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5月15日公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协会开展反垄断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现对该等制度的主要亮点解读如下:
01
明确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具体情形
(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
禁止行业协会通过下列行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
(二)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三)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虽未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调一致行为;
(四)其他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形
禁止行业协会通过下列行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一)采取设置入会要求、没收保证金、设定违约金、限制会员权益、取消会员资格、通报批评、联合抵制、暂停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强迫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二)采取将垄断协议实施情况与会员奖优评先挂钩等激励措施,引导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三)行业协会自身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对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四)采取搭建平台、设立专班、建立协调机制等保障措施,为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条件;
(五)其他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解读:作为某一行业内经营者的自律组织及组织者,行业协会往往在组织行业内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方面具有天然的便利条件。若不对行业协会加以监管的,则其极有可能成为促进经营者之间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帮凶”。例如在2022年9月公示的浙江民用爆破器材垄断案中,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利用自身地位组织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总经销企业在省内或省际间达成并实施固定或变更价格、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联合抵制的垄断协议;2022年6月公示的陕西水泥垄断案中,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水泥企业多次达成并实施统一上涨水泥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2022年5月公示的射阳大米垄断案中,射阳县大米协会通过制定自律公约、出台商标准用证换发与自律公约履行挂钩的文件以及组织评优评先的方式,组织其会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协调大米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等等。
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九条中所列明的相关情形,系对此类案件中行业协会实施的相关行为进行了系统地总结归纳,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行业协会是否构成组织达成、组织实施垄断协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02
定义行业协会应避免从事的高风险行为
(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十条)高风险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避免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可能为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条件的行为:
(一)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交换、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报竞争性敏感信息;
(二)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预测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或者制定供本行业经营者参考的价格计算公式;
(三)发布不实或者夸大的成本趋势、供求状况等市场行情信息。
前款所称竞争性敏感信息,是指商品的成本、价格、折扣、数量、质量、营业额、利润或者利润率以及经营者的研发、投资、生产、营销计划、客户名单、未来经营策略等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的信息,但已公开披露或者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除外。
解读:除了明确规定组织达成、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具体情形以外,本次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还列明了行业协会可能会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条件的高风险行为,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交流竞争性敏感信息;(2)发布行业内指导价或制定价格计算公式;(3)发布不实的市场行情信息。从前述行为的具体性质来看,都极有可能导致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约定。本次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相关高风险行为的规定,为行业协会的风险识别提供明确指引,有利于促使行业协会能够主动规避相关活动的开展。
03
法律责任
(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行业协会从事或者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经营者发挥的作用、垄断协议实施的情况等因素。
行业协会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业协会具有胁迫会员达成垄断协议、阻止会员退出垄断协议、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信用惩戒
行业协会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行业协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对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协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解读:在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相关活动时,由于行业协会往往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因此很容易形成行业协会裹挟会员企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因此,本次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了如果行业协会存在“胁迫会员达成垄断协议、阻止会员退出垄断协议”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本次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亦引入了信用惩戒机制。如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在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接受处罚的同时,即便未因情节严重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亦有可能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此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惩戒机制。
04
结语
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将于2023年6月15日截止,最终规定有待正式颁布实施。该文件对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了指引,可以促使行业协会在开展日常工作期间规范运作,并引导其会员企业合规经营。我们认为,行业协会在日后的运营中应更加重视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开展,避免因从事不当行为而遭受相关主管机关罚款、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撤销登记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