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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TS就上桌了——创始人TS签署指南
00 | 一份FA转给你的TS
凌晨一点,FA在公司融资群里给创始人发了信息,终于拿到了一家或者几家投资机构的TS,各家投资人把自己版本的 Term Sheet(投资意向书,下文简称 TS)发了过来。
创始人点开附件,估值、金额写的明明白白,创始人很自然的联想:是不是签了这个,钱就稳了?
而这几份TS几乎都在某一处写着:"Non-Binding / 本意向书不具法律约束力"。而在另外一处,保留着几个明确标明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保密、排他。
作为一次融资的正式开始,今天我尝试把这件事讲清楚:TS 到底有没有效力?签的时候,创始人真正该盯住的是哪几行?
01 | 签 TS,意味着你"上桌"了
先说一件容易被忽略的事:TS 不是一份普通文件,它是交易正式开始的发令枪。
在它之前,你和投资人只是"互相看看"。签了它,双方就进入了一个有规则、有成本的正式流程:尽职调查启动,律师入场,交易文件按它的框架往下铺。后面那一摞 SPA、股东协议、回购条款,本质上都是在把 TS 的骨架填成血肉。
所以创始人对 TS 常有两种误解,方向还正好相反:
l 一种以为"签了就锁定了交易",其实大部分商业条款都还能变;
l 一种以为"反正没约束力,随便签",其实有几条签字即生效,违约要付真金白银。
这篇文章想讲的,就是这两个误解之间,TS正在存在的意义。
02 | 别忘了:你对面那个人,背后是一个组织
创始人谈融资,从头到尾接触的往往是投资经理,最多是 VP 级别的投资总监。聊得投机了,容易生出一种错觉:这个人点头,事就成了。
不是的。投资机构是一个有机体,有自己的内部流程:立项、尽调、过会、出资,每一步都有规矩。你对面那个人再热情,也不能一个人拍板。
这件事和 TS 有什么关系?关系很大。
对很多机构来说,TS 上谈定的条款,就是这个项目向投资决策委员会(IC,Investment Committee)汇报的"基准盘"。投资经理拿着这份 TS 去过会、去为后续交易流程背书:估值多少、占股多少、什么结构、什么保护条款。IC 基于这套数字点头,后面的尽调安排、放款节奏,也都顺着这条线往下走。
问题就出在这里。
如果到了正式交易文件阶段,你又把 TS 里的核心条款大改一遍,估值要调、结构要换、回购要松,表面上是在"争取更好的条件",客观上很可能把项目打回原点:投资经理不得不重新走一遍 IC。
而重新过会,等于把不确定性又放回了桌上。原本顺风顺水的项目,因为要"再汇报一次",节奏被打乱,时间被拖长,甚至给了机构内部"要不再想想"的理由。你以为在加码谈判,其实可能在亲手拖慢自己的交割。
所以有一条对创始人反直觉、却很实用的经验:TS 阶段能谈清的核心条款,尽量在 TS 阶段就谈定。后面当然能改,但大改的代价常常不在对方让不让步,而在这个项目要不要从头再走一遍流程。
这条机构逻辑,也是后面那套打法的底层支撑:重要的当场定死,次要的留口子往后放。
03 | TS 到底是不是合同?中国法的"穿透式"三分法
很多人盯着文件标题纠结:"它叫'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到底算不算数?"
