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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信托突破反永续规则

 作者 | 刘欢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研究院   

2024年8月23日开曼群岛政府发布最新公报,公布了《2024年永续法修订案》(Perpetuities (Amendment) Act, 2024 (Act 7 of 2024))(以下简称“永续法修订案”。永续法修订案由开曼议会在2024年7月23日通过,是对《永续法案(1999年修订)》(Perpetuities Act (1999 Revision))(以下简称“原法案”)的修改,这一法案对开曼信托最大的影响即除了开曼的STAR trust之外,开曼法律下的普通信托也可以无限期存续,昭示着开曼信托150年存续期时代的终结。让我们通过本文来详细了解一下本次永续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和反永续规则。



1. 永续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


1.1

废除反永续规则


永续法修订案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在原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废除反永续规则的相应条款。永续法修订案新增第19条规定在永续法修订案生效之时及之后成立且与持有开曼群岛土地或土地权益无关的信托不适用反永续规则。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开曼信托均不适用反永续规则,持有开曼群岛土地或者土地权益的信托依然需要遵守反永续规则的限制。


作为最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开曼群岛通过自身立法吸引了世界各地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开曼作为信托的设立地,对于这些高净值人士,他们信托下的资产多数为开曼群岛域外的资产,他们的家族信托大概率不会触发上述除外情形,即使触发上述除外情形,也可以通过资产剥离,设立多个信托架构的方式,使得持有非土地和土地权益资产的信托可无限期存续。


1.2

 向大法院申请不适用反永续规则


虽然依据第19条的规定只有在永续法修订案生效之时或之后设立的非开曼群岛土地相关的信托可无限期存续,但是永续法修订法案也为该法案生效之前设立的信托保留了不适用反永续规则的方式,即由该信托的受托人、设立人、执行人及具备相应权力和权益的主体向大法院提出不适用反永续规则的申请,如果大法院确信不适用反永续规则不会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大法院就会根据申请作出相应指令。


1.3

更改无限期信托的管辖法律


根据永续法修订案新增第21条的规定,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信托可以将其管辖法律更改为开曼法律,并适用本反永续法案修订案,保持信托无限期存续:


(a) 永久存续;

(b) 现行管辖法律不适用反永续原则;

(c) 且该信托不涉及开曼群岛土地或土地权益。



2. 反永续规则和各法域对反永续规则的突破


反永续规则,顾名思义是指信托不能永远存续,它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终结,信托下的全部资产或剩余资产应该在相应期限内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款分配给受益人。在普通法下,反永续规则通常体现为信托资产需要在某个在世主体(life in Being)去时后21年内份分配给受益人。


反永续规则的存在极大地限制了信托的财富传承功能,为了更好的发挥信托的传承功能,各法域在永续规则的限度内进行了各种尝试。


2.1

Royal Lives 条款


Royal Lives条款是指信托存续的期限为自信托设立之日起至英国国王乔治五世的最后一个后裔死亡之日起届满21年之日。


2.2

确定百年以上的存续期


大部分离岸法域通过确定百年及以上的最长存续期间的方式应对反永续存续规则,例如:


(a) 永续法修正案生效之前,开曼信托最长存续期是150年;

(b) 新加坡信托的最长存续期是100年;

(c) BVI信托的最长存续期为360年;

(d) 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信托最长存续期为80年;

(e) 英国信托的最长存续期是125年。


2.3

完全突破反永续规则


某些法域的立法突破了反永续规则,该法域下的信托可以无限期存续,例如永续法修订案生效后的开曼信托,泽西、根西和香港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