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合法性与创造力之间: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侵权性质的中德比较研究

在短视频、混剪、翻唱、戏仿等内容形态深度嵌入日常文化生活的数字时代,“二次创作” 已从边缘亚文化跃升为主流文化表达机制。然而,在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这类创作始终处于合法性边界模糊的状态:司法实践中,二次创作常被认定为对原作的复制或改编而构成侵权,合理使用的适用空间则极为狭窄。当二次创作已成为常态化实践,而著作权制度的回应仍以传统规制逻辑为主,二者之间的制度张力日益显现,这一问题已不再仅是侵权判断层面的技术争议,更是著作权制度如何适配数字文化生产现实的核心命题。基于此,本文围绕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性质问题展开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中德比较视角,分上下两篇展开分析:上篇聚焦中国著作权法规范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二次创作的规制逻辑及其面临的合法性困境;下篇则转向德国著作权法的制度进展,从比较法视角探讨著作权制度回应二次创作的可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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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不动产重者可构成刑事犯罪

不动产作为公民、单位在生活和生产中的一项重要资产,交易相对复杂,交易过程中易发生虚假类问题且往往影响较大,轻则虚假宣传描述,重者甚至存在伪造有关材料等现象。笔者以近5年司法判决中涉及不动产和伪造问题为检索条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量的比例大致为1:4:56,可见,以往即使涉及到伪造问题,往往在民事纠纷过程中处理。鉴于以欺骗手段取得不动产不仅损害个人权益,也扰乱市场秩序、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从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层面进行预防和打击骗取不动产行为正在受到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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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看 非现场监管适用领域的扩展

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非现场监管的适用领域持续扩展,对监管部门的行政履职全面性、即时性以及依法合规性提出新的要求,被监管对象也应充分重视监管环节前移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做好日常行政合规,避免违反有关管理要求而面临行政处罚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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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触发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于2025年10月28日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引起学术领域和实务工作领域的思考和讨论。本文将根据既有规定、实践,结合《草案》中体现的原则、精神及拟作出的具体规定,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触发条件”进行梳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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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综合法案提案》立法背景、主要修订内容及对我国出海企业的启示

2025年11月19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发布了《数字综合法案提案》(Digital Omnibus Regulation Proposal。“Omnibus”含义为“综合的、汇编的“,在立法中意为单一法律或条例将充当同时修订多项现行立法的载体。提案旨在修订一系列现行欧盟数字立法,正如其全名2,提案如通过,将修改欧盟在数字市场领域内耳熟能详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电子隐私指令》(ePrivacy Directive)、《数据法案》(Data Act)及《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等指令(Directive)或条例(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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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美国AI监管政策变迁:解读美国联邦政府《确保人工智能国家政策框架》行政令 ——兼论“法律碎片化”背景下中国AI企业出海的合规启示

当地时间2025年12月11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签署了《确保人工智能国家政策框架》(Ensuring a National Policy 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行政命令(下称“《确保行政令》”)[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12/eliminating-state-law-obstruction-of-national-artificial-intelligence-policy/]。 这一举措标志着美国政府正式向各州碎片化的AI监管提出挑战,意图通过联邦层面的“抢占立法权”(Federal Preemption),建立一个统一、弱监管、去意识形态化的全国性AI监管法律体系。其根本战略意图在于通过消除国内(联邦与州、州与州之间的)法律壁垒,整合国家基础设施、算力与创新资源,以举国体制的姿态与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展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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