这个问题问错了方向。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 TS 效力,奉行的是"重实质、轻形式":不看封面写什么,看条款内容、缔约意图,以及你们实际做了什么。同样一张纸,可能被认定成三种完全不同的"真身"。
第一种:磋商性文件(基本没有实质约束力)条款不全,又白纸黑字声明除保密、排他外均无约束力。这种情况下反悔不构成违约,但如果你假借谈判恶意磋商,仍可能踩中《民法典》第 500 条的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 500 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预约合同(约束你的"缔约行为")如果 TS 已经包含基本交易框架,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协议,它就可能被认定为《民法典》第 495 条下的预约合同。
《民法典》第 495 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的约束力,不是逼你必须成交,而是要求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积极磋商。无正当理由拒签,或恶意刁难,都要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本约合同(完全约束力)如果 TS 条款极度详尽,或者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打款、交接管理权、对方也接受了),就会撞上一个高频翻车点:法院依"履行治愈形式瑕疵",直接把它穿透认定成正式合同。到这一步,你以为签的是"意向",法律认的是"成交"。
说到底,TS 算哪一种,取决于条款写了多少、双方又实际做了多少,跟它叫什么名字关系不大。
04 | 撕毁 TS,到底要赔多少?中外对比
假设 TS 被认定为有约束力的预约,一方反悔了,守约方能要回什么?这里中外差得很远,创始人尤其要看懂"涉外"那一栏。
中国法:先说能不能"强买强卖"
不能。股权投资牵扯复杂的公司治理和商业信任,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中国主流裁判不支持判令违约方强制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救济路径只能转向赔钱。
赔多少?法院在信赖利益(尽调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预期利润)之间酌定,通常以信赖利益为主。
但有个突破口创始人要知道:机会损失也可能被赔。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 年第 12 期)中,最高法院明确认定,善意相对人客观合理的"交易机会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提示〕标榜案本身是"合同已签、待报批生效"阶段一方拒不报批、转手高价卖给他人的情形,并非严格意义的 TS 纠纷。但它确立的"机会损失可赔"规则,对 TS 阶段的恶意反悔有直接参照意义。
涉外:英美法系的"杀伤力"是另一个量级
如果你的 TS 适用纽约法或开曼/特拉华法(跨境融资里极其常见),风险逻辑要重写。
纽约法把初步协议分两类(源自 Teachers Insurance & Annuity Assn. v. Tribune Co., 670 F. Supp. 491 (S.D.N.Y. 1987)):
l Type I:实质上已是本约,即使没签正式合同也有完全约束力;
l Type II:仅要求双方善意诚信地谈判剩余条款。正常商业分歧导致谈崩不担责,但恶意退出构成违约。
再看特拉华州那个"核弹级"判例:SIGA Technologies v. PharmAthene。这个案子,每个做跨境交易的创始人都该听一遍。
SIGA 公司有一款抗天花药物,谈许可合作时和对方签了一份条款清单(LATS),页脚明确标着"Non-Binding(无约束力)"。后来药物研发突破、估值暴涨,SIGA 起了"卖方反悔"的心思,单方面把前期付款从 600 万美元抬到 1 亿美元、里程碑款从 1000 万抬到 2.35 亿,还撂下狠话,不接受重谈就"没什么好谈的"。
关键在于:双方在另外签署的、有完全约束力的过桥贷款协议和合并协议里,约定了"将本着诚信原则、按 LATS 条款谈判最终许可协议"。
特拉华州最高法院的判决(SIGA Techs., Inc. v. PharmAthene, Inc., 132 A.3d 1108 (Del. 2015),前案 67 A.3d 330 (Del. 2013))确立了一条让交易方脊背发凉的规则:只要当事人约定了诚信谈判义务,且法院能认定"若非(but-for)违约方的恶意,双方本必然达成协议",守约方就有权获得期待利益(预期利润)赔偿;而且对损害金额的确定性证明标准还可以放宽。
