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虽被清理,火灾调查仍须开展
作者 | 王明
EHS-消防、应急与特种设备研究院
在火灾现场已经被彻底清理的情况下,消防救援部门是否还需要继续开展火灾调查?对此,笔者做如下简要回答。
一、火灾现场虽已被清理,火灾调查仍须进行
火灾调查是《消防法》赋予消防救援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中封闭现场、调查起火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是《消防法》授权给消防救援部门的法定职权,遵循“法定职权必须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消防救援部门必须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消防法》第51条第3款明确规定:“消防救援部门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因此,现场勘验仅是火灾调查的一个必经步骤,除此之外,消防救援部门还需执行一系列必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走访询问、模拟实验(根据情况)、拍照、录像、提取物证、送检物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等,因此,即使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消防救援部门仍然要开展相应的调查。
当然,火灾现场的清理无疑会给火调工作增添难度,同时也为消防救援部门带来了新的工作:调查谁清理的火灾现场,以及这一行为是否经过消防救援部门的许可。若未经许可擅自清理,则还要进一步调查该清理行为是否构成对现场的故意破坏或伪造,若存在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须按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不存在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则要记录在案,并告知相关方。值得注意的是,若因擅自清理现场导致火灾原因无法查明的,相关方在后续的民事纠纷中,有权要求擅自清理现场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即便现场勘查因故无法进行,但只要通过其他调查手段能够明确起火原因的,消防救援部门仍要及时向相关各方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若案件涉嫌放火的,则需移送至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开展刑事侦查。
在现场已被清理的情况下,若经过其他调查程序,仍无法查明起火原因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如:起火时间、地点、产权人信息、出租人信息、车辆所有人及车牌号、起火物质等一些现场的真实情况,同时,需注明现场未经许可即被某一方清理的事实,并运用排除法,说明可以排除的起火原因和无法排除的起火原因。认定书完成后,即时送达各方当事人。在送达时,需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现场被清理的事实,以及查明清理责任方的过程及做出的相应处理,便于后续当事人在开展民事诉讼时的举证质证,也便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各方责任。
二、火灾现场被清理的,仍然要制作《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作为《消防法》所明确规定的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的重要依据,是火灾调查案卷中的必有内容之一,因此,即便火灾现场已被清理,制作《勘验笔录》的程序依然不可或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勘验笔录》的内容可能需要适当简化,但仍需全面记录勘验过程。
在完成“环境勘验”部分的详细记录后,若因火灾现场已被清理,导致无法进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以及“专项勘验”,则应在笔录中明确注明:“火灾现场被清理,无法按照《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的规定开展相应的勘验”,随后,勘验人员签名,见证人签名按手印,以确认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总之,在火灾调查中,应尽可能对所有可勘验的内容进行详尽记录。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的勘验部分,应如实、客观地反映在《勘验笔录》中,并确保该笔录作为火灾调查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得以妥善保存。
三、进行正卷、副卷立卷
当前火灾调查案卷不区分正卷和副卷的做法值得商榷。一般而言,为了更加规范、高效地管理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应当将其明确划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包含火灾事故调查的案卷材料,可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当事人等依法调取、查阅、复制及摘抄;副卷则包含消防救援部门内部针对火灾事故调查所展开的讨论和审批以及调查人员个人的意见和观点记录等材料,这些材料作为对确保火灾事故调查的公正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由于其涉及内部决策及人员意见,不宜对外公开。副卷的存在,不仅为消防救援部门内部进行案卷评查、复核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也确保了调查结论的正确性和权威性不受外界干扰。
总之,即使火灾现场被清理,消防救援部门的工作并未有大幅度减少,仍然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处理。而认为火场清理后无须再开展火灾调查的观点,是错误的,也不可取的。
文章作者
YENL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