能不一样
目前没有查到公开的涉外胁迫婚姻案例,但可以根据规则推导:中国法规定,被胁迫结婚的,可以在胁迫行为结束后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但问题是:有些国家根本没有撤销婚姻这个法律制度,只允许离婚。有些国家虽然有类似规定,但“胁迫”的定义比中国窄(比如只认暴力威胁,不认精神逼迫)。还有些国家的撤销期限比一年更长或更短。
那么中国法院怎么处理这种冲突?因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为可撤销婚姻单独规定适用哪国法律,法院会回到上面提到的几种补漏方法:
如果法院决定按结婚条件的规则来审理:按优先级顺序找适用法——可能是共同经常居住地法,也可能是共同国籍国法。如果法院决定按诉讼离婚规则来审理:直接用中国法来判断是否构成胁迫。无论用哪种方法,最后都要过“公共秩序”这一关:如果适用外国法律的结果是让一个明显被胁迫的人在胁迫结束后无法解除婚姻,法院可以援引公共秩序条款,改用中国法律保护弱者,撤销婚姻。
举个例子:一个中国女性在A国在精神胁迫下被逼结婚(A国法律不承认精神胁迫),她逃回中国后,向中国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法院首先要判断用哪国法——如果按照共同经常居所地(中国)来判断,刚好能适用中国法律保护她;即便A国法被适用,法院也可以用公共秩序这个安全阀,拒绝适用A国法中不合理的那部分,用中国的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胁迫。
情况四:隐瞒重大疾病——涉外婚姻中如何适用该规则还在摸索中
中国法规定,一方在结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该规定是2021年在民法典中新增的规则,时间相对比较短。在涉外场景中,情况会变得比较复杂:
很多国家的法律没有因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在那些国家,也许只能通过离婚而不是撤销婚姻来解决问题,而且离婚的程序、后果都不一样。此外,“重大疾病”的定义各国法律之间差异巨大——有些国家把精神疾病算进去,有些不算;有些把传染病算进去,有些不算。
中国法院目前的倾向:由于撤销婚姻是《法律适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法院一般会先看本案跟哪个国家的联系最紧密;如果最密切联系地是中国,就适用中国法律。而且,这一规则体现了保护当事人知情权的公共政策取向,即便适用外国法,法院也可能用公共秩序条款来兜底。
四、从以上场景中总结出来的规律
通过上面的分析和案例,可以发现中国法院处理这类在婚姻效力上两国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时,有一条大致的工作思路:
第一步:确定该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判断婚姻效力。法院会先梳理当事人的经历:他们平时住在哪、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在哪里办理结婚登记。然后按照“优先级顺序”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如果找不到明确的指引,就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找。
第二步:区分“能不能补正”。有些瑕疵是“绝症”——比如重婚、近亲结婚,一旦存在婚姻就根本不能成立,怎么都救不回来。有些瑕疵是“可愈的”——比如不到法定婚龄,时间到了就自动好了。法院对这种瑕疵的态度较为宽容。
第三步:过“安全阀”——公共秩序审查。即使按照外国法律这段婚姻没问题,如果结果明显违背中国社会的基本道德和公共秩序(比如一夫多妻、未成年人婚姻等),中国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外国法,改用中国法。
今天讨论的问题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的案件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有一些涉外婚姻的案件,按照中国法律冲突法的规定是无法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那么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寻求司法解决,这个关于管辖权的问题我们下次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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