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菁盈计划2025"第七期:违法所得收缴的刑民互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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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盈理“菁盈计划2025”第七期培训顺利举行。本期以“违法所得收缴的刑民互涉问题”为主题,由盈理刑事合规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资深顾问黄晓亮律师主讲,其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性质与处置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入解析。
黄律师首先从违法所得的概念与性质切入,他指出,违法所得是通过经营性犯罪活动直接获得的财产性利益,需与“赃款赃物”区分开来;其范围不仅包括违法所得衍生的收益,还涵盖因受雇实施犯罪而取得的报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8月25日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界定,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新的规范依据。违法所得的形态既可能表现为金钱、实物,也可能是股权、债权、电子货币等非实物财产;性质认定需结合具体来源。
在追缴与没收路径方面,黄律师指出,司法实践应根据不同情形分类处理:若存在被害人,应优先返还以保障追赃挽损;若不存在被害人,则依法追缴或没收。对于不足额的情形,追缴应遵循“实际占有、实际数额”原则,避免动用合法财产等价替代;如违法所得与他人或家庭合法财产混同,则需依法析产,没收违法部分,合法部分予以返还。
在下游受财行为的处理中,黄律师强调善意取得制度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可以在依法追缴犯罪所得的同时兼顾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对于“无对价取得”的情形,可依法直接追缴;而“支付对价取得”的情形,则需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最后,黄律师结合司法实践,对一系列特殊情形进行了深入探讨,包括违法所得用于小额日常消费、支付诉讼费用或辩护律师费的处理边界,涉黑案件中以违法所得支付律师费的追缴问题,网络直播打赏与游戏消费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以及违法所得用于购买股权、设立公司时的执行难点等。这些前沿问题的解析,充分展示了违法所得收缴在刑民交叉领域的复杂性与操作挑战。
培训现场气氛热烈,与会律师围绕串通投标案件的违法所得认定、以及违法所得涉税问题展开了积极讨论,观点碰撞、思维交锋。
“菁盈计划”作为盈理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致力于通过高质量的专业培训,为青年律师搭建系统化的学习平台。助力青年律师拓宽视野、精进专业,在全球法律服务实践中不断成长,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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