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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法律问题解析(一)




2023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公布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3)开始实施。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公告,两部规范均为全文强制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鉴于这两部标准对现有的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均有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且原有的标准在过去实际执行中以及律师实务中均有较大的影响和不同的理解,大多数消防监督人员和律师并不理解建筑设计以及消防设施标准的法律意义和法庭中如何运用标准来论证案件,因此,笔者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现有技术标准,整理出来,供大家理解、运用。本文只论证两部标准的法律问题,有关两部标准与原标准的不同之处,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





一、标准是什么

(一)标准的定义


标准也称规范,简单来说,标准是人们生产产品、提供服务所依据的自然原则和规则,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首先,标准是技术要求。它并不要求人们应为或不为某具体事项,何为违法或何为合法,它规定了人们要完成一项具体事项必须遵循的标准规定方法、步骤、程序、要求,使用规定的材料去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最终达成人们想要的工作成果和结果。其次,标准是统一的技术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所有关于此类工作的程序,均须按照标准执行,不符合标准的,均属于不合格产品或不规范服务,其结果或工作成果,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第三,标准涵盖了全部产业形态。标准可以适用于第一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第三产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各类产业、社会管理等均可形成标准。


(二)标准的分类


根据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机构不同,标准分为五种:①国家标准;②行业标准;③地方标准;④团体标准;⑤企业标准。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


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行业标准在本行业内适用。地方标准在发布标准的地方行政区域内统一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对外发布的标准,带有普适性。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只在本团体、本企业适用,无对外约束力。团体标准是发布该团体标准的团体内部适用,凡是团体成员,均须遵守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只在制定该标准的企业内部适用,对企业之外并无约束力。


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以往发布的国家标准中,很多标准是既有强制性条文,又有推荐性条文,给标准的适用带来诸多不便。根据《标准化法》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制定的国家标准,要么是全文强制的标准,要么是全文推荐的标准,不允许既有强制性条文,又有推荐性条文。本次制定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两部国家标准,均为全文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必须得到执行。同时,两部标准取代了此前大部分有关民用建筑和消防设施标准里面的强制性条文,其余条文均保留为推荐性条文,不再由国家强制实施。


二、强制性标准的强制力来源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标准化法》第2条第3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这是《标准化法》赋予强制性标准的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采用”,国家仅希望、鼓励、支持企业适用该标准,即使企业未按推荐性标准执行,政府执法部门也不能以给予行政处罚、不予验收通过等手段强制企业执行。


本次制定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两部国家标准,均为全文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因此,企业在建筑设计、设计审查、工程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均须严格按照两个标准执行,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不但不会通过住建部门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且在此后的执法中,有关部门也可以在要求企业责令改正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样,未通过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投入使用后因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导致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以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上述单位予以赔偿。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最低层次的技术要求


《标准化法》第21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就技术要求而言,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标准中的底线和最低要求,达不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即为违法。


国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标准的底线,是希望标准能够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最终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随着社会价值对于开放和公平的追求,由国家强制性标准设置底线,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自愿遵守。对于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则鼓励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引领国家整体的产品质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的同时,也让低技术企业获得生存的空间。


三、标准的实施方式

就标准的法律效力而言,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本身并无法律效力,只有经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经发布,即具有国家强制力。《标准化法》第25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国家不允许其进入市场,即使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政府部门也会进行清理和行政处罚。如果对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还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一旦承诺采用或约定采用,就具有相应的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一旦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或者在设计图纸中进行了标注,则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就不应低于该标准的规定。低于约定或标准的,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要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行政机关无权进行行政处罚。


三是出口的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于出口的产品和服务,应由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可以约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产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次制定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两部国家标准,均为建设工程类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必须得到彻彻底底地执行,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能发放《施工许可证》,也不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消防部门也不得发放《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符合上述两个标准,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