最终判赔多少?期待利益 1.13 亿美元,加上利息、律师费、专家费,总额约 1.94 亿美元。
这就是本文标题那句话的来历。一张每页都写着"无约束力"的纸,照样能赔进去 1.13 亿,因为压垮 SIGA 的不是 TS 本身,而是它在别处亲手签下的"诚信谈判义务"。
05 | 真正重要的,是保留了效力的条款
回到开头的故事。商业条款(估值、金额、席位)大多带着"以正式文件为准"的尾巴,反而是可进退的。但真正签字即独立生效、也切实有法律风险的是那几条保留了法律效力的"硬核条款"。
排他期条款(Exclusivity):创始人最容易低估的一条它要求你在一段期限内(常见 30–60 天)不得接触其他投资人。一旦违反,对方可以申请禁令,强行掐断你的融资通道。
这里有个很真实的案例:H资本与币安。
2017 年H资本与币安签了 A 轮 TS,含排他条款。后来币安觉得估值给低了,期间还在和 I资本 接触,H资本据排他条款向香港法院申请禁令,并一度获批,禁止币安与其他投资人谈判。
故事如果到这里结束,结论是"排他条款威力巨大"。但它没有结束。2018 年,香港法院进一步审查后发现,币安与 I资本 谈的是 B 轮交易,与H资本锁定的 A 轮并不构成排他冲突,禁令最终被撤销。
这一反转,才是给创始人最值钱的一课:排他条款的生死,全在它的"射程"。锁的是哪一轮,排不排除本轮的跟投人?边界写得含糊,你可能被一纸禁令冻住;边界写得精准,你才有腾挪空间。
保密条款(Confidentiality):无论交易成不成都生效。但守约方维权需证明信息确有秘密性,且保密约定要有明确具体的指向。
费用分担、违约金条款:一经签署即生效。若违约金嵌套了过桥贷款,累计违约金加罚息别撞上年化 24% 的监管红线。
06 | 给创始人的 TS 签署指南
讲完风险,落到实操。市面上的 TS 大致两种流派:
l 条款齐全派:细节丰富,几乎是正式协议的缩写版;
l 极简派:只列投资金额、估值等必要商业条款,其余留白。
没有绝对的优劣。但对创始人,我的建议是下面这套打法。
第一,重要商业条件,必须当场谈明白。估值、金额、交易结构(增发新股还是转让老股)、回购触发与创始人个人责任,这几项直接决定你的退路和身家,别想着"留到正式文件再说"。回购连带个人责任尤其要看清,它关系到公司之外你自己的口袋。还有一层现实考量:核心条款一旦在 TS 定死,就成了对方过 IC 的基准盘,后续不大改、不返工,项目才能顺着流程快走(参见第 02 节)。
第二,其余条款,效率优先,留好"以正式文件为准"的口子。谈不拢的细节别死磕,往后放,统一挂上"详细条款以最终签署的投资协议为准"。把精力留给真正要紧的地方。
第三,对"真有效力"的那几条,逐字盯死。保密、排他,这是签字即生效的部分。排他条款务必确认:有没有把本轮的跟投沟通也一并排除掉?这一条没看清,你可能在自己这轮里就把队友挡在了门外。
第四,设好"效力分层声明"。别只写一句"本 TS 无约束力"就完事。用排他法精准列明:哪些条款(保密、排他、费用、管辖)生效,并明确声明其余商业条款不具备任何民事执行力。
第五,明确限制赔偿范围,设好"签约前置条件"。一是写清"最终协议的签署,以投委会最终批准、尽调满意为绝对前提",阻断法院推导"必然成交"的因果链。二是约定违反磋商义务的最高责任仅限实际支出的直接费用,明确排除预期利润、机会损失等间接索赔。这一条,正是给 SIGA 式风险和标榜式"机会损失"上的保险栓。
第六,谈判全程留痕。万一谈崩,别意气用事甩一句"没得谈"的邮件(极易被认定恶意)。规范保留沟通日志、书面修改理由、催告通知,证明你尽到了"合理磋商努力"。
结语 | 敬畏那几行小字
回到开头,激动过后,创始人让律师把那份 TS 逐条过了一遍,发现排他条款没排除本轮跟投,赶在签字前补了一句话,保住了和另一家机构的并行沟通。
说到底,TS 是整个项目真正的起点。它的分量,某种意义上象征大于实际:大部分商业条款最后都"以正式文件为准",真到交割那天,没人会拿着 TS 一字一句去抠。
但这不是放松审查的理由,反而是更要审查的理由。关键藏在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道德制高点。
你在 TS 上签下的每一个重点条款,到了正式文件阶段,都会变成对方手里的"既定事实"。当初图省事放过了一个不利条款,等真要谈的时候想往回扳,对方一句"这不是你自己在 TS 里同意的吗",就能把你架到"出尔反尔"的位置上。仗还没开打,高地已经先丢了。
反过来,TS 上把关键条款守住了,正式谈判时握着这份共识的就是你;需要解释"为什么要改"的,是对方。
所以 TS 真正考的,不是你多想成交,而是你有没有读懂规则、守住分寸。商业条款写得再漂亮,大多带着退路;你随手划过的那几行,签下去就生效,还会在下一轮谈判里,决定谁站在高地上。
你在签 TS 时踩过哪些坑?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涉及跨境结构(BVI / 开曼)与排他、回购个人责任的具体设计,也欢迎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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