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纳税实用指南
作者 | 刘欢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研究院
最近恰逢中国税务居民申报境外所得的申报季(3月1日到6月30日),很多人收到了税务局要求自行申报海外收入的电话、短信,叠加之前山东、上海、浙江、湖北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税务稽查和各地公布的关于境外收入补缴税款的案例,关于中国纳税居民针对境外收入缴纳税款的舆论热度高居不下。在去年这个问题就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其中已经有一些人收到了税务局的短信和电话,而且去年10月15日彭博社发文报道“中国开始对超级富豪海外投资收益征税,税率或高达20%”,只是今年的热度更高,讨论更多。
其实中国并不是从去年才开始对中国税务居民的境外收入征税,从上个世纪开始中国就是全球征税国家,税务征管是属人+属地,简单理解就是中国税务居民需要就全球收入向中国税局申报及缴纳税款,非中国税务居民需要就来自中国的所得向中国税局申报及缴纳税款。在很早之前,我们就一直强调中国税务居民需要就海外收入缴纳税款,但是很多人并不是很在意,甚至把这种提醒视为“狼来了”,现在“狼”终于来了,我们最近接到了很多关于境外资产境内纳税的咨询,现在我们就来聊一下咨询中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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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什么突然开始对海外收入征税
如前所述,中国对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实施全球征税的税务征管法律和政策从1980年第一稿《个人所得税法》生效时已经确认,因此并不是去年或者今年突然开始对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收入进行征税。大家对中国税局开始征收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感知突然开始明显且急迫,主要原因是大家看到了税局切实的动作(各地开展境外税务稽查)、社会舆论的引导和渲染(处罚案例的公布和自媒体的分析等)、大量中国税务居民个人收到了税局发出的要求申报和缴纳境外收入涉及税款的电话和短信。这些都促使大家更深入的了解税务法律,也更关注税务征管。
2. 税局是怎么得知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收入
税务局得知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境外收入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
a)
最重要的是CRS信息交换
CRS大家并不陌生,在2018年的时候关于CRS相关的分析和警示的舆论热度也像现在关于境内居民个人需要就境外收入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一样。但是受限于当时税务征管并没有大规模落到实处,大家已经慢慢忽略了CRS,但是殊不知CRS才是现在境外收入纳税的重要前提。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 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基于美国的(FATCA)推出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不同于美国的FATCA,CRS是多边交换,截止目前,全球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加入了CRS。CRS和FATCA一样,目的都是为了打击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信息、税务壁垒跨国逃税的行为。
中国从2018年开始参与CRS信息交换到现在已经同106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23年6月)建立了信息交换伙伴关系,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我们耳熟能详的中国香港、新加坡、百慕大、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是自动交换,随着技术的发展,CRS信息自动交换会更便利和全面。
CRS信息交换的主要是税务居民的境外金融账户,由金融公司进行交换,相关账户主要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保险合同、投资实体中的股权/债权权益,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
b)
其次是国与国之间的双边税务协定
截至2024年年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了114个国家和地区,虽然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避免双重征税,但是在税务协定中也约定了加强信息交换的条款,以确保双方税务主管机关能够获取全面的涉税信息,为准确征税提供依据。除此之外,中国还和一些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专门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例如中美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但是这种信息交换不同于CRS的自动交换,而是以请求触发。
3. 什么人是中国税务居民个人
这个问题涉及很多子问题,例如常年不在中国生活的中国公民是否还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已经拿到别的国家的国籍是否还是中国税务居民,已经在别的国家或者地区缴纳过税款还需要在中国申报和纳税吗。
解答上面的问题,首先应该明确成为中国税务居民的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了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的定义,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判定标准有二,一为住所,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二为居住时间。
一般情况下,即使长期生活在境外,但是尚未注销中国户籍,就会依然会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如果已经注销中国户籍,但是家庭中心(未成年子女或者配偶生活地)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其中之一在中国,也依然会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
实践中很多人尤其是高净值人士(持有多国身份的空中飞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比较复杂,而且很有可能会同时成为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税收协定中有一个判定准则称为“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这种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逐级适用“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来确定某一个主体的税务居民身份。如果某人同时为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身份,但是其中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并没有与中国签署有效的税务协定,那就无法通过加比原则确定一个税务居民身份,进而面临双重或者多重税务居民身份的风险。
4. 反常识类的问题
很多人基于中国境内的税务征管和缴纳逻辑形成的朴素常识,有可能会与实际征管不符,在未聘请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基于自我认知判定海外收入是否需要申报和缴税,例如:
a)
境内炒股无需缴纳税款,境外炒股也无需缴纳税款
境内炒股无需缴纳税款是我国为了鼓励二级市场投资作出的特定事项的豁免,即《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有相关法规中的特定事项才能豁免所得税,而不能同类推理认为买卖境外二级市场的股票可以不用缴纳所得税。
b)
同理,对于境内利息收入和证券投资基金中关于来源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的收入、储蓄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政策,均是相关法规做出的特定事项豁免,不能基于此推定境外相关收入也免税。
5. 有海外收入怎么办
a)
首先应该在申报季按时申报,鉴于税务居民判定的复杂和灵活性、海外收入类目的复杂性、个人对境外税务征管的认知不足、税务抵扣的专业性等,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或者税务师,协助判定、计算和申报。
b)
其次,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和税务师,统合个人家庭情况、资产状况、未来计划等,来制定全方位的方案,以更改资产的持有架构、持有方式、持有状态、投资情况等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以降低海外资产的税务负担。
6. 收到了税务局的短信或电话怎么办
鉴于上述5所述情况,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或税务师协助处理。
首先应该自查境外资产和收入情况,税务局一开始发出的通知也以自查为主;其次准备相应资产和收入证明资料、境外完税证明(如果已经纳税);再次,梳理相关收入类目、免税或者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抵扣规则等;最后和税务主管部门沟通。和税务主管部门就自查税款和税务部门稽查金额一致后,尽快交纳税款,获取完税证明。
7. 未按照规定申报和纳税的法律后果
a)
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延迟纳税需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据此计算年化18.25%。
b)
罚款
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63条,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c)
信用惩戒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对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税务局下发告知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适用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限制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等。
d)
刑事犯罪
逃税金额较大的(逃避缴税款大于等于1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触犯刑法,面临拘役或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事处罚。
对于有海外资产和收入的中国税务居民,应该重视自身税务居民规划,正视海外收入应该纳税和国家征缴海外收入税款的力度和决心,通过聘请专业律师或税务师,顺应中国税务法律法规,合理规划和安排,以降低个人税务风险。
文章作者
YENL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