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解读 —禁止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且其达成与存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从各国执法实践来看,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横向垄断协议调查和取证的难度较大,为节约行政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率,世界大多数司法辖区均就横向垄断协议/核心卡特尔设立了“宽大制度”(Leniency Program, 亦称“赦免制度”或“宽大政策”)。
“宽大制度”系指如果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揭发其所参与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重要证据,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执法机构可减免或免除对其处罚的制度。
01
“宽大制度”的域外发展
宽大制度最初于1978年起源于美国,后在欧盟委员会(于1996年发布《关于在卡特尔案件中免征或者减征罚款的通告》(2002年、2006年修订))以及日本、韩国等国家或地区均设立了类似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司法区域对于宽大制度不断细化,以期提高制度的可预测性,透明性,鼓励宽大申请。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5日通过常见问题问答(FAQ)的方式发布了一份宽大制度的指南1,明确了宽大制度的申请流程,制定了经营者或其法人代表与宽大制度官员进行预先沟通的机制,同时明确欧盟委员会可在“匿名”的基础上沟通潜在的宽大制度申请,无需披露部门、相关各方或任何其他识别潜在卡特尔的细节。2022年4月4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修订更新其宽大制度并发布宽大制度适用的常见问题问答2,明确宽大制度申请者有责任证明其自我报告是及时的。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统计数据,自2006年以来,欧盟委员会总计接收到550件宽大申请,并在54件核心卡特尔案件中适用了宽大制度。根据OECD在2014年发布《宽大制度中标记的使用》显示,从1996年起美国反垄断刑事案件累计罚金超过50亿美元,其中超过90%来自因宽大制度启动的调查。据数据统计,在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60%以上的垄断协议案件是通过宽大制度发现并查处的。3
02
我国宽大制度的具体规则
我国原《反垄断法》在第四十六条关于垄断协议法律责任的规定部分引入了宽大制度,并在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进行了延续,明确指出“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但因前述制度规定较为原则,缺乏明确和可操作性的指引,故在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查处的反垄断协议案件中,适用宽大制度的并不多。因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19年1月4日发布并实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以下简称“《宽大制度指南》”),对宽大受理案件的标准、处罚减免幅度、免除处罚申请者的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标记制度、申请人须持续满足的条件等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我国宽大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宽大制度适用范围 | (1)案件类型: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2)适用于经济性罚款,同时,执法机构可就没收非法所得部分参考使用。 |
宽大制度申请时间 | 执法机构立案前; 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前; 执法机构立案后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 |
宽大制度申请方式 | 申请报告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报告的,将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进行录音、书面记录并由经营者授权的报告人签名确认;书面形式包括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书面纸质材料等,但经营者需要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
事先沟通 | 经营者可以匿名或者实名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与执法机构进行沟通。 |
免除处罚申请者登记材料 (申请报告+重要证据) | 适用主体:第一个向执法机构提交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报告及重要证据的经营者(组织、胁迫其他经营者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停止该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不对其免除处罚,无法作为免除处罚申请者,但可作为减轻处罚申请者给予减轻处罚)
申请报告内容: 经营者承认从事了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行为,详细说明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具体情况: (1)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参与代表等); (2)垄断协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联络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具体参与人员); (3)垄断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数量等)及经营者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情况; (4)影响的地域范围和市场规模; (5)实施垄断协议的持续时间; (6)证据材料的说明; (7)是否向其他境外执法机构申请宽大; (8)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重要证据认定标准: (1)执法机构尚未掌握案件线索或者证据的,足以使执法机构立案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的证据; (2)执法机构立案后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后,经营者提供的证据是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并且能够认定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 |
免除处罚申请者的登记 | 如免除处罚申请者提交的报告符合要求的,执法机构将向经营者出具书面回执,明确收到材料的时间及材料清单。 |
免除处罚申请者的“先占期” | 先占期: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60日。 如果经营者在先占期内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执法机构将以其收到申请报告的时间为申请宽大时间;经营者未在先占期按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证据的,执法机构将取消其登记资格。 第一个申请免除处罚的经营者被取消登记资格后,在没有其他经营者申请宽大情况下,仍然可以完善相关证据,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执法机构申请免除处罚;若其再次申请免除处罚前,已有其他经营者申请宽大的,被取消登记资格的经营者可以申请减轻处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申请免除处罚的经营者被取消登记资格的,第一个已申请减轻处罚的经营者自动调整为免除处罚的申请者。 |
