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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与生产安全异同简析



消防安全与生产安全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交集,但二者实质上属于不同的安全范畴,各有其特定的侧重点和管理要求。因此,在讨论“大安全大应急”这一综合安全理念时,我们确实可以将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均纳入其范畴之内,但绝不能简单地将消防安全视为安全生产的子集或将其等同于安全生产的一部分。下面,笔者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简述分析,以便大家理解掌握。




首先,两个安全要保护和规范的主体不同。生产安全要保护和规范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之外的个人及非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生产安全要保护的主体。而消防安全保护的主体既包含生产经营单位,也包含有个人和非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工会、青年团、妇联以及公益性组织和学校、医院等众多单位)。因此,就保护的主体而言,生产安全保护的主体要比消防安全保护的主体范围要小很多。


其次,两个“安全”保障的目标不同。消防安全的目的旨在保障公共安全,涉及的是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财产和其他人或单位的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的目的,旨在保障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以及企业的财产安全,通过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进而为实现社会整体安全做出贡献,它涉及的主体都是特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安全。


再次,两个“安全”的保护方法不同。生产安全,它的保护方法是不发生事故,从源头到全过程都要进行保护。因而,主要从“人、地、物、事、组织、流程”进行全过程防护,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消防安全,它的防护方法是防止火的蔓延和扩大,并主要以人防和自动消防设施设防,实现对火灾的“围、追、堵、截、灭”,防止“小火酿大灾”。因此,生产安全的防,是防止事故发生,重在“防”,消防安全的防,是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是“堵”。


再次,两个安全领域的实现途径和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安全生产主要聚焦于生产经营主体,这些主体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追求顺畅运营并最大化利润,本质上追求的是经济利益。因此,对于生产经营主体的管理人员而言,个人责任追究已能形成较大的威慑力。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而言,经济处罚不仅损害其经济利益,而且通过罚款、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措施,能够促使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从而保障生产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执法通常采取重罚主义,以此促使生产经营主体更加重视安全生产。


然而,消防安全所涵盖的主体更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工青妇等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组织,甚至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这样的主体范围几乎涵盖了每一个单位和每一个自然人。因此,仅依赖罚款或某一种单一的行政管理措施,是无法有效防控火灾事故的。实现消防安全目标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措施,采取多样化的途径和方法。


此外,人们对消防安全与生产安全的重视程度也存在显著区别。除了政治安全和国家安全外,在各类安全事项中,消防安全因其普遍性和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尤为突出。火灾事故发生时,爆炸、火势蔓延、烟雾弥漫等迹象显著,易被察觉,并公之于众。而相比之下,其他安全事故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并不被大众所知悉。然而,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其迹象并不明显,不为社会广泛知悉。


从人们对事故的重视程度来看,鉴于火灾事故可能涉及每个人的安全,人们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度远超过生产安全。这一差异凸显了消防安全在公众心中的重要地位,也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注重消防安全,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最后,两个安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同。众所周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事故级别,由相应层级的政府部门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消防安全事故,则一般是指火灾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消防法》和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及各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XX省消防条例》,根据事故级别,由相应层级的消防救援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相应层级的政府部门或人员责任的,由消防救援部门报告属地政府或监察委员会处理。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火灾事故的,也可以参照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提请属地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个人或者住宅楼发生火灾事故的,则只需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即可。由此可见,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明显不同的调查处理程序。


综上,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是彼此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淆。二者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壮大,而不能互相排斥,最终服务于国家社会安全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