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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灾事故现场清理时间规定的探讨



通常而言,火灾现场所涉及的土地和房屋的产权持有者及出租方,往往期望尽快清理火灾现场,以便于进行后续的重装修、重建或再次出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其利益不受或减少损失。然而,对于承租方及周边受损的业主而言,保留火灾现场有助于他们明确责任归属或寻求损失赔偿。因此,火灾现场的清理与否往往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并由此产生利益冲突与博弈。


在这种情况下,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部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决策,无论是通知清理、保持中立还是表达意见,都将成为影响双方利益博弈的关键因素。然而,消防救援部门也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因此,在决定是否依法继续封闭火灾现场或依法解除封闭时,必须审慎权衡各方利益,做出合理的决策。





一、关于火灾事故现场的解封或持续封闭,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大部分省级地方的《消防条例》存在冲突规定

为什么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消防条例》和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会发生冲突,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和解封的理解存在不同,以及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一)《消防法》关于火灾现场封闭的规定


《消防法》第51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上述规定,对火灾现场封闭有三层意思:一是封闭火灾现场的权力由消防救援机构行使。二是消防救援机构有权要求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保护火灾现场。三是负责保护火灾现场的责任人是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但至于如何保护现场,保护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解除封闭,什么时间可以清理火灾现场,《消防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火灾现场封闭的规定


新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经过应急管理部的修订后,于2021年初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但随后便未再有进一步的进展通知。鉴于当前尚未有新的规定出台,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时,依然遵循公安部发布的第121号令。由于立法和修法工作的滞后性,为方便理解与沟通,本文在提及相关规定时,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替换为“消防救援机构”。


公安部121号令关于火灾事故现场封闭的规定有以下几条:第5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第16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第17条“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第38条“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上述几条中关于火灾现场封闭的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初步划定火灾现场封闭范围的是“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二是封闭火灾现场的方法是“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三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四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五是在火灾技术复核过程中,“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复核机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六是公安派出所协助消防救援机构“保护现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消防条例》对封闭火灾现场各有不同


1、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63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上述规定,有别于《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地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


2、《河北省消防条例》第44条:“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调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清理、破坏火灾现场”。上述规定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第63条规定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这也就意味着,火灾现场的拆除和清理,不仅仅是警戒线拆除或风化消失之后就可以清理火灾现场了,而是负责清理火灾现场的人或单位必须要取得消防救援机构的同意,才可以进入火灾现场进行清理。


从上可以看出,《北京市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火灾现场封闭后的清理时间和是否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同意,是存在明显冲突的。


二、立法法关于部委规章和地方法规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根据《立法法》第106条“(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上述规定,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诸如《北京市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关于火灾现场解除封闭、可以清理的规定冲突时,应当由相关的消防救援机构逐级报送到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裁决适用《北京市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的,直接适用。国务院裁决适用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国务院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才能最终决定如何适用的问题。然而,就当前情况来看,尚未有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此问题正式提请过裁决。


那么,在不提请裁决的情况下,如何执行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不适用部门规章时,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否则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因此,在不提请裁决的情形下,地方消防救援机构应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也即《北京市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优先适用。那么,具体到火灾事故现场的解除封闭和清理上,则应当按照如下方式执行:未经过消防救援机构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清理、破坏火灾现场;反言之: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清理火灾现场,必须先经过消防救援机构的同意。如果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消防条例》对封闭现场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使用公安部121号令的规定执行即可。


三、实践中怎么做才最合理

实践中,向当事人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消防救援大队或支队,一般会告知起火单位或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要保护好现场。在火灾技术复核申请期间,应继续保护好火灾现场。在火灾技术复核期限经过后没有当事人申请火灾技术复核的,可以清理火灾现场。在火灾技术复核期限内任何当事人提起火灾技术复核的,应当将火灾现场保留至最终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或《火灾事故技术复核决定书》生效之日,在此期间不得清理火灾现场。实践中,这种做法,对于查清起火原因,准确认定事故的起火点、起火部位、起火原因,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是非常有利的;反之,过早地清理火灾现场,往往会为后续的争议和纠纷埋下潜在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