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利用系列问题研究1——村委会能否直接收回不同意腾退补偿方案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一、问题 ///
对于不同意腾退补偿方案的村民,村委会直接收回该不同意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有无法律依据?
上述问题的前提有:
(1)村委会进行上述腾退工作已被依法授权;
(2)上述村民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3)腾退补偿方案经法定程序制定且已生效。
二、分析 ///
(一)直接收回不同意腾退补偿方案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直接收回不同意腾退补偿方案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的情形。
(二)直接收回不同意腾退补偿方案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第29条规定:“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任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但是,直接收回不同意腾退补偿方案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情形。
所以,村委会直接收回上述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宅基地情形,无法律依据。
(三)村委会不能通过生效的腾退补偿方案直接收回该不同意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腾退补偿方案的性质是村规民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其内容不能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直接收回宅基地会导致非法侵犯村民物权。如果腾退补偿方案的性质是多方协议,生效的腾退补偿方案仅发生要求同意该腾退补偿方案的村民交回宅基地、按期搬离的债权性效力。根据物权和债权区分原则,这种效力本身并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物权的变动,即不能直接依据生效的腾退补偿方案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直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即为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法律也未规定此种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情形。
综上,无论腾退补偿方案的法律性质是村规民约还是多方协议,村委会均不能通过生效的腾退补偿方案直接收回不同意腾退补偿方案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否则将存在重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