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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采取执行措施后,案外人可否另诉确权(上)


民事诉讼中,通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案外人尚未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的财产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此时案外人能否提起确权之诉?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以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民法典》出台前的相关执行规定

审理确权诉讼时,如需确权财产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驳回起诉,案外人无法再通过确权之诉明确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以下简称“执行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法释〔2015〕10号,2015年发布,2020年修正)第26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在2020年修正时,条文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以下简称“协调意见”)第八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以下是根据前述三个文件,在待确权财产案件中,法院针对不同的财产查扣冻及相应的处置情况,作出的处理结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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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按照最新的协调意见,最高院认为如果待确权的财产已经被查扣冻的,应该按照驳回起诉,而不进行实体审理。


二、民法典时代

允许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可以提起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但是对执行标的之归属已经作出裁判的,不能另诉。


《民法典》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写的《民事审判事务问答》中关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另行起诉的关系”时认为“当事人在另行起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有选择权,即便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也可以不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而仅就执行标的确权或者给付进行起诉,这是案外人的权利……关于程序问题,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一审判决作出前,又向执行法院就相同执行标的提起确权之诉的,应当合并审理。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同时对执行标的提起确权之诉后,又就相同执行标的向其他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的,受理确权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执行法院一并审理,执行异议之诉已经作出裁判的,则应当驳回起诉。案外人在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的同时,又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案外人就不能再对执行标的的确权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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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民法典》出台后,对于已经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标的,当事人是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可以提起确权之诉的,二者并行不悖,二者同时提起的,由执行法院一并处理。如果向其他法院针对同一执行标的提起了确权之诉,也本着尊重执行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避免出现针对同一个诉讼请求出现两个判决的情形,由其他法院移送执行法院审理。但是只要其中一个诉讼对执行标的进行了确权,生效判决包含确权内容,案外人就不能另诉。同时,相比于《民法典》出台前,动辄对案外人已经被保全财产提起确权之诉的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的,最高院在《民法典》出台后,允许案外人提起确权之诉,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者是普通的确权之诉对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审理。


本篇对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下文将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