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先进计算和半导体出口管制新规概览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于2022年10月7日发布了向中国出口先进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物项的管控措施,以限制中国获得先进计算芯片、开发和维护超级计算机以及制造先进半导体的能力,宣称此举是为了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之后又于2022年10月28日发布了相关的FAQ以解释其中部分问题。
本次修订对于原来的出口管制措施进行了全方面的修订,包括特定的实体、物项以及人员等等。
01
物项
所谓物项,是美国出口管制的常用词汇(即items),这个概念不仅局限于有形物,还包括软件、技术等等,一般来说,对军民两用的物项,美国会通过《出口管理条例》(“EAR”)及EAR中的《商业控制清单》(“CCL”)采取抽象+具体的方式,先在原则上指出出口管制的管辖范围,并通过CCL具体列出受到管控的物项,以及这些物项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下需要向BIS申请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出口,什么时候无需申请许可证(关于CCL清单的具体使用方法可以参见我们之前的文章《盈理洞察 | 商业管制清单的使用与判断方法——以射频芯片MMIC放大器为例》)。如果需要申请许可证,而不申请许可证就进行出口的,会存在被罚款、列入出口管制“黑名单”甚至触发刑事责任等风险。
当然上述物项不仅仅指在物理空间上处于美国的物项,在美国出口管制长臂管辖的背景下,还包括很多看似与美国没有直接关系的物项,简单来说,包括原产于美国的物项(即便之后不位于美国),外国生产的包含美国原产产品/技术/软件的物项,外国使用美国软件/技术直接生产的物项,在主要使用美国设备的工厂生产的物项等等(更为精准的定义可以查看EAR第 734.3(a)条)。
而本次修订,在物项方面,(1)将某些先进和高性能计算芯片和含有此类芯片的计算机商品添加到《商业控制清单》(CCL)中;(2)为最终用于中国超级计算机或半导体开发或生产的物项,以及用以研发和生产半导体制造设备及相关产品的物项增加新的许可证要求;(3)将《出口管理条例》(EAR)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某些外国生产的先进计算机产品和外国生产的超级计算机终端用途产品;(4)将28个中国境内实体加入受许可证要求限制的外国生产物项范围;(5)将某些半导体制造设备和相关物项添加到CCL;(6)将限制用于在中国生产18纳米以下DRAM、128层以上NAND闪存、14纳米以下逻辑芯片的生产设备的出口。简单总结就是,出口管制的物项多了,而且对于物项的范围以及概念认定都更加广泛了。增加管制的物项主要是芯片、制造芯片的设备以及相关的软件、技术等等。
02
实体
所谓实体,是受到出口管制的各种主体,在原则上,任何主体从事出口受管制物项的活动均会受到出口管制的管辖,但对于部分美国高度关注的主体,美国会将其列入实体清单、未经核实清单等清单,并对其施加更加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相关措施主要包括对该部分实体适用更加广泛的物项范围,采取更加严格的许可措施等等,可以说被列入相关清单,将对相关实体对于美国相关物项的进口产生较大的阻碍,若相关物项被美国垄断,甚至存在业务运营困难的可能性。近年来随着相关业内人士“去美化”的意识增强,“国产化替代”也取得较大的进展,很多企业都有除美国之外的多家供应商储备,但整体上仍然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而本次修订,在实体方面采取了两项措施:
第一,对28个实体清单主体增加脚注4,被增加脚注4的实体:(1)生产、购买、订购任何零部件、设备,而相关零部件、设备的生产、开发需要外国制造物项的;或(2)是涉及外国生产物项的任何交易当事方,且出口主体知晓存在上述情形而仍要出口规定的相关物项的,将落入EAR管辖的范围。简单来说,对这部分主体的受管辖物项范围更加广泛。此次标注并非首次,在此之前,BIS也曾针对华为标注脚注1,限制华为对美国物项的进口,脚注4与当时脚注1的规则也基本类似。此次标注的28个主体包括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海光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海光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光院772研究所、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太迅飞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国家超级计算郑州中心、国家超级计算长沙中心、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无锡中心、国防科技大学、新华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西北工业大学、上海高性能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申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以及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在未经核实清单中加入31个主体,并删除9个主体。未经核实清单主要是对于美国政府尚无法核实相关物项的最终用户及用途时设立的清单,相对于被广泛熟知的实体清单,其主要目的是核实相关实体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在具体管控措施上将导致相关实体无法适用一些例外情况豁免许可证的申请,同时由于受到相对一般实体更高的管控,会增加出口管制过程中的程序要求。相关主体需要向BIS提供证明,证明其最终用途等,并积极配合BIS的调查才能被移出未经核实清单。
03
人员
在BIS的定义中,美国人不仅仅指具有美国国籍的人,还包括美国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法典相关规定所保护的个人、依据美国法或各州法组建的法人(包括外国分支机构)以及美国境内的自然人。如上文所述,EAR主要是对物项进行限制,而实体清单等是对于特定的主体进行限制,而较少有对于所有的美国人进行限制的情况。但实际上EAR第744.6条对于美国人的特定活动也会进行直接的限制,但以往主要是限制美国人帮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输工具的扩散,因此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广泛的反响。
但本次修订,BIS将先进芯片也作为可能支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部件,从而限制美国人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某些位于中国的半导体制造“设施(facility)”进行研发及生产服务,具体包括:(1)授权非EAR管辖物项的装运、传输、国内转移,而相关物项将被中国“设施”用于符合特定标准的集成电路的研发和生产;(2)通过装运、传输、国内转移等方式交付非EAR管辖物项,而相关物项将被中国“设施”用于符合特定标准的集成电路的研发和生产;(3)向生产符合特定标准的集成电路的位于中国的半导体生产设施提供服务,包括维护、修理、翻新非EAR管辖物项等。总而言之,对人员的管控比以往又有所拓宽,且不仅限于被管辖物项的范畴。
同时,10月28日的FAQ要求美国人需要按照KYC(了解你的客户,包括审查公开渠道信息、被提供或服务的物项的能力、专有市场数据和最终用途声明等)的要求对相关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评估相关“设施”是否属于受EAR禁止美国人服务的“设施”。但即便美国人不知道其活动会用于相关“设施”,也适用许可证要求。除非相关美国人仅从事行政或文秘活动、执行受批准的决定或与特定的物项的服务没有直接关联并且不知晓存在违规行为。
可以说,本次美国对于出口管制措施的针对性修改对于相关企业具有强大的冲击力,但结合美国近几年的所作所为,相关管制措施可以说并不出人意料。我们期待中国企业在国际压力下的不断破局,也期待国产替代化更快发展,把握住半导体“芯片”,也把握住各行各业的“芯片”,或许这也是美国公然破坏全球合作背景下企业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