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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与2025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对比分析及使用建议


 作者 | 陈鸿慈 马皓月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院  

2025年7月7日,自然资源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这是该文件自2008年版本实施以来的首次系统性更新。对比两份文本,2025年版文本在保持核心框架延续性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市场实践中的新问题、新要求进行了系统性调整,以下从笔者认为的几个关键维度展开对比分析,并为新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者提供相关建议。

全文共45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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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的迭代


2008版合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而2025版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补充。这一变化不仅是法律名称的更替,更体现了法律体系的整合升级——将《民法典》中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合同编的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深度融入合同条款,使权利义务设定更符合现行法律逻辑。


在基本原则方面,2025版在“平等、自愿、有偿”基础上,新增“公平、诚信”的要求。这一补充是将《民法典》确立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具象化到土地出让场景中,为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权利义务失衡、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提供了基本原则指引。同时,2025版在新增条款中明确“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一调整直接呼应《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将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准则,使合同条款与上位法的价值导向形成有机衔接。


二、强化合同民事属性,进一步厘清管理职责边界


长期以来,围绕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究竟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的属性争议一直存在。2025版示范文本通过针对性的条款增减,进一步凸显了合同的民事属性,更清晰地划分了土地所有者权利与行政监管职责的边界。




(一)新增条款强化平等权利与民事救济


2025版在总则中新增关键条款:“第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出让人不得干涉受让人行使合法权利。侵害依法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一条款直接确立了双方的平等地位,明确出让人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不得凭借行政职权干预受让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将权利救济途径限定为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而非行政处分,从根本上强化了合同的民事契约本质。




(二)删除行政监管类条款,回归合同核心功能


2025版删除了2008版中多项体现行政监管属性的条款,进一步厘清权责边界。例如,删除了第十二条关于开发投资强度的强制性约定(如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X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X元/平方米”)及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又如,删除了第三十二条关于闲置土地的直接处理的相关内容(如“满一年不满两年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无偿收回”),取而代之的是“造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再如,删除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关于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未达标时的违约金支付及强制拆除条款(如“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出让价款的违约金”“自行拆除相应设施”)。


笔者认为,上述内容调整的核心逻辑是:投资强度、土地闲置、建筑指标管控等属于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行政监管范畴,应依据《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规划许可、行政监管等行政手段实现,而非通过民事合同条款约束。例如,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的监管,可通过规划条件审批、竣工规划核实等行政程序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则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专项法规执行。2025版将此类管控要求规定于附件3“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并通过专门行政程序落实,使合同文本聚焦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与流转”的核心民事权利义务,避免了行政监管职能与民事合同功能的混淆,符合“区分所有者职责和监管者职责”的改革方向。


三、更加注重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2025版示范文本将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土地出让全过程,体现于合同正文和使用说明中的多个关键条款。例如,在用地规划与出让前期,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明确土地用途,细化同一宗地内不同用途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通过附件3“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固化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实现与规划管理的衔接。又如,引入“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唯一标识,关联出让、开发、登记等各环节,强化信息化追溯。再如,开发建设阶段,明确开工、竣工时限及延建规则,要求受让人配合闲置土地调查,通过“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出让价款”计算违约金,精准管控开发进度。以及,权利流转环节,规定转让需满足开发投资比例或用地条件,强调不动产登记簿与合同权利义务的同步转移,确保流转前后管理的连续性。此外,价款征管方面,按1年期LPR计算分期利息,明确缴纳路径,实现与出让收支管理相关政策的衔接。这些条款相互配合,从而形成覆盖土地“出让—开发—流转—到期”的全周期管控体系


四、优化合同条款细节,增强合同公平性与实用性


2025版在条款细节上的调整,既紧密呼应《民法典》等上位法的最新要求,又立足土地市场实践中的现实问题,通过精准化、规范化的表述,进一步提升了合同的合理性、公平性与可操作性,使权利义务约定更贴合实际交易需求。




(一)合同要素与管理信息的细化


2025版在合同首部新增“电子监管号”“不动产单元代码”等要素,取代了2008版仅有的“合同编号”。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引入,使每宗土地拥有唯一的身份标识,便于土地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




(二)价款支付与违约责任的优化


出让价款支付方式上,两版均支持一次性付清和分期支付,但2025版对分期支付利息的计算标准进行了重要调整,将2008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改为“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顺应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趋势,使利息计算更贴近市场实际融资成本。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2025版进一步细化了定金与损失赔偿的关系,明确“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受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出让人可以请求受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合同中的这一约定直接源于《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原则,相比2008版仅规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为守约方提供了更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2025版在出让人迟延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中,也作出类似调整,确保双方违约责任的平衡性。




(三)土地开发建设要求的强化


在规划条件方面,2025版明确将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列为必填项,且对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仅规定“不低于”的下限标准,与相关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保持一致。相比2008版,2025版对工业项目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管控更严格,不仅限定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一定比例,还新增“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特定比例”的双重约束,进一步压缩非生产性用地空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对于开发时限,两版均要求约定开工和竣工日期,且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2025版在违约责任中,将竣工延期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调整为“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使违约金数额与实际违约程度更匹配,体现权责对等原则。




(四)权利流转与期限届满的调整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上,两版均要求“支付全部出让价款并领取相应证书”,首次转让需满足“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但2025版在转让后权利义务承接方面,将“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替换为“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表述,与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契合。


关于期限届满后的续期,2025版在2008版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与《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保持一致,增强了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确定性。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2025版强调“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为未来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预留了空间。




(五)争议解决与合同条款的完善


争议解决方式上,2025版在2008版“仲裁或诉讼”的基础上,新增“和解、调解”作为前置性争议解决途径,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同时,2025版第二十七条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表述进行了细化升级。该条款直接将《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内容纳入合同约定,明确了不可抗力影响下合同履行的调整规则、当事人的通知义务及责任免除边界等关键内容。既确保了合同与上位法的严格一致,又增强了实践中遭遇不可抗力时的操作指引,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进一步提升了合同的严谨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2025版使用说明中,增加了“本合同中的‘某日之内’‘某日之前’等非具体日期的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规定,进一步明确日期计算方式,保障合同条款的规范性。使用说明中还强调“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坐落、界址、界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期限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不得空项”,进一步提升了合同文本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五、对受让人使用新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


2025版合同示范文本的诸多调整,既体现了法律政策的演进方向,也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提出了新要求。基于上述条款变化,对受让人提出如下操作建议:




(一) 全面理解合同条款


在签订合同前,仔细研读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价款支付、开发时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对于不明确的条款,及时向出让人咨询,必要时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对合同权利义务有清晰的认识。




(二)合理规划开发建设


根据合同约定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制定详细的开发建设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若预计无法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避免因不能按期开工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在开发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定,避免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三)规范价款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出让价款,对于分期支付的,要注意利息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时间,避免因迟延支付而产生违约金。同时,妥善保管好价款支付凭证,以备后续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时使用。




(四)注重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尝试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以降低争议解决的成本和时间。若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再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两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差异,本质上是土地管理从“所有者职责与监管者职责混同”向“所有者职责与监管者职责清晰区分”、从“单一要素管理”向“全生命周期管理”转变的体现。2025版通过细化条款内容、明确权利义务,既适应了相关法律政策要求,也更贴合土地市场实践需求,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保障。使用者在使用新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充分理解其变化和要求,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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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YENL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