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常见问题法律分析
一、货物海关报关问题:
对于跨境电商而言,货物海关报关是个重要问题,在出口时,如果其自身没有出口资质,则可能会通过“买单报关“的方式出口,即借用第三方有出口资质的企业名义报关出口。而在目的国入关时,某些跨境电商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低申报的方式避免被目的国海关要求缴纳关税、增值税。
(一)货物国内出关的风险分析:
1.买单出口中的卖单报关企业构成申报不实,违反《海关法》的规定。
根据《海关法》、《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其中《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可以处以罚款。在买单出口的模式下,由于卖单报关企业并非实际的出口货物人,其以自己名义进行报关申报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对于《海关法》的违反。
2.买单出口极易伴随骗取退税行为
除买单出口中卖单报关企业的直接申报不实外,为获取利益,卖单企业也可能采取买单配票等行为骗取出口退税,如金额较大的,将可能触发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即“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
3.买单出口可能伴随其他违法行为
就买单出口行为,福建外汇局与公安机关联合破获非法买卖出口收汇核销单案,卖单机构及主要成员以涉嫌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骗税、逃税等罪名进行定罪。该等卖单公司到外汇局骗取核销单用于卖单出口,由于“买单出口”的企业或个人一般不需负责外汇的收汇和核销,海外资金就可以假借出口单位的名义,以贸易收汇形式流入境内,逃避外汇管理。而实际出口的企业或个人则通过居民、非居民个人的渠道收汇。由于游离于监测体系之外的“买单出口”可以避免工商登记、税收管理和出口收汇核销等,造成外汇局不能准确掌握个人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情况,影响出口外贸经营秩序。
4.海关机关曾对虚假贸易行为进行过清查及打击
全国海关在“2016利剑行动”中曾明确将重点打击虚假贸易行为,其中虚假贸易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一、买单出口(即购买其他公司的进出口单证);二、利用一个箱子来回进出口,套用汇率差;三、政府补贴形式下,高报货物实际价格。
综上可见,买单出口行为本身是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通常伴随触发其他违法情况的行为,买单出口也是海关重点监察的行为之一。通过买单出口方式出口的情况不具有可持续性,如未来有上市需求,也无法满足上市时对于集团公司整体业务链条的合规审查。
(二)货物目的国入关的风险分析:
目的国入关的风险于目的国法律有关,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虚假申报法案(US False Claims Act)(31 USC §3729)和美国司法部刑事执行法律,对于在跨境货物入关时向美国海关总署申报货物价值、来源、种类等信息存在不实情况的,制造商、入关方、入关货物的权利人以及前述主体中的个人和代理人等,都可能被追责。可能涉及的民事赔偿和罚款包括但不限于漏缴关税的损失赔偿、虚假陈述对应的罚款、政府在调查案件情况时的花费和成本。也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虚假陈述进口货物罪(entry of goods by means of false statements)(18 USC §542)、走私罪(smuggling)(18 USC §545)、入口货物申报不实罪(failure to report or enter vessel)(19 USC §1436)等。
二、采购付款结算问题
如果境内工厂供应商没有出口类资质以及报关单等单据,则无法通过正常贸易款的方式进行对公收款。另外也存在上游供应商希望跨境电商将款项汇至指定的个人账户以避税的可能性。因此,采购付款可能通过供应商的个人账户进行结算。
采购付款通过供应商个人账户结算的风险分析:
个人对于外汇的购汇、结汇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但是目前对于跨境人民币支付至个人账户外汇局尚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实践中由各银行掌握业务办理尺度。【在跨境汇款业务中只要涉及跨境转账,无论是人民币或外币,个人账户会受到每年5万美元的限制。对公账户没有上述限制,但地方银行会要求提供贸易单据/合同以证明交易真实性。另外,工作人员表示,外管局负责颁布政策法规,但是具体操作交由地方银行进行实施,可能存在对政策的不同解读或实施上的松紧不一。实操中,实际负责业务的银行若认为个人账户接收境外人民币存在业务异常(由地方银行自行判断),银行会采取冻结账户等措施,外管局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介入或进行处罚。】
结合部分电商采取的买单报关的出口模式,供应商违反外汇规定收款,缺乏真实交易背景,可能无法实现正常收款。鉴于各个银行对该等政策落地实施情况不一,且政策宽松或收紧情形尚不明晰,跨境电商的上游供应商通过个人账户收款可能存在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或被银行识别业务异常而冻结等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另外,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出口资质及报关单据,也将无法实现对公账户进行收款。如果通过第三方收单及结汇机构进行资金回流,资金流的回流又将受到第三方机构业务的影响,存在无法正常回流境内的风险。
三、中美贸易战升级可能对跨境电商业务的影响
(一)中国进入美国的商品可能会被美国海关严查:届时若中美贸易战升级,对于中国入关的包裹美国海关可能会加大抽查比例,主要可能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管制:第一,报复性关税。就中国出境的小包、一般贸易大包进行常规性查验,并就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增加美国消费者消费成本从而降低中国跨境电商业务销售量、增加电商运营成本;第二,严查知识产权合规。美国海关可能会在知产合规环节加大力度,存在被海关要求提供授权文件,进而以知产合规问题没收货物、退回货物或罚款。
(二)美国针对跨境电商的行政令:美国白宫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行政令《美国消费者、企业、政府供应链和知识产权的安全与合法电子商务保证令》(Ensuring Safe & Lawful E-Commerce for US Consumers, Businesses, Government Supply Chain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规定为保护美国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业务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为保障美国的税收和收入,针对电商贸易中进入美国境内的仿冒货物、违禁品及其他商品逃避关税、税款和费用的行为,不论其是通过小包邮寄还是国际邮政包裹的形式进入美国,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实施上述进口行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的,违反联邦法律,都将受到美国政府的规制。行为人的信息将在包括国土安全部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授标管理系统等系统上公布,被经营人、承运人、枢纽设施和有执照的海关经纪人等所知悉,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可能采取以下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快件经营人、承运人或枢纽设施参加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任何可信交易商方案、对快件经营人、承运人或枢纽设施的经营特权采取适当行动、暂停或吊销报关员的执照、限制电商网站在美国的运营等。
