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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吗?

 作者 | 郭楠楠




  劳动法研究院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类似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组织管理需求等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员工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这样的条款,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那么该等条款在实际执行时的效力如何呢?


先看两个北京地区的案例:




案例一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员工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员工保证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021年3月16日,公司向员工发送《岗位调整通知书》,载明: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将员工由开发工程师岗位调整为技术支持工程师岗位,调岗后的薪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长保持不变,工作内容相近。员工表示不同意调整岗位,且拒绝到新岗位报到。2021年4月7日,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由于员工不服从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岗位调整安排,未到新岗位报到,且经过公司多次解释、告知、催促,仍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及公司《奖惩管理办法》。基于上述事实,公司决定,于2021年4月7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员工就此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判决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8,000元。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如下:尽管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等事由安排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但其对员工调整工作岗位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一方面,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系出于经营必要而对员工进行调岗。另一方面,虽然公司的调岗未对员工的薪资待遇有所影响,但是员工岗位由开发工程师调整为技术支持工程师,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基本不涉及系统开发工作,对员工的职业发展会产生一定影响,且调整后,员工的工作时间从固定早上9点到晚上6点,变更为早、中、晚三个班次排班,亦会对员工的生活造成影响。故,公司的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公司以员工不服从岗位调整、未到新岗位报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案例二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工作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包括法人公司及其在全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劳动合同》亦载明,由于公司在未来经营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员工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岗位撤销、工作内容变化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在公司的经营结构、经营战略发生变化等客观因素引发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时,公司可重新为员工安排工作岗位,指定工作内容……


2020年6月28日,员工工作的公司A分店正式闭店。2020年6月30日,员工填写《闭店员工(岗位)安排征求意向书》,该意向书载明,鉴于公司A分店因升级改造已停止经营、正式闭店,将对员工做出工作调动,具体意见征求如下……同意调动。意向调动门店为:B分店……其他:部门还是安保部。必须保证A分店开业还要必须回来,税后工资加上交通补助不少于4,000元人民币……,以上条件必须要以书面合同为准……,意向书尾部有员工签字。公司随后向员工送达《到岗通知书》,要求员工到B分店报到,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不变。后员工并未到B分店工作。2020年8月1日,公司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根据岗位安排意向书,员工意向门店为B分店,据此公司向员工发送了书面到岗通知书,安排员工到B分店报到上班,但员工收到通知后一直未到岗上班,也未向公司提交任何请假手续。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决定于2020年8月3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诉求。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判决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及调岗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二,公司A分店因经营客观原因闭店,原工作岗位确无履行可能;

第三,公司将员工的岗位调整至B分店,从距离上来看,该门店与员工住所的距离近于原岗位A分店,且为距离员工最近的门店,该调整未超过合理限度,员工关于书面确认交通补贴的主张,不能作为其不到岗的合理理由。公司发送到岗通知书后,员工拒绝到岗工作,公司因而根据制度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当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其生产经营情况已然发生变化,且对员工的调岗属于合理范畴。换言之,鉴于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此应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行为,但因调岗行为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