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制度解读
为提高反垄断执法透明度,提升反垄断监管效能,经营者承诺制度是世界各国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解决反竞争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垄断行为的调查取证通常比较困难,研究分析也需要较长时间,通过经营者承诺制度,可以鼓励经营者尽快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有效缩短反垄断执法时间,提高执法效率,节约反垄断执法资源。
对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有关经营者涉嫌实施垄断行为开展调查时,如果相关经营者承诺改正自身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并且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相关经营者的承诺可以消除行为可能给市场竞争带来的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接受经营者承诺的决定,中止反垄断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后,终止案件调查。对于经营者而言,通过承诺的方式,可以避免被反垄断执法机关处以高额罚款。2022年12月,亚马逊就其两起反垄断案件与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达成和解协议,承诺改变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认定有损市场竞争的相关行为,包括通过在亚马逊的“购买框”上给予竞争对手同等待遇来提高竞争对手产品的知名度,并为对交付速度要求不高的买家创建一个替代报价,亚马逊将让使用其Prime会员计划的卖家选择任何一家物流公司并直接协商条款,而不是被锁定使用亚马逊的物流服务等。通过上述和解,亚马逊避免违反欧盟法律的正式指控和高达全球收入10%的巨额罚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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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具体规则
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19年1月4日发布并实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以下简称“《经营者承诺制度指南》”),对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承诺措施的类型、承诺措施的变更、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及恢复调查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范围 | 除核心卡特尔之外的其他垄断案件,可适用经营者制度。 核心卡特尔案件系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 |
法律后果 | 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不是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作出认定,不作为是否构成相关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
经营者承诺提出时间 | 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措施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 |
经营者承诺撤回 | 执法机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前,经营者可以撤回承诺。经营者撤回承诺的,执法机构将终止对经营者承诺的审查,继续对该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 |
经营者承诺制度申请方式 | 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承诺。 承诺通常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承诺采取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 (三)承诺采取的具体措施能够消除行为后果的说明; (四)履行承诺的时间安排及方式; (五)需要承诺的其他内容。 执法机构在收到经营者承诺后,向经营者出具书面回执,明确收到承诺的时间及材料清单。 |
经营者承诺措施类型 | 结构性措施、行为性措施和综合性措施。 (1)结构性措施包括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 (2)行为性措施包括调整定价策略、取消或者更改各类交易限制措施、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专利、技术秘密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等。 如果承诺的措施需经第三方同意方可实施,经营者需要提交第三方同意的书面意见。 |
承诺措施的沟通 | 经营者与执法机构可以就案件事实的具体表述、承诺的措施能否有效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以及是否限于解决执法机构所关注的竞争问题等进行沟通。并可邀请第三方经营者、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共同参加讨论。 |
承诺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 如果垄断行为影响到其他不特定多数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构可以决定就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
承诺措施的修改 | 对于社会公众等各方提出的意见,执法机构认为需要采纳的,可以建议经营者对承诺的措施进行修改或者重新提出承诺措施。 如果修改后承诺的措施在性质或者范围上发生了重大改变,执法机构可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承诺措施期限 | 个案确定承诺期限。 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前已经完全履行承诺或者由于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承诺的,经营者可以申请提前终止调查。 |
中止调查与终止调查 | 执法机构在对经营者的承诺进行审查后,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垄断行为,并制作中止调查决定书,中止调查通常需列明: (一)涉嫌垄断行为的事实及对竞争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经营者承诺的消除行为后果的措施; (三)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期限及方式; (四)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执法机构报告承诺履行情况的义务; (五)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监督措施;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
经营者承诺措施变更 | 经营者在履行承诺的过程中,因自身经营状况或者市场竞争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向执法机构申请变更承诺的措施。执法机构将对经营者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是否同意经营者变更承诺措施的结果书面告知经营者。 |
恢复调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对于前述第(二)项情形,执法机构可以基于新的事实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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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营者承诺案件的情况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官网公开信息,我国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序号 | 案件名称 | 涉案行为 | 承诺措施类型 | 结果 |
1 | 盐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垄断案(文号: 苏市监案中字〔2019〕2号)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行为性措施(与用户签署的补充协议,修改相关条款) | 中止调查 |
2 | 精华制药集团南通有限公司垄断案(苏市监案中字[2019]1号)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 | 行为性措施(对生产、经销企业一视同仁;同意下游制药企业均可购买其生产的原料药) | 中止调查 |
3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分公司涉嫌垄断案(文号:苏市监案终字〔2018〕1号)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行为性措施(全面清退不规范预收电费) | 终止调查 |
4 | 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案(鄂市监终止字〔2018〕1号) | 垄断协议 | 行为性措施(删除、修改相关协议) | 终止调查 |
5 |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垄断案(京市监价中止﹝2019﹞1号) | 纵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 | 行为性措施(对相关行为进行纠正) | 终止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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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实践中,执法机构在正式立案调查前可能已经掌握企业涉嫌垄断行为的部分证据,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从正式立案调查到调查核实的时间窗口并不一定很长,因此,被调查企业需要迅速反应,尽快考虑是否提出承诺申请。如果能够在反垄断调查初期即以承诺的方式中止调查,可以使企业免受严厉执法之苦,并避免高额的罚款,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亡羊补牢”,但要真正避免反垄断的风险,企业还是应该加强合规体系的建设。
注解:
1.具体内容请见:http://it.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212/202212033745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