这一行政令直接针对面向美国消费者的跨境电商,体现了美国目前对于跨境电商平台规制的政策倾向。该行政令之后美国方各个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具体规章制度,可能对集团公司目前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美国不承认香港独立关税区地位:虽然美国单方取消香港独立关税地位落地实施的可能性尚且存疑,美国的单方行为也不会直接影响香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独立关税地位。但是可能会对海外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实行一定的管制,影响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人民币换汇业务。此外,包括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Navigation and Avionics)、传感器和激光器(Sensors and Lasers)、航空航天和推进(Aerospace and Propulsion)、电信(Telecommunications)、海事(Marine)、电子产品设计、开发及生产(Electronics Design Development and Production)、电脑(Computers)等技术类别已经受到美国管制。
四、特殊产品质量与资质合规要求
对跨境电商而言不仅需要考虑本国的质量标准,还要考虑销售目的国的质量标准。违反相关质量标准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在销售目的国被查封、没收、禁止销售或罚缴罚款等,同时可能导致后续消费者就质量问题提起投诉或诉讼,从而面临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对于例如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经营企业还可能需要备案、取得相关注册证等。否则可能招致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罚款等处罚。
五、境外收入的税务合规性问题
涉及境外公司的收支以及资金沉淀,可能涉及销售目的国的关税、增值税的合规性问题,同时从IPO合规角度,目前监管部门对于拟IPO的公司来自境外收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都予以重点关注,特别是境外收入的税务合规性。
六、跨境联网问题
由于业务需要,跨境电商可能需要跨境联网,给员工提供跨境上网条件。
虽然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结构服务市场的通知》(“通知”)等相关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但是工信部部长苗圩强调,通知关于跨境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国内外企业和广大用户正常跨境访问互联网、合法依规开展各类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同时,对一些外贸企业、跨国企业因办公自用等原因,需要通过专线等方式跨境联网时,可以向依法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线路或网络,不会对其正常使用带来任何影响。
此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收集用户信息问题
跨境电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会收集到他国消费者的信息,这可能涉及他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2020年1月13日,美国财政部(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of the United States)投资安全办公室(Office of Investment Security)发布了《关于外国人士在美国进行特定投资的规定》(Provisions Pertaining to Certain Investm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Foreign Persons,即“CFIUS最终规则”),以辅助实施《2019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9,即“FIRRMA”)项下规定。2020年2月13日,CFIUS最终规则正式生效,其条款与试点规定(pilot grogram,于2018年11月10日生效)以及规则草案(于2019年9月24日发布)的内容基本一致,并取代了临时试点规定。CFIUS最终规则主要针对需要申报(包括强制申报和自愿申报)的投资进行了规定。强制申报的范围为:
(一)受管辖的控制权交易(covered controlled transaction):对美国“TID”业务进行的受管辖的控制权交易或受管辖的少数股权投资,从而导致外国主体收购美国“TID”业务的“实质性权益”,且政府实体(除例外境外国家)在该外国主体中拥有“实质性权益”;“实质性权益”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交易直接或间接获得美国企业25%或以上投票权。如果一位外国人士或若干一致行动(包括通过非正式安排以及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机构或部门)的外国人士,拥有在美直接投资的主体25%或以上的所有权或持有该主体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类似人士25%或以上的所有权,则该外国人士或外国人士群体将被视为为强制申报之目的而拥有针对关键技术的表决权,进而被视为视同强制申报外国投资者。上述视同拥有100%集团公司所有权规则也适用于“为关键技术强制申报之目的而视为持有投票权”的情形;
(二)受管辖的投资(covered investment):受管辖的投资是指除例外投资者以外的外国人在2020年2月13日或之后对非关联的TID美国企业(U.S. business )进行的直接或间接投资,该投资是在2020年2月13日或之后提出的或待定的,并且获得TID美国企业掌握的任何重要的非公开技术信息;在TID美国企业的董事会或同等管理机构中拥有成员权或观察员权,或有权提名个人担任该机构的职务;或除通过股份投票外,参与TID美国业务的任何实质性决策,涉及以下方面的:使用、开发、获取保管或发布由TID美国企业维护或收集的美国公民的敏感个人数据 ,关键技术的使用、开发、获取或发布等。
八、知识产权问题
(一)商标风险:由于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如果跨境电商使用的核心标识尚未提交目的国商标申请或者商标申请类别不全,则未进行商标注册将无法针对其他主体的仿冒或恶意抢注等行为提出有效的停止侵权的主张。
(二)专利风险:专利也是如此,跨境电商在目的国申请外观专利后,才能在他人涉嫌侵犯专利权时向侵权方提出投诉、维权,可以有效清理市场,保护自身在目的国的市场地位。
(三)货物出口知产侵权风险: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货物销售目的国知产侵权风险:跨境电商需要注意销售目的国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以及与中国的协定,以美国为例,《中美贸易协议》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作出了特别约定,对于可能涉及盗版或假冒的商品,在海关、边境运输、销售等环节可能面临查封、没收和销毁等措施,且当地部门不负赔偿责任。涉及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可能要求赔偿其损失。对于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