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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在诉讼中的证据固定



近几年来,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电子支付已逐渐代替了传统的支付模式,尤其是微信和支付宝,在其中占据主要地位。基于金钱的交易,这两个软件在诉讼中的出现的身影也越来越频繁,但对于转账交易证据的保存该如何操作,笔者通过下述文章进行解惑。



对证据的形式和程序,法律已有较清晰的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将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包含在电子证据内。涉及微信、支付宝在保留证据时,以往都是通过截图保留,或者是由律师携带调查令前往公司进行调取,但截图不是最原始的交易凭证,可能会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出现证据效力不被法官认可的情况,而且调取证据也耗时耗力。现如今为了方便用户自行取证,微信、支付宝推出了个人账单导出功能,可以直接导出与对方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腾讯、支付宝公司的公章(电子章),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而我们在提交电子证据时应注意:《规定》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而言,其原件是指最初生成及最先固定其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如拍摄录像的相机、发送邮件的电脑、发送微信的手机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笔者在此提醒: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一定要保存好,不得随意删除记录,因为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各式各样的软件对内容进行删改,以至于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发生金钱往来时,首先要明确对方身份;其次要明确用途,可在转账时进行备注;最后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来进行佐证,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参考案例: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告温州市凡欧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万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327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并查明,原告提供的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支付宝账单详情、支付宝确认收款人身份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户信息截图等证据材料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最终法院支持了温州市凡欧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