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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利用系列问题研究7——搬迁安置项目中村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存在权属争议如何处理?







一、问题

2013年11月6日陈某(搬迁项目本村村民)、姚某(非搬迁项目本村村民)签订购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书约定姚某购买陈某在本村的房屋(以下简称“房院”),陈某未向姚某交付宅基地使用证。在村腾退搬迁公告发布后,姚某将房院转售给本村村民王某。在本村腾退搬迁的过程中,陈某、姚某、王某就房院权属等问题发生争议。


问题:

1、房院归属于何者,即何者能成为被腾退搬迁人获得补偿?

2、确定权利归属后,三方之间的争议协调是否是搬迁本村村委会的法定职责?


二、分析

(一)房院的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归属

于陈某,即陈某应该成为被腾退搬迁人


检索了相关法律规定后,本文倾向于认为,房院的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归属于陈某,即陈某应该成为被腾退搬迁人。主要理由如下:


1、陈某与姚某之间的购房协议因违反效力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根据房地一体主义,农村房屋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的前提是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姚某并非本村居民,不具备上述资格,因此陈姚二人之间的协议由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效力性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2、姚某和王某之间的房院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等原因,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村腾退搬迁公告发出后,姚某向王某出让了房院,本文认为,二者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且王某无权取得院落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在腾退搬迁公告发出后,在姚某、王某二人均明知姚某并非本村村民,不能享有相应补偿的情形下,王某受让姚某并不具有物权的房院,存在恶意串通嫌疑。除此之外,根据协议所载姚某并未取到宅基地使用权证这一物权凭证,当然也没有做权利变更登记,则姚某未取得房院所有权及房院宅基地使用权,而王某作为房院“受让人”也未做相应登记及取得相应物权凭证,房院相关的物权并未转移。


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确定权属后,若陈某、姚某和王某之间产生争议属于民事纠纷,村委会有权利介入调解,但无权力及义务作出其他处理


在相应的权利归属确定以后,如果陈某、姚某、王某未就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产生争议的,应当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中国目前的争端解决体系,适合于陈某、姚某、王某三方主要的解决方式有当事人之间和解、调解、诉讼。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应当积极组织调解,但是除此之外,没有权力和义务做其他处理。


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因此,结合以上分析,陈某应当为房院所有权及房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也是本次搬迁补偿安置的被搬迁安置人;如陈某、姚某、王某产生争议,就相关问题村委会有权利组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