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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出海问答——知识产权篇


 作者 | 幸自奇、黄馨颐

全文共4698字

阅读时间约10分钟


新加坡拥有发达且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根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办公室(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隶属于新加坡律政部 Ministry of Law)引用的数据,新加坡知识产权近年来在全世界各类创新指数中名列前茅。其中,《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24)中,新加坡全球排名第四,《2024年国际产权指数》(International Property Rights Index 2024)中,新加坡全球排名第二、《2024年世界商标评论知识产权创新排名》(World Trademark Review IP Office Innovation Ranking 2024)报告中,新加坡全球排名第五。根据全球创新指数近三年的排名,其创新指数排名在亚洲地区更是处于龙头位置:


(来源:IPOS - 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24)


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新加坡保护的知识产权也可简单分为注册类和非注册类:


(来源:IPOS - Introduction to IP)


新加坡政府在2013年发布的《知识产权枢纽总体规划》(IP Hub Master Plan)中,曾提出新加坡应努力实现的三个战略目标。首先,成为知识产权交易和管理的枢纽,支持区域和国际的知识产权交易和管理。其次,成为高质量知识产权申请中心,以便本地和国际公司都将新加坡作为获取全球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入口。第三,成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枢纽,以便公司能够通过新加坡的法院和替代性纠纷解决途径解决争议。


以下我们将以问答的形式简要介绍新加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 新加坡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有哪些?


答:新加坡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及保密信息(商业秘密)。新加坡普通法(Common Law)还提供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类似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提供的法律救济。


新加坡没有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专利保护制度,政府曾就引入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可能性进行过多次公开征询意见,但至少目前,均认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表明引入实用新型保护将会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相反,听证中表达出担心引入这种新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增加企业成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于创造性(non-obviousness)较高的专利,申请人应当考虑通过申请发明(invention)对其专利产品进行保护。


2. 新加坡是否允许中国申请人主张对发明、外观设计、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答:允许,中国和新加坡均是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中国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提交的发明、外观设计、商标申请后6个月内,再以新加坡国内注册的方式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注册申请、声明主张优先权并提交中国国内申请证明的,其申请日以该中国申请人在中国提出之日视为申请日。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发明、实用新型的申请,中国申请人向外国提交申请的,需要首先进行保密审查(PCT申请除外,详见下文)。



  著作权  


3. 新加坡版权法保护的客体类型有哪些?


答:新加坡《版权法案》(Copyright Act 2021)为新加坡版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我国《著作权法》一样,《版权法案》仅保护表达(the way in which ideas are expressed)不保护思想(idea)。


《版权法案》保护的客体包括:

(1) 文字/文学作品,例如书籍、期刊或报纸上的文章、歌曲中的歌词、计算机源代码;

(2) 戏剧作品,例如电影或戏剧剧本、演出舞蹈剧本;

(3) 音乐作品,如旋律;

(4) 艺术作品,例如绘画、雕塑、绘画、版画、照片、建筑或建筑模型、工艺作品,如非批量生产的设计师家具;

(5) 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已出版版本,对作品的排版安排(typographic arrangements),类似于我国《著作权法》下的版式设计,对已出版版本的保护是对特定版本(版式设计)的保护,与原作品的保护期限无关;

(6) 录音,即播客、音乐或包含在有声读物中的数字文件;

(7) 电影,如电影或视频;

(8) 电视和无线电广播,通过电视或无线电广播传播的行为;

(9) 有线电视节目,即通过电信通讯服务传送的音视频有线电视节目;

(10) 表演,例如音乐家、歌手和喜剧演员的表演。


4. 获得版权保护是否需要履行登记注册程序?


答:版权保护在创作完成之时自动产生,即在作品被表达并固定时,无需履行版权登记或注册程序,新加坡也没有进行版权登记的机构。为了证明创作完成的时间及内容,我们建议通过发表,或者区块链、时间戳等存证技术进行保全。在案件中,法院将审查所有相关文件,以证明作者身份和所有权。在其他国家完成的版权登记证书也将有助于证明作品权利。


5. 中国公司或中国籍公民创作的作品在新加坡能否受到保护?


答:新加坡和我国均是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依据上述国际公约,我国公民或企业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或者在新加坡首次发表的作品(无论是否为中国国籍),均受到《版权法案》的保护。《版权法案》要求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必须是自然人。


6. 新加坡版权法对作品和作品以外的其他客体的保护期是多长?


答:《版权法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或其他客体适用不同的保护期,具体而言:


(1) 文字、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literary, dramatic, musical and artistic work):无论是否发表、是否向公众公开以及何时公开,版权保护期均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70年。

(2) 录音制品和电影(sound recording and film):自首次发表次年开始计算的第70年年末;

(3) 广播和有线电视节目(broadcast and cable programme):自首次发表次年开始计算的第50年年末;

(4) 已出版版本/版式设计(Published Edition of a Work or Works):自首次发表次年开始计算的第25年年末,适用于文字、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


7. 版权法对员工创作完成作品的权利归属有什么规定?


答:在《版权法案》下,除非有特别约定或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推定为版权人。但是,遵循英美版权法的传统,如果一件作品是自然人在雇佣关系之中创作完成的,版权归属于雇主。


然而,新加坡有两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


● 若一名记者为报纸、杂志或期刊的雇员,或一名作家依据合同为报纸、杂志或期刊撰文,或为学徒,则报纸、杂志、期刊的所有人将是版权的所有人,但仅限于为在该报纸、杂志或者期刊上发表或复制作品为目的;


● 若一名摄影师或艺术家拍摄一个自然人的人物照片或绘制人物肖像,该自然人将是版权所有人,他有权阻止摄影师或艺术家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照片或绘画,除非获得该自然人同意,这一点与我国法律差异较大。


8. 新加坡版权法是否允许对作品有限度的合理使用?


