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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实务操作简析

在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大背景之下,推动以及加快已经停止经营,结束生命的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避免“僵尸企业”,已成为新时代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近期笔者所在团队接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成立清算组,帮助一家已停止经营数年的公司完成了强制清算,并最终实现公司的注销;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虽然有《公司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强清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的支持和指引,但是笔者认为,办理该案其疑难点更多的在于相关程序的衔接,以及与公司清算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与对接;在此,笔者将结合办案实践,就北京地区强制清算案件相关实务操作进行分享。


一、申请与受理 ///


关于启动公司的强制清算,其申请主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1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2之规定,应当包括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关于强清案件的受理,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维度;就地域管辖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强制清算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当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二条规定,“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激增,部分地区在既有清算与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的基础上,在中级人民法院层面单独组建破产法庭,统一受理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不再区分区级及区级以上)。如笔者所代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其受理法院即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体为北京一中院破产审判庭)。同时,经笔者检索,重庆和上海亦是如此操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均是统一受理辖区内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可能大多数人会存在一种误解,将公司解散与清算混为一谈,认为只要企业停止经营,债权人或者股东就可以启动强制清算,以实现债务清偿及剩余财产分配;事实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系公司确定解散(不论是主动还是被动解散)后的下一个环节,未确定解散的,不得进行强制清算,亦不得将是否应当解散与强制清算一并审理。


二、清算组选定 ///


公司强制清算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将进行清算组的选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原则上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公司能走到强制清算,绝大多数系因前述人员不配合及时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成立后不及时进行清算,故需另行指定清算组;而另行指定的清算组,则将从入选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或个人中产生。至于人民法院从前述名册中选定清算组的具体方式,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人民法院一般会以随机的方式予以选定。人民法院选定清算组后,将以决定书的形式告知被选中机构或个人。目前从实践来看,清算组的组成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居多。


在下发决定书的同时,人民法院将会同时向清算组下发若干通知书,用于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告知保管公司财产、印鉴、财务资料的相关人员向清算组移交该等资料,告知公安部门及刻章机构配合清算组刻制清算组公章及财务章,告知银行部门配合清算组开立清算组专用账户。


三、接管被清算公司 ///


接受指定成立清算组之后,清算组应按照人民法院移交文书中载明的相关联系方式,联系被清算公司的法定代表或相关负责人,沟通接管被清算公司事宜;清算组应当接管的材料包括:被清算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等,具体内容,可以参见《强清操作规范》,在此不予赘述。


关于接管被清算公司,笔者结合自身实践,认为如下建议将有助于清算组快速高效地完成接管工作:(1)接管/接收优先选择在被清算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以确保相关材料能一次性移交;(2)在正式接管前,先与被清算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股东等进行访谈,对被清算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正在进行的诉讼等事宜做个整体的了解,访谈应形成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3)在前述沟通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优先接管资产、债权、债务相关凭据、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正在进行的诉讼等相关材料,对于《强清操作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果被清算公司有条件的,可以继续由公司保管;(4)可以继续聘请被清算公司的财务协助清算,一方面,被清算公司在被注销前,每月仍有按时报税、清税的义务,该等义务可由公司财务继续履行,另一方面,财务的协助将有助于清算组更快、更准确地了解被清算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状况。


四、刻章、开立清算组账户 ///


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后,清算组还应尽快刻立清算组公章及清算组财务专用章并开立清算组账户。


关于刻章及账户开立,目前并无特别明确的法规指引,主要偏实务,笔者结合自身实践总结如下:


(1)办理顺序应为先刻章,后开户,因为开户涉及使用清算组公章及财务章。


(2)刻章,虽无指定机构的限制,但需到专门的刻章机构办理(与所在地区公安局联网,刻制完成后可以予以备案印章),刻章所需材料,以律所为例,包括律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律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律所介绍信(律所接受指定担任清算组,介绍某某前来刻制清算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书、决定(清算组)书以及人民法院给刻章单位的公函。


(3)在取得清算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后,即可着手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账户的开立相对复杂,其一,银行选择有限,笔者在办案期间曾与多家银行接洽,最终只有工商银行能予以办理,以及有过相关办理经验;其二,涉及材料众多,尤其是涉及许多材料的原件,还是以律所为例,结合笔者的实践,需要律所的说明函(在律所接受指定作为清算组的基础上,指定某某律师为清算账户负责人)、律所执业证原件、律所开户许可证原件、律所负责人身份证原件、账户负责人身份证原件、账户负责人人名章、以及受理强制清算裁定书、决定(清算组)书及给银行的开户函;其三,涉及环节多,开户银行经过初审,受理开户申请后,还需报人民银行审批,另外人民银行核准清算组账户开立需以被清算公司名下原账户均已注销并取得相应注销通知书为前提(该通知书亦需补交给开户行)。清算组账户开立后,原被清算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会随之划转至清算组账户。


