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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争新风向:《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亮点速览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公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下称“《规定》”)1,并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速修订的背景下,《规定》聚焦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互联网行业经营者的责任,同时也与《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乃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相互衔接,有助于厘清数字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新问题,优化网络竞争环境。下文将对本次《规定》中的主要亮点进行梳理,并对未来企业需关注的要点加以提示。





1. 关注电子商务领域的“刷单”、“控评”乱象

《规定》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征,对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网络表现进行展开,尤其是,对于电子商务领域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刷单”、“控评”乱象予以关注。


具体而言:


  • 《规定》第九条明确:“虚假交易”、虚构交易信息或经营数据以及虚假或利诱互动等流量数据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此类行为由于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也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注,例如,2024年3月15日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也指出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第八条点明,除传统的网站等渠道外,对于直播、“种草笔记”等网络文案之类的新型宣传方式以及平台的推荐、热搜、热评等互动进行各类宣传行为,亦需要关注虚假宣传的风险。


  •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对竞争对手商品进行恶意评价的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 《规定》第十六条新增了对新型“反向刷单”、“炸店”行为的规制,明确故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刷单炒信”导致其触发平台规则而受到平台处罚的情况下,构成“妨碍、破坏”行为。


2. 细化和明确“互联网专条”的具体涵义

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第十二条专门规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被称作“互联网专条”。《规定》则通过第十二至二十六条的规定,集中细化了“互联网专条”的具体涵义。


特别地:


  • 明确“影响用户选择”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情形。


  • 提示认定恶意不兼容行为可考虑行为是否影响网络生态开放共享、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导致产品或服务成本不合理增加


  • 对互联网行业的典型“妨碍、破坏”行为进行列举。除上文所述的“反向刷单”行为外,《规定》本次列举的典型“妨碍、破坏”行为还包括:


    1)恶意屏蔽行为:拦截、屏蔽特定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及页面;

    2)“二选一”:技术手段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平台强制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

    3)非法获取和使用数据

    4)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

    5)破坏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运行,尤其是包括拦截、拖延审核、下架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影响其安装、运行、更新、传播

    6)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7)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


  • 明确妨碍、破坏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考量因素:除无法正常使用的典型情形外,《规定》还明确可考虑以下因素:服务成本是否不合理增加、服务的用户或者访问量是否不合理减少、用户合法利益是否遭受损失,或者用户体验和满意度是否下降。


3. 强化违法责任

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规定》从平台管理、平台行为等方面提升其合规要求。一方面,《规定》在细化网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列示了部分特别适用于平台经营者的行为,例如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与其签订排他性协议、干扰商品展示顺序、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等。另一方面,《规定》第六条明确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管理”要求,要求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至少三年,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此外,就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应当对违反《规定》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4. 《规定》与《反垄断法》的衔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我国竞争法共同的组成部分,二者互为表里,互相衔接,分别从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竞争的充分性维度共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可以注意到,《规定》所列举的妨碍、破坏行为,从表现形式上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行为十分相似,例如:


行为

《规定》

《反垄断法》

二选一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销售区域或者时间、参与促销推广活动等,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妨碍、破坏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第二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制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3

差别待遇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侵害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二)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或者销售时间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三)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四)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进行其他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不公平定价

第二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中公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违背商业道德、行业惯例,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此外,《规定》所多次提及的拦截、屏蔽合法信息,干扰商品展示顺序等行为也与国内外正在进行中的互联网行业典型反垄断争议4所涉行为有一定的交叉。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于所有经营主体,而不仅仅是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规定》无疑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明确了更严格的合规标准。

 


《规定》的正式发布,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指引了更明确的风向,同时,鉴于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和不断涌现的新模式,未来还将面临各种新兴的竞争问题和操作细节,这些问题需要在后续的执法实践中不断检验和调整。因此,建议行业主体落实合规体系,在推出新经营模式和日常经营中,及时进行合规性评估,化挑战为机遇,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更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









注解: 

  1. 《规定》及官方解读参见: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4/art_80019fe59e464196bef173dc56678a42.html;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xwxcs/art/2024/art_b8580b91cdb841d399538e0c670d7907.html。

  2.  参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3/content_6940158.htm。

  3. 参见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二选一”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https://www.samr.gov.cn/zt/qhfldzf/art/2021/art_a10f74fa09cd49ee8db7804ba834db2a.html;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二选一”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https://www.samr.gov.cn/zt/qhfldzf/art/2021/art_20d2233982c843f58681b40674441050.html。

  4. 例如,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1258615;

    DOJ诉谷歌搜索广告滥用案,https://www.justice.gov/opa/pr/justice-department-sues-google-monopolizing-digital-advertising-technolog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