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理律师成功代理董事登记涤除案,帮助当事人 摆脱“挂名董事”困扰
在商业合作中,“挂名董事”“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并不少见,看似无需实际履职的虚名,往往暗藏法律风险。近日,盈理律师事务所陈鸿慈律师、马皓月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X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M先生作为北京X公司董事的备案事项,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M先生曾受原单位委派,挂名担任被告北京X公司的股东及董事,仅代原单位持有相关股权,并未实际参与被告经营管理,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亦未为其发放报酬、缴纳社保等。M先生于2017年经被告股东会选举担任董事,任期三年届满后,被告未进行董事选举。2022年,M先生将所持被告股权全部转让给原委派单位,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自此与被告无实质关联。
此后,M先生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董事登记涤除手续,但被告未予配合。经查,被告因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无法通过内部程序解决董事变更事宜,M先生的合法权益面临潜在风险。
盈理律师事务所陈鸿慈律师、马皓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脉络,依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入库案例的裁判观点,迅速制定维权策略。盈理律师首先代表M先生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明确依据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正式提出解除董事委任关系,要求被告限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涤除M先生的董事身份登记信息。但该律师函邮寄至被告注册地址后,因无人签收被退回。
鉴于被告经营异常且未实质回应,盈理律师协助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全面搜集并提交了工商变更档案、公司章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M先生社保缴纳记录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M先生与被告北京X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实质利益关联,不具备担任被告董事的权源基础、事实基础,且M先生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其合法权益已难以通过公司自治方式实现保护。最终,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未及时涤除M先生的董事登记“违背自愿原则,损害其合法权益,此时司法应适当介入”,判决支持了M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践中,“挂名董事”“挂名法定代表人”纠纷频发,加之新公司法的实施进一步严苛了董事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往往在离职后,仍被登记在登记机关公示信息中,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愈发突出。此类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公司经营异常或拒不配合时,当事人难以通过内部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盈理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经验,先通过发送律师函明确解除委任关系、固定关键证据,再精准运用司法介入涤除登记的裁判规则,有效破解了当事人的维权困境,为同类挂名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实务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