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tails

建议被采纳!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合理化限定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落地


 作者 | 郭秀娟




 YENLEX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司法解释”)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历时9个月,预付式司法解释除了出台了打通诸多消费堵点的规则(如:预付后七天无理由退费、“霸王条款”无效、预付卡可转让等)外,还对商场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化限定。

全文共1537字

阅读时间约4分钟



在去年意见稿出台之后,对于其中最有争议的第六条【商场场地出租者作为责任主体】,笔者认为从合同相对性、民事主体责任和利益平衡、实操可行性等各方面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并曾于2024年6月在本公众号发表过《商场或将承担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损失?——简析最高院关于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一文详细进行分析,建议相关部门考虑。值得欣慰的是,正式发布的预付式司法解释对于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规定,基本取消了之前意见稿中的诸多不合理之处。


2024年6月意见稿与2025年3月预付式司法解释第六条对比:


意见稿第六条

预付式司法解释第六条

第六条【商场场地出租者作为责任主体】消费者在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处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期满或者经营者终止经营后,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柜台出租者责任的规定。


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明知或者应知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其场地经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请求其与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分析:


首先,从篇幅来看,商场管理经营者就可以长舒一口气了。对商场场地出租者作为责任主体的规定,正式出台的预付式司法解释相对于意见稿来说,大大减少了篇幅,对商场管理经营者作为出租者的责任范围和情形,是明显限缩了,这也符合其作为商场管理经营者的身份定位。


其次,具体来看,商场场地出租者的主要义务明确在“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而这一义务,是符合其作为出租人这样一个普通民事主体的能力范围之内的,不再需要背负在商家“卷款跑路”后商场需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之类“强人所难”的义务了。商场场地出租者作为出租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也符合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


最后,2024年意见稿中商场场地出租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预付式司法解释将其予以删除。这一点意义重大!意见稿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中柜台出租者的责任直接扩大适用到了商场场地出租者,与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司法实践均不相符。预付式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明确了商场场地出租者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因未参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而无需承担合同责任。


文章作者  

YENL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