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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对土拍文件的影响 及对应修改建议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1,势必将会影响各地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简称“土拍”)文件中有关境外(如无特别区分,本文所称的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所形成文件的公证认证要求。基于此,本文将简要分析一下《公约》内容、几个重点城市土拍文件对境外所形成文件的公证认证要求的规定,以及《公约》生效对土拍文件的影响并提出适当的修改建议。





一、《公约》内容及情况的简要介绍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便于缔约成员企业及个人之间的贸易往来,《公约》规定的公文流转程序也称海牙认证。《公约》成员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以及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地区。但是,中国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间不适用《公约》,截至2023年10月23日,中国承认的缔约国数量为125名2


按照《公约》第一条规定,《公约》适用于已在一缔约国生效且须在另一缔约国出示的公文。《公约》所指的公文范围如下:(一)一国的机关或者某法院或法庭的官员签发的文件,其中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签发的文件;(二)行政文件;(三)公证文书;(四)对个人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例如,对某个文件的注册或其在某日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书,以及对签字的官方和公证证明。但是,《公约》不适用于:(一)外交或领事机构办理的文书;(二)与商业或海关事务直接有关的行政文件。本文仅讨论《公约》规定范围内的公文。


《公约》生效后,缔约成员间将取消外国公文需经外交或领事认证,仅需文书发出国外事主管机关加贴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大大的简化了境外文书流转程序。具体而言,两类程序如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内地和港澳之间采取委托公证人及证书转递制度传递文书,本就是类似于《公约》规定的简化安排。形成于台湾地区的文书在大陆地区使用的,需依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规定流程实施认证与送达。因此,我们认为,在相应规则没有调整的情况下,《公约》不会对涉港澳台文书在大陆使用的程序产生影响。



二、几个重点城市目前土拍文件涉及的境外文书认证要求及分析

(一)北京


以《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FS00-0111-0005地块A33基础教育用地、FS00-0111-0006、0007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为例,其竞买须知第三十三条境外及港澳台竞买申请材料公证及认证要求规定如下:


境外形成的申请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香港地区形成的申请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中国澳门地区形成的申请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经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北京市公证协会,由北京市公证协会加章确认。


上述公证认证要求规定相对具体。《公约》生效后,对于境外形成的文件,需要区分所在国是否是《公约》的缔约成员。《公约》生效后,对于上述土拍文件中的公证及认证要求,我们建议首段调整为:境外形成的申请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如所在国系《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相应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所在国外事主管机关加贴附加证明书。


此外,对于形成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材料,《公约》的生效暂时不会产生影响,我们认为无需调整。


(二)上海


以浦东新区三林环外区域PDP0-0901单元0901-07-04、0901-08-03、0901-09-02地块土拍文件为例,出让须知第八条第(七)项中要求如下:3、公证和认证按下述原则办理:


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应当由当地公证人(或相当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方有效。申请人为该国华侨的,则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或认证即可。


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由当地公证人(或相当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申请人为居该国华侨的,亦照此办理公证和认证。


中国香港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由具有中国司法部颁发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公证,并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确认。


中国澳门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且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章确认。


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按照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地区十四类公证书在上海使用需经核对的通知》(沪司发〔2001〕10号)的规定执行。


《公约》生效后,对于上述土拍文件中的公证及认证要求,我们建议在第二段后增加如下一段:申请人所在国系《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成员的,相应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所在国外事主管机关加贴附加证明书。申请人为居该国华侨的,亦照此办理公证和认证。


(三)深圳和杭州


1.深圳


以《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22〕60号)为例,《深圳市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五、申请程序与规则第(五)项申请确认竞买资格中,第9部分,对于申请人的需要提交的材料表格中明确境外机构或个人需要“按规定经公证或认证过的境外机构(或个人)主体证明文件”。


前述规定相对原则,仅要求提交的文件系需要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我们认为可以不进行调整。但是,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注意对于竞买人的文件要求要根据《公约》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杭州


《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杭政储出[2023]134号)第九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其他组织可参加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联合竞买的竞买各方均应具备)。


第十七条第11项规定,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材料(提供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上述材料应提供简体中文版,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还应翻译成简体中文并经依法公证、确认。


杭州的土拍文件规定和深圳类似,规定的相对原则,我们认为可不予调整。但是,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注意对于竞买人的文件要求要相应的根据《公约》调整。


三、总结及建议

《公约》生效后,会对我国境外形成的文件境内使用的公证认证体系产生极大的影响。目前部分地区的土拍文件可能仍在保持“惯性”,并未积极适应变化。因此,我们建议各地主管机关审查土拍文件,尽快结合《公约》规则为《公约》缔约国设定一个新的规则。





注解: 

  1.  参见《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外交部网站,载:https://www.fmprc.gov.cn/wjbxw_new/202310/t20231023_11165858.shtml,最后浏览于2023年10月30日。

  2.  参见《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截至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