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外国制裁法的生动实践——剑指佩洛西
8月2号,美国众议院议长佩洛西不顾我国多次警告,窜访台湾并会见蔡英文,将台海局势推入深渊。8月5号,外交部发言人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对佩洛西及其近亲属采取制裁措施,同时宣布的还包括其他反制措施。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外国制裁法》,学界普遍认为这部法律为我国应对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全方位打压提供了一件战略工具。此次佩洛西窜访事件,为这件战略工具提供了一个极为生动的实践场景。
一、伟创力事件 ///
在了解这部法律和对佩洛西的制裁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伟创力事件”。伟创力国际有限公司(Flex International)于1969年在美国硅谷成立,涉足航空航天、汽车、计算机、工业和消费品等众多领域,为多家国际知名品牌提供代工服务,是世界500强企业。伟创力设在珠海的企业本是华为公司的重要供应商之一,为华为的网络设备和手机产品生产零配件。2019年5月1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华为及其子公司列入“实体名单”,禁止华为及其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和使用美国技术产品及服务,伟创力以其提供的代工零配件中使用美国技术为由,随即停止与华为的合作,并且不惜违反合同约定,将存放于伟创力珠海工业园内属于华为公司的物料和设备予以扣留。经过一个月的多轮谈判,伟创力最终才同意将物料及设备陆续归还,但附有前提条件,就是这些物料及设备必须转运给一个不在美国“实体清单”中的第三方企业,中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华为自掏腰包。
虽然伟创力总部设在美国,但它在珠海的工厂却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公司,是地地道道的“中国法人”。 一个中国法人在中国领土上,撕毁合约并侵犯另外一家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理由竟然是为了遵守美国的法律,怎能不令人愤慨!虽然不久之后商务部就出台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规定凡是从事破坏中国国家主权完整、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扰乱中国市场秩序的外国实体,中方均有权实施制裁,但这一规定的上位法律依据确实存在空白。
《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作为反制西方霸权的战略工具,这部法律在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上,充分贯彻了我党在当年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时确立的斗争原则,即有理、有力、有节。
二、立法依据 ///
这部法律第一条到三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原则、依据和适用情形,重申了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再次用法律的强音向世界表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体系、一种秩序,那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这就是这部法律的法理依据,对应到此次佩洛西窜访事件,就是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任何已经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应当信守建交承诺,其政府机构和官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台湾当局发生官方联系,否则即是对我国内政的粗暴干涉,我国有权进行制裁与反制。
三、制裁的范围与力度 ///
字越少、事越大,这部法律全文带标点1234字,内容不多,但在法律上体现出的制裁力度却是空前的,主要包括:
一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把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反华措施的个人和组织列入反制清单。“间接”一词在立法技术上的内涵非常丰富,把反制扩展到必要且暂不受限的范围,简单说就是谁办坏事就反制裁谁。
二是对以上“清单”的范围进一步扩张,不但列入清单的个人会被制裁,这些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包括他们投资的企业和服务的机构统统也在制裁范围之内。此次对佩洛西的制裁范围就扩大到她的近亲属,即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这也给国外的反华分子和组织划清了红线,提醒他们在制定反华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对自己的家人、服务的机构和员工可能造成的影响,以提高他们的决策成本。
三是具体的制裁工具选项丰富,包括:
(1)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2)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3)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以及
(4)其他必要措施。
其中第(1)项和第(3)项是国际制裁中的常见措施,但第(2)项中的查扣外国个人或组织在本国境内的财产,不管是在制裁还是反制裁中,却鲜有真正实施的先例。美国是对外实施制裁措施最多的国家,过去也曾经查扣过其他国家的财产,比如伊朗、朝鲜等。中美关系这几年急剧恶化,美国也没有采用这种手段来对付我国的制裁对象,包括被美国视为眼中钉的华为公司。其他国家对美国的制裁或反制裁措施本就罕见,查扣财产更是天方夜谭,目前已知的只有伊朗伊斯兰革命后曾经查封冻结过美国在伊资产。
将这一措施明文规定在这部法律中,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维护公正国际秩序的决心。此次对佩洛西及其近亲属的制裁,截止目前尚未披露具体措施,但对她这种“吃着中国饭,还砸着中国锅”的典型代表,受制裁所能达到的效果还是充满想象空间的。据报道,佩洛西的丈夫是铭基环球投资机构的创始人,该投资机构旗下的“亚洲股息基金”有半数资金的投向为中国企业,旗下“太平洋老虎基金”更是台积电的大股东。如果此次具体制裁措施中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或者禁止和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交易,佩洛西家族预计将损失惨重。
四、立法依据 ///
这部法律的名称是《反外国制裁法》,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我们不是滥用优势地位去无端制裁他人,这与美国的长臂管辖和肆意制裁有着本质区别,这是一部“防御性”的法律。
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反制决定在法律上不可诉,但结果并非无法挽回,只要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也就是说,如果反制对象发现干涉我国内政的后果很严重,幡然悔悟,在采取弥补措施之后,还是有可能取消反制措施的。
五、结语 ///
《反外国制裁法》是我国制裁与反制裁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线条偏粗,但为将来的反制裁立法体系搭好了框架、预留了空间,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该法的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截止目前,佩洛西是被我国点名制裁的美国最高级别现任官员,她可以称的上是美国头号“反华政客”,长期对华摆出强硬态度,连她自己都承认,30多年来她在中国一直被认为是最不受欢迎的人。对于这样一个以反华为己任的死硬分子,制裁的目的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期待她“幡然悔悟”,而是为其他反华势力和反华政客划下一条法律红线。以斗争求和平则和平存,以妥协求和平则和平亡。相信这部法律的实施,以及此次在佩洛西窜台事件中的生动实践,将为中美之间,以及更广范围内的国际主体之间的互动规则带来深刻的影响,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