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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发布第二批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看企业刑事合规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再次深刻体现了反腐败斗争从“打虎拍蝇”到“受贿行贿一起查”,以“遏源”“断流”“反围猎”来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的战略延伸。对于广大企业经营者,务必准确把握形势,剔厉警醒,提高个人合规意识“莫伸手”,完善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守底线”。




一、企业经营者应提高合规经营的意识,主动适应“受贿行贿一起查”新常态

过去,司法人员往往存在“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旧有观念,也存在“打击行贿不利于行贿人配合取证、影响查办受贿案件”的片面认识,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并不大,致使部分企业经营者也抱有“潜规则”“法不责众”“送点没关系”的侥幸心理。


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化,形势已经发生深刻变化。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2022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行贿、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共计2717人,同比上升了18.3%;2022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行贿犯罪1208件1704人,不起诉率自2018年以来呈持续下降态势。《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五年来共审结行贿犯罪案件1.2万件1.3万人。《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起诉行贿犯罪1.4万人,震慑“围猎者”。


从上述制度的出台和案件数据不难看出,在新的形势背景下,过去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已经成为反腐败斗争的新常态,靠行贿办事,以金钱开道,无疑就是在刀尖上行走。


因此,企业经营者也要紧跟形势,转变观念,提高合规意识,以提高企业硬实力为路径提高企业竞争力,切莫守着固有观念,抱着侥幸心理继续行走在刀尖上。


二、企业经营者应加强企业刑事合规管理,规范企业员工在政商、商商交往中的行为准则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2022年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检首次联合发布的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中3起涉及医疗药品、生态环保等领域。此次发布的5起案例,有的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有的系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的系在执法司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行贿;有的系为获取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有的系妄图通过行贿逃避法律追究。这些行贿行为不仅扰乱相关领域的正常秩序,更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比如,河南高某某行贿案,高某某在医疗药品领域56次行贿医院院长、医生等医务人员,严重影响民生安全,行贿情节恶劣。四川刘某富行贿、非法采矿案,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移送“非法采矿案”时发现行贿线索并主动督促公安机关移送监察机关,行贿人长期围猎腐蚀雅安市市政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工程领域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巨大,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


因此,当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能源、医药、食品、酒店、金融、教育、房地产等业态时,往往会是行政机关的强监管对象,在资质审批、日常监管、违规处罚等事项中频繁与国家工作人员交往。这类企业务必重视企业反腐败合规体系建设,强化全员合规意识,用《员工手册》《合规指引》等划好政商、商商关系红线,规范和指引员工行为,严防在与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交往过程中发生腐败问题。例如把“禁止任何贿赂行为”作为企业员工第一准则,明确禁止员工在从事职务行为时向国家工作人员中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高档烟酒等,明确禁止员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婚丧嫁娶、升学乔迁、住院就诊等时机赠送礼金等,明确规定监管部门来企考察、检查、督导期间的公务接待标准等,明确规定在企业参与招投标或进行案件诉讼等过程中不与有关主办人员在非公开场所私下会见、不宴请有关人员等。当企业员工为谋求个人利益(例如升职加薪、奖金绩效)实施了行贿行为时,虽然企业也有获益,但也能够成为辩护出罪的有效证据。


三、企业经营者需准确把握认定行贿类犯罪的司法实务,织密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篱笆,防范因“不知道”而触发刑事风险

《刑法》中对于行贿类犯罪的规定,根据行贿对象、主体不同,主要涉及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罪名,刑罚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该类犯罪的基本规定比较清晰,在此不做赘述,仅就企业经营者易忽略的几个司法实务问题加以明晰。企业经营者一是要防范因“不知道”而触发刑事风险,二是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打“擦边球”。


1.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企业经营者应当在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中,明确“不正当利益”的定义和标准,并在员工中加以宣贯,织密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篱笆。例如办理银行贷款时,即使在完全符合贷款条件下也不能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在办理资质证照时,在完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不能通过行贿“插队”获取时间上的优先;在与同类企业竞争时,不能通过行贿得到未必一定由企业获取的利益等。


“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也包括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这一点往往是企业经营者容易忽略的,也有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例如,在《黄某甲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给予曹远义财物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在与广东会江实业公司签订有承揽加工协议书由广东会江实业公司代加工服装的情况下,为保证其服装的质量和工期等而给予负责具体加工的广东省番禺监狱十三监区监区长曹某义钱财,这亦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梁某琛、刘某才单位行贿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法院指出“2009年以来,原审被告单位为了在获取农机科技资金、顺利通过农机质量监理、申报国家推广目录方面得到省农机部门的关照,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给予山西省农机局副局长张某增、山西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站长李某代好处费共计20.5万元。其中,原审被告人刘某才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出好处费20万元,公司其他人员送出好处费5000元”,最终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


如果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的,是迫于某种压力或屈于惯例不得已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则不构成行贿罪。在行贿类案件中对“正当利益”的认定比较严格,往往要求具有获取利益的必然性、确定性,具有时间、资格上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例如某案例中,某国企聘用人员李某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完全可以成为该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其编制问题是被故意拖延或者故意不解决。如果没有送钱行为,其编制问题很可能仍然得不到解决。虽然李某向刘某送了钱,也因此解决了正式职工的编制,但是因为其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所以不构成行贿罪。


2.明确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五类对象,厘清交往边界。行贿类犯罪的对象不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有影响力的人”,这是企业经营者往往因为不知道是犯罪而忽略的事项,例如让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好朋友吃空饷、拿干股,让老战友、老同学“保媒拉纤”,事后给予一定的好处等等,有的企业经营者往往认为这样的行为只是“在河边走”,完全没有意识到已经涉嫌行贿犯罪。因此,企业经营者自己要明确,也要让员工知晓这个范围和边界,在与“有影响力的人”交往中保持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样的准则。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第二类是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第三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四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第五类是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目前的状态是已离开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包括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情况。立法将向这五类人员行贿规定为犯罪,主要是考虑到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虽然有的不是亲属关系,但是同学、战友、老部下、老上级或是有着某种共同的利益关系,或是过从甚密,具有足够的影响力。所以,向上述人员行贿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企业经营者实施行贿犯罪,企业和经营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会被列入“黑名单”,由相关单位对行贿人实施联合惩戒,例如市场准入限制,列入失信、反洗钱名单,丧失从业资格等等。对此,广大企业经营者要认清形势,合规经营,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