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与反洗钱的法律问题探析
洗钱与反洗钱这一对概念,在以前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可能是两个陌生且遥远的词汇,认为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事情,与我们普通公众关联甚少,直到2022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以及银保监会联合下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让我们感受到了反洗钱的法律义务如此之近。其中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部分媒体或是出于对《管理办法》理解有误,在报道中未能阐明该条款的具体含义,导致公众误以为监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是限制公众5万元以上的存款和提现行为。但实际上,该规定仅仅是对5万元以上的柜台存取现行为增加了一个说明义务,并非是限制公众的存取现行为。《管理办法》出台后,一时间引起了普通公众对于洗钱和反洗钱的关注,反洗钱的监管与法律义务自然而然进入了普通公众的视野。本文笔者就洗钱与反洗钱相关的知识给各位读者做出分享。
一、洗钱与反洗钱 ///
“洗钱”一词的最初来源,确实与“洗”有关。在上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的黑手党组织为掩饰犯罪所得,开设了一家洗衣店,在每天对洗衣营业收入进行结算时,通过虚构增加业务量的方式,把那些通过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正常的洗衣业务收入中,再按虚增的业务收入向税务部门报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就被“洗”成了他们的合法收入。洗钱(money laundry)一词也就一直被形象地使用至今。洗钱活动离我们有多远?很可能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一些典型的洗钱场景包括:贩卖毒品所得的大量现金,通过使用多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存现和转账,以隐瞒资金的来源;贪污受贿所得的资金,使用他人的证券账户购买股票后再出售,伪装为炒股所得;恐怖分子通过他人账户大量取现,以获得用于从事恐怖活动的资金。这些洗钱活动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还极大地增加了侦破上游犯罪的难度,因此世界各国都将洗钱活动列为重点打击犯罪对象。
法律意义上的洗钱,根据现行《反洗钱法》以及《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洗钱指的是现行《反洗钱法》第二条以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成为“合法”收入的行为,即将洗钱的范围限定在前述七种特定犯罪的范畴。广义的洗钱,则不限于前述七种特定的犯罪,凡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成为“合法”收入的行为,都属于洗钱。
所谓反洗钱,根据现行《反洗钱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但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存在洗钱需求或者洗钱行为的高发领域已经发生了转移和扩大,为了充分、有效地遏制和打击洗钱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21年启动《反洗钱法》的修订工作,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已明确删除了关于反洗钱的特定范围(罪名)的限定,调整为“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本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也就是说,新法不再将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限制在上述七种特定罪名中,只要是将犯罪所得“洗”为“合法”收入,就构成洗钱活动。
二、洗钱与反洗钱的监管体系 ///
谈及洗钱,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包括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以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所得罪”,故而,洗钱的监管体系相对简单,即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洗钱犯罪。
反洗钱,如上所述,其核心目的在于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洗钱,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故而,反洗钱的监管体系相对复杂,其直接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并由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辅助参与监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赋予金融机构及特定的非金融机构相应的反洗钱义务;更进一步,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都负有配合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尽职调查的义务,巨额现金收付申报的义务,对特定的组织、个人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义务等。简言之,反洗钱的监管体系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一般单位和个人共同组成的立体监管体系。
三、个人反洗钱义务 ///
通常而言,个人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内容及范围,原则上应由《反洗钱法》予以规定,但现行《反洗钱法》并未就个人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予以明确规定。有鉴于此,2021年6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即做了相应调整,在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个人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并于第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个人违反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据此,笔者就《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个人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履行的相关义务梳理如下:
配合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尽职调查,包括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身份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基础资料,《管理办法》提及的自然人5万元以上的柜台存取现业务应说明资金来源或去向,即属于该义务范围;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交易相对方不通过金融机构而以现金方式进行收付,如涉及金额巨大的,应当立即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不得出租、出借、买卖金融账户和其他具有价款收付功能的金融工具,或者进行其他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
对被有关部门认定(列明)的恐怖活动组织、人员,定向金融制裁组织、人员,以及具有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个人和实体,或者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个人和实体,应及时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与相应列明对象、代理人、其拥有或者控制的实体进行任何交易;对列名对象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资金、资产采取冻结或者相应措施以限制被列名对象获得资金、资产。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个人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属于积极义务,但从打击洗钱违法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及国家安全的角度,个人不参与洗钱活动,亦属于个人应当履行的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消极义务。洗钱的方式花样繁多,比较典型的方式在《刑法》中都有规定。对此,笔者梳理如下: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1)提供资金账户,(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4)跨境转移资产;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
故而,笔者认为,就反洗钱而言,个人除却应依法履行反洗钱相关积极义务外,在面对明知或者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时,亦需谨守底线,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洗钱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自去年以来,国家关于反洗钱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部署和调整,除却在法律制度层面,相继修改《刑法》《反洗钱法》,出台《管理办法》等外,还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足见国家对于反洗钱工作的重视以及打击洗钱违法犯罪的决心。作为普通公众,我们也应当提高识别洗钱活动的能力,增强反洗钱的法律意识,为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作出我们自己的贡献。
注解:
1.该《管理办法》原定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202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对外发布公告,因技术原因《管理办法》暂缓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