减轻处罚者提交的材料 | 第一个之后提交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报告及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向执法机构申请减轻处罚。 申请报告: 需要包括垄断协议的参与者、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达成和实施的时间、地域等。
提供重要证据: (一)是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二)并对最终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具有显著证明效力的证据,包括:(1)在垄断协议的达成方式和实施行为方面具有更大证明力或者补充证明价值的证据;(2)在垄断协议的内容、达成和实施的时间、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范畴、参与成员等方面具有补充证明价值的证据;(3)其他能够证明和固定垄断协议证明力的证据。 |
申请者须持续满足的条件 | (一)申请宽大后立即停止涉嫌违法行为,但执法机构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要求经营者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除外。经营者已经向境外执法机构申请宽大,并被要求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向执法机构报告; (二)迅速、持续、全面、真诚地配合执法机构的调查工作; (三)妥善保存并提供证据和信息,不得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四)未经执法机构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向执法机构申请宽大的情况;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反垄断执法调查的行为。 如果经营者未履行前述所列条件,执法机构将取消其顺位。申请免除处罚的经营者顺位被取消的,不得递补;申请减轻处罚的经营者顺位被取消后,其后顺位的经营者可以依次向前递补。 |
宽大制度顺位确定 | 执法机构按照经营者申请宽大的时间先后为经营者排序,确定经营者申请宽大的顺位。 |
申请者免除、减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比例 | 第一顺位:执法机构可以对经营者免除全部罚款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罚款。 第二顺位:执法机构可以按照30%至50%的幅度减轻罚款; 第三顺位:可以按照20%至30%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后序顺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不高于20%的幅度减轻罚款。 |
保密制度 | 对经营者依据本指南申请宽大所提交的报告、形成的文书等材料,未经经营者同意不得对外公开,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查阅。 |
经查阅近期公布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查处案件中,部分案件成功地适用了宽大制度。2021年,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日邮汽车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日邮物流”)、宁波蓝盾志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门市三邦物流有限公司案件中,日邮物流与上述相关方于2017年6月17日在电子竞标投标过程中达成了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招标方发现投标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况,通过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谈话并取证后,当日宣布中标无效。日邮物流于2017年9月29日委托律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宽大申请》及《关于扣除保证金的通知》、相关招标文件、短信沟通截屏、微信沟通截屏等相关证据,并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期限内进行了证据的补充。机构改革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调查该案,鉴于日邮物流发起并推动了相关公司串通投标行为,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并实施中起到了牵头组织的作用,同时考虑当事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知悉案情的情况下,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因违法行为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邮物流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按照90%减轻罚款。
2021年,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双马”),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案件中,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上述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垄断调查,2017年11月28日,四川双马口头向负责调查的执法机构申请宽大处理。2017年12月3日,四川双马向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正式提交宽大申请的书面报告,并提供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部分水泥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并实施的证据。四川省监督管理局考虑鉴于四川双马是第一个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对执法机构认定垄断协议具有关键性作用,决定对四川双马免予行政处罚。
03
结语
横向垄断协议系对市场竞争秩序影响最为严重的垄断行为之一,也是各国执法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同,其适用于所有规模的企业,并不能因规模小、市场份额低而予以豁免,中小型企业均可能因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而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我们建议,对于反垄断高风险企业,应重视反垄断合规,在企业内部进行合规培训预防发生反垄断行为。如相关横向垄断协议、协同行为已达成、实施的,企业内部中后台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内部反垄断合规评估,尽早与外部律师进行沟通,探讨、提交宽大申请,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适用的罚款金额。
注解:
1.Antitrust Commission provides guidance on its leniency policy and practice, published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as of October 25, 2022,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2_63732
2.Antitrust Division Updates Its Leniency Policy and Issues Revised Plain Language Answers to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published by Department of Justice as of Monday, April 4, 2022. https://www.justice.gov.
3.《<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解读》,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