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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刑事惩治力度在不断加大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旨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刑事惩治力度在不断加大——解读最高检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十二条意见


《意见》是公检法司机关落实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决策部署的缩影。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法治提供稳定的基础、持久的动力、公平公正的环境。在7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单位主要领导作主旨讲话。峰会上,展示了最高检《意见》,发布了公安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无论是《意见》,还是典型案例,都充分展示了公检法司机关、法学会、工商联协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务实成果,共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达到了以法治助力民营企业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的目的。


《意见》突出“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治理目标。长期以来,企业内部人员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高发,特别是民营企业内部反舞弊的合规机制、内控机制不够严密,导致犯罪分子有了更多可乘之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甚至陷入困难。实践中,部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为个人私利往往不择手段,涉嫌罪名也多集中于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例如,比较常见的虚报冒领(职务侵占罪);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个人虚假债务越权担保(虚假诉讼罪)、安排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员发空饷(实质为清偿个人债务,职务侵占罪);有的收受交易对手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帮助第三人获取与企业的交易机会,甚至接收假冒伪劣、货不对板的产品或服务。相比于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还有一些损害公司权益的违法行为目前尚不为刑法规制。例如,有的民企高管自己成立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将原本企业的业务机会转移到自己公司,从而中饱私囊、损害企业利益。所幸类似这样侵害民企合法权益的行为已为立法部门关注并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意见》强调“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强调“加强立案监督”,“防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为民营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聚了信心。


《意见》坚持了检察机关“宽严相济”的一贯司法政策。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意见》强调“办理案件时,要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经济纠纷引发的案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一要求与检察机关长期以来的司法监督原则是一贯的,并非有了放宽、放松的趋势。对于这一点,广大企业经营者需要有清醒认识,不应、亦不能把《意见》作为内部争斗的“武器”。《意见》第五条“准确把握审查逮捕标准”、第六条“准确把握起诉标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严格把握逮捕、起诉的法定条件,防止落实《意见》之后的盲目降低标准、案件数量激增。


《意见》紧跟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立法动态。意见强调“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要依法处理”,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紧密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7月25日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这次刑法修改的主要考虑之一就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反腐败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大政方针,更加注重统筹发挥好刑法的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涉及两个方面,主要是就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作进一步完善。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次修改在上述三个条文中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同时,《意见》还就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加强行刑衔接,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作出了部署。下步,民营企业内部反舞弊的法律、行政法规将更加完善。


《意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犯罪治理基本原则。实践证明,坚持惩防并举是一个有效的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方法。《意见》强调“引导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创新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引导企业要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及时发现和预防违法犯罪问题,强化员工廉洁自律教育,不仅从制度上扎紧篱笆,还从思想上上好发条,多一分预防,少一分风险,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企业内部反舞弊治理生态,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意见》要求,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举办“检察开放日”、常态化开展检察官巡讲、巡展等法治宣传教育,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帮助企业预防犯罪的能动性。


盈理刑事合规团队将积极顺应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大势,继续深耕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和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包括内部反舞弊体系)法律服务领域,为民营企业搭建刑事合规体系,特别是注重内部反舞弊专门规则的设立,从财务支出、物资采购、人员选配、招标投标、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重要领域加强环节管控,形成规范企业经营、防范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防范企业交易第三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三位一体”合规体系;继续帮助民营企业进行刑事合规调查,发现并消除风险,整理收集涉案证据,并针对高管、股东、员工涉嫌职务侵占、收受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进行刑事控告,帮助企业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挽损追赃、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