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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风险管理师的角度看LP如何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



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国资背景母基金投资子基金、S基金交易收购基金份额、保险资金间接股权投资、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基金的设立以及高净值人群或家族办公室等各类投资人采用投资私募基金的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等,都涉及LP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选择,开展尽职调查,能达到筛查、评估风险、协助决策的目的,最终也会影响到LP该笔投资收益的情况。


笔者作为在基金行业深耕十多年的律师,亦是全球风险管理人士协会(GARP)认证的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而FRM被认为是金融风险管理的全球标准。本文,笔者拟从金融风险管理师的角度,简述LP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或筛选时的重点关注方面。




一、资格、合规等基本调查

作为LP的潜在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的合法设立相关情况、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情况、持续符合登记要求的合规情况、历史沿革、重大变更、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在管产品情况、投资情况、受监管表现情况(如:各类处罚情况等)、涉争议情况等,应该成为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性关注点。


此外,根据LP的分类的不同,可能需要增加或提升对管理人的资格、合规等方面的要求,尽调范围应予以涵盖。例如:如政府引导基金作为LP,需要根据当地引导基金的投资政策及制度,对管理人实缴资本、管理规模、经营场所、合规情况、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核查;如是对拟作为QFLP基金管理人的进行调查,需根据国家及各地政府对QFLP基金设立及开展业务的规定1及要求,对照核查基金管理人在资质要求、管理人高管资格要求等方面进行核查,还应关注境外LP对管理人的特别要求等。


从金融风险管理的角度,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Market Risk)、信用风险(Credit Risk)、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及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等。在基本调查中,前述对资格、合规方面的调查内容大多属于信用风险中对交易对手方的情况调查,此外,还应从市场风险的角度关注拟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业、投资范围,从流动性风险的角度关注基金管理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及现金流情况等。对基金管理人的尽调,核心是调查基金管理人能否通过其投资管理行为为LP创造投资价值,因此,管理人的操作风险及弹性(resiliency)应该成为重点调查方面。下文中的调查方面,主要是对管理人操作风险及弹性方面的调查。


二、风险管理最佳实践建议的调查方面

国际金融风险管理的官方科目中的Risk Management and Investment Management(笔者译作《风险管理与投资管理》)对于对冲基金等风险较高的私募基金的尽职调查有最佳实践建议,笔者作为金融风险管理师及基金行业律师,认为对于LP筛选及调查基金管理人来说,应该关注以下方面的调查:


1、投资流程(Investment Process)调查


LP将资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投资流程的规范性及合理性,应该成为首要关注点。笔者建议,重点调查管理人从项目发掘、初步调查、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交割、投后管理、退出项目的全部过程,是否存在合理并正在有效实施的制度、制度落实实施情况、参与部门、人员及各自岗位职责的合理性及执行情况、各阶段决策流程设置的合理性、投资交易记录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2、风险控制(Risk Control)调查


私募基金投资本身是一项风险投资,投资的成败与风险控制息息相关。根据多年基金行业经验,笔者建议,在对管理人进行风险控制调查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风险控制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风控是否有独立的部门或机构设置、风控部门是否存在独立性(从人员设置、部门职责、考核机制、管理机制等角度综合考虑)、与投资相关的风控机制有哪些(重点关注投资前是否进行尽职调查、是否聘请值得信任的独立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及历史尽职调查的深度及专业度等)、风控制度是否实际已嵌入投资管理制度当中并实际可执行、在重点决策阶段是否有风控人员参与并方可正常发表意见、风险控制文化状况等。此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托管机制的落实情况也应该予以调查。


3、运营环境(Operational Environment)调查


运营环境分为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内部环境的调查包括对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内部架构及部门职责、人员管理、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各项制度等)的合理性及落实情况、控制流程流转的合理性、“三道防线”设置情况、外包服务制度及落实情况、第三方机构评价机制、年度运营情况、应急制度及预案等;外部环境调查包括外部审计聘请机制及审计情况、主管证监局及基金业协会监管情况、其他主管部门监管及沟通情况等。


4、关键人士(Key Person)调查


关键人士(如有)一般是基金管理人的核心团队成员,具有优秀的背景及投资业绩,也可能是吸引LP投资的重要因素。但笔者通常会提示LP的是,历史业绩的呈现也可能存在幸存者偏见、选择性偏见等各种偏见(bias)而导致并不准确,且历史业绩并不能代表未来预期,因此历史业绩只能作为对关键人士投资经验方面的参考,不能作为对收益预测基础。对于关键人士的调查,除了调查其知识背景及经验、行业地位及资源,还应调查其与基金管理人的雇佣及合作关系的真实性、稳定性,兼职情况等。如LP此笔投资主要关注的是关键人士的相关资源等,笔者还会建议在后续的投资合同的谈判中合理协商关键人士变更条款及对应的LP救济措施,以避免发生LP在完成投资后“所托非人”。


5、欺诈风险(Fraud Risk)调查


欺诈风险是金融风险管理中的一个广义说法,笔者认为在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尽调的情形中,指的是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尽责义务的风险。在这一部分,建议重点关注管理人对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的防范机制、关联交易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此外,笔者还通常会代表LP对基金管理人的历史负面舆情、历史涉诉情况、与财务顾问及投资顾问的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


在完成对管理人的筛查及尽职调查后,LP可以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及律师给出的专业建业,综合基金的投资条件等考虑对于是否开展私募基金投资。同时,LP应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及在尽职调查中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各项资料,此举有利于LP在投资私募基金后,监督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是否履职到位,如基金管理人在任何环节存在未能按照尽职调查所呈现的情况合理履职,或在任何管理事项上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或存在任何过错的,LP都可能具有主张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注解: 

  1. 如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发布并实施的《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2020年4月发布并实施的《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