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盈理成功代理投资人主张“境内目标公司”回购股权获得仲裁支持



近日,盈理争议解决团队代表投资人处理一起股权回购仲裁案,仲裁庭经过审理支持了包括境内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在内的投资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投资人在对境内目标公司进行投资时,与境内目标公司和全体股东签订有股东协议,约定境内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点前实现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境内目标公司和创始股东应当根据投资人要求承担股权回购或者受让义务。


本案的焦点之一即是股权回购约定的效力与可执行性。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颁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股权投资中投资人与境内目标公司和/或股东签订对赌协议,约定股权回购事项并触发的,实践中普遍的审理原则是首先审查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如果该约定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其次,在回购约定有效的基础上,再审查境内目标公司是否已就股权回购事项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如果没有履行则无法支持境内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诉求。


根据以上的法理逻辑和审理思路,股权投资争议在实践中很少有境内目标公司的回购义务会得到最终支持。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境内目标公司在股权融资中获得利益,是否可以成为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充分法理依据?从合同法上看,关于境内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约定有效,与公司法上禁止抽逃出资的情形之间是否存在实体法上的矛盾?如何论证境内公司回购约定的效力及可执行性?以上问题均需要在具体个案中得以解决,才能明确是否应当由境内目标公司实际并且真正承担股权回购义务。


盈理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通过专业细致的法理辨析,阐明境内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最终获得仲裁庭的认可,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境内目标公司的回购义务,尽可能地扩大了用于股权回购的责任财产范围,维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盈理律所将两项传统优势业务暨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与争议解决业务经验相结合,打造了包括回购策略咨询、回购风险防范、回购谈判、文件起草、回购争议解决五位一体的回购纠纷一站式法律服务,累计已服务上百家投资机构及被投企业。未来,我们将继续发挥我们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加系统、全流程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