除此之外,关于清算组账户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清算组账户属于临时账户,有效期是一年,期满未能完成清算工作的,可以再续期一年,但是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并出具相应续期函件,在此基础上,还需再次提交类似开户的若干材料,才能完成续期。如果两年仍未能完成清算工作的,需先注销清算组账户,然后再次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根据笔者的实践,申请开立、续期、注销清算组账户所需材料除少数不一致外,其余均一致,都比较繁琐。


五、梳理资产、债权、债务 ///


该等梳理工作亦无明确法律、法规可循,偏重于实务。结合笔者的实践,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通过与被清算公司相关负责人尤其是财务人员的沟通、访谈,梳理被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状况;其二,通过核查、审阅接管的被清算公司合同、资产负债表(主要关注应收、应付账款及其他应收、应付账款、资产科目)及相关权属证书。


结合梳理的情况,对于债权、债务以及资产而言,应当分别进行处置,具体如下:


(1)债权,如已经到期,应及时进行催收;如未到期,可以尝试与债务人沟通,是否能提前清偿,如不能,则只能继续等待。


(2)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业务合同载明的、财务账簿明确记载的已知债务),并于60日内在报纸(根据公司经营规模选择全国性或省级以上的报纸,一般选择人民法院报即可)上进行公告。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4,针对已知债权人,清算组一定要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否则可能会因未能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公告也不行)而导致清算责任纠纷,进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债务的梳理,除却上述一般性业务合同债务外,还需重点核查三个方面的债务:1)税务债务,清算组需通过发函或者亲临现场的方式与被清算公司所在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否存在欠缴税款或滞纳金的情况;同时结合笔者实践,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被清算公司虽然已停止经营,但是从税务监管的角度,只要其一天未注销,就有按月/按季度进行相应税收申报的义务,切不可忽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2)职工债务,主要核查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保的情形;3)社保债务,虽然在核查职工债务时已就社保缴纳进行了相应的核查,但清算组还是应通过发函或亲临现场的方式与被清算公司所在社保主管部门核实被清算公司否存在欠缴员工社保的情况。


(3)资产,此处资产,主要指被清算公司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清算组可结合与被清算公司相关人员的沟通、查阅相关权利证书以及网络核查等方式,核实被清算公司名下财产状况。


在前期梳理的基础上,清算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如果被清算公司债权债务以及资产相对复杂,清算组还可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辅助,出具相应的清算审计报告。


六、编制阶段性清算报告 ///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可就具体履职情况、工作进展以及清算组成员变化等事宜,定期编制阶段性清算报告,向人民法院进行汇报。


七、编制强制清算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及人民法院确认 ///


在梳理完成被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财产等后,清算组即可着手编制清算方案,清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事项:被清算公司资产(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职工安置情况、被清算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以及财产处置安排。其中财产处置安排又包括:1)非货币资产的变现安排(可通过拍卖、变卖实现);2)债务清偿,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管理人报酬、清算审计费用(如有)、其他辅助人员配合清算的报酬(如有)、开户、刻章及交通相关杂费、强清案件受理费),职工工资、社保及法定补偿金等,税款,普通债务;3)剩余财产分配。


在编制清算方案过程中,笔者结合自身实践,认为有几点变通方式将有助于清算工作的顺利、快速推进,具体如下:


其一,如果被清算公司的货币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股东同意进行实物分配的,可以不变现非货币资产,在剩余财产分配时直接进行实物分配,但实物分配最终应经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其二,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时,在被清算公司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前提下,可暂不追缴股东未实缴的出资,在剩余财产分配时一并处理。


其三,清算组报酬的确定,根据《强清操作规范》可由清算组与被清算公司协商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参照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取标准予以确定,但多数情况下,被清算公司往往并无太多资产,如按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取标准来确定清算组报酬,可能会与清算组实际开展的工作不能匹配,故当存在该种情形时,清算组应当及时与被清算公司及相关股东沟通,协商确定清算组报酬。


强制清算方案编制完毕后,下一步即是提请表决及确认。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似乎清算方案的确认,是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二选一即可,实则不然,根据《强清操作规范》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及笔者自身的实践,就北京而言,清算方案应先提交股东(大)会多数(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之后,再提交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且人民法院的确认会以股东(大)会多数表决通过为前提。


最后,还需提请注意的是,清算方案在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之前,清算组是不可以径自执行的。


八、编制清算报告、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并终止清算 ///


清算方案执行完毕之后,清算组应当就整个清算情况形成书面的清算报告并提交人民法院,并同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清算。


九、办理工商注销、注销清算账户及销毁清算组印章 ///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清算后,清算组还需办理被清算公司的注销,基本流程为先办税务注销,尔后再办理工商注销;除此之外,清算组还需办理清算组账户的注销,相关流程及手续与开户类似;在被清算公司注销工商登记,清算组账户注销之后,最后一步即是销毁清算组印章,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以上为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办理北京地区强制清算案件的些许实务分享,考虑到办理该类案件涉及环节、部门众多,所需材料繁杂,故在具体经办时,建议能与相关部门先行沟通确认,以便快速、准确地推进清算工作。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