答:《版权法案》允许合理使用(fair dealings,区别于美国版权法下的fair use),包括以研究、学习、介绍或评论,以及为报道时事新闻为目的使用。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认定使用是否具有“合理性”,包括作品的类型、使用作品的篇幅、以及该种使用是否会影响原作品的潜在市场。通常来说使用的篇幅不超过原作品10%的(也要遵循个案认定原则),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较高。对于介绍或评论,以及报道为目的的使用,还要求表明作品来源。



   专利   


9. 新加坡外观设计保护有哪些主要规定?保护期多长?中国申请人应当如何申请?


答:新加坡《注册外观设计法案》(Registered Designs Act)是外观设计保护的主要法律渊源。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5年。


外观设计的注册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1) 新加坡国内注册申请: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办公室(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提交外观设计注册(Registry of Designs)申请;


(2) 通过缔约国提交国际注册申请:依据《海牙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协定》(《海牙协定》)提交,中国已加入《海牙协定》,中国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转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使用英文撰写,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DM/1表、图片或照片、中文信息表。


10. 新加坡对发明的保护有哪些主要规定?中国申请人应当如何申请?


答:新加坡《专利法案》(Patents Act)是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渊源。发明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发明在满第4年时首次续费,从第5年开始每年续费。


发明的申请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1) 新加坡国内注册申请: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办公室(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提交专利注册(Registry of Patents)申请;


(2) 通过缔约国提交国际注册申请: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提交,中国已加入PCT,中国申请人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11. 中国申请人在没有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申请之前,可否直接向新加坡提交申请?


答:不可以,应当首先进行保密审查。我国《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然而,中国申请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因此,在实践中中国申请人最常见、最稳妥的做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申请,完成国际公布之后,选择新加坡进入PCT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由新加坡知识产权办公室进行专利审查。



   商标   


12. 新加坡对商业标识的保护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新加坡对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具有双重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商标法案》(Trade Marks Act, “TMA”)和普通法(Common Law)。这两个系统是相互独立的。


13. 《商标法案》提供保护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普通商标的保护以商标注册为前提条件,但对于驰名商标(well known trade marks),即使其未获得注册,也可以获得保护。


根据《商标法案》,一个外国商标权人,即使在新加坡境内没有建立起任何商誉,如能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也能尝试在《商标法案》下寻求救济。


14. 在普通法(Common Law)下对商标进行保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通过普通法对商标保护的本质是保护权利人因使用而附着在该特定商标上的商誉,同时避免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类似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下提供的法律救济。


在新加坡,侵害普通法下商标权的行为被称为假冒(passing-off),主张被诉行为构成假冒的,需要满足三个要件:(1) 原告具有商誉,并且这种商誉附着在商业标识之上;(2) 存在仿冒的行为;(3) 仿冒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


15. 新加坡对注册商标保护期是多久?中国申请人应当如何申请?


答:注册商标的初始保护期为注册之日起10年,可续展。注册商标的申请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1) 新加坡国内注册申请: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办公室(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提交商标注册(Registry of Trade Marks)申请;


(2) 通过缔约国提交国际注册申请:依据《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Protocol)提交,中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中国申请人若希望通过该条约向新加坡递交申请,需要首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申请一件国内申请(不以该国内商标注册为条件,进需要获得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再以此国内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向新加坡进行领土延伸。


16. 《商标法案》对注册商标是否有不使用撤销规定?


答: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保证对注册商标真实的使用(genuine use);否则,在注册满5年后,他人可通过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交撤销申请(Application for Revocation)以挑战其效力。 


17. 在何种情况下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会被认为侵权?


答:《商标法案》规定以下情形下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1) 对自己名字诚实的使用;

(2) 诚实的对注册商标进行描述性使用;

(3) 在比较商业广告或宣传中合理使用;

(4) 非商业性使用;

(5) 在新闻报道或评论中使用;

(6) 与真实商品相关的使用(指示性使用)。



  保密信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18. 新加坡是否保护商业秘密?


答:保密信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是新加坡法定的知识产权类型,通过《版权法案》(Copyright Act 2021)为其提供保护。与《版权法案》对作品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不同,保密信息所保护的内容可以延伸至“思想”层面。


19. 新加坡对保密信息/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条件是什么?


答: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该等信息必须在秘密状态,但并不要求该信息具备新颖性或存在特别之处,即使保密信息包含部分公开信息也不影响其保密性;

(2) 在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披露了保密信息,包括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保密义务及法定保密义务;

(3) 对保密信息未授权的使用对披露方造成了损害。


20. 在哪些情况下披露了保密信息不被认为是侵权?


答:如果一方是善意第三人,并且不知道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该第三人对保密信息的再次披露不构成侵权。在该种情况下,存在第一个披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但第一个披露方的法律责任并不当然传递至该第三方(作为第二个披露方)。若该第三方随后知道了该信息为保密信息,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再次披露。


此外,若为公共利益,或有正当理由对保密信息进行了披露,也不视为构成侵权。



注解


[1]

https://www.ipos.gov.sg/global-ip-hub/singapoare-global-innovation-ranking

[2]

https://www.mlaw.gov.sg/files/Singapore-Intellectual-Property-Regime-2018.pdf 

[3]

https://isomer-user-content.by.gov.sg/61/c6d0adf9-5779-4673-9437-a8cce23b608b/2024-gii_infographic_portrait.pdf .

[4]

https://www.ipos.gov.sg/about-ip/about-ip-overview

[5]

Factsheet for Creators and Performers on The Copyright Act 2021, IPOS

[6]

Copyright 101, IPOS



文章作者  

YENL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