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ESG信息披露法规体系的完善
自联合国提出ESG概念以来,人们对于企业非财务业绩信息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企业在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表现也逐步进入投资人、监管部门乃至社会公众的视野。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及“30·60”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绿色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核心战略之一。相应的,企业ESG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也逐步突显,本文拟从法律角度探讨现行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并对完善该制度提出相应建议。
一、ESG合规义务的法律渊源
在法律层面,与ESG相关的企业合规义务主要来源于《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的内容包括:
现行《公司法》在总则中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修订草案要求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并鼓励公司公布社会责任报告。此外,《公司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为不同类型公司的内部治理设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在此不再赘述。
《环境保护法》确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并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中包含了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要求用人单位制定并完善劳动制度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采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企业ESG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渊源主要来自于《证券法》,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该法还专门在信息披露一章中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除《证券法》外,企业ESG信息披露的义务主要来源于监管部门的规章与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指引。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
2018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确立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增加了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章节,其中第95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环境信息、社会责任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信息。
202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将“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列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对ESG信息披露事项予以说明。
同年6月28日,证监会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将“公司治理”列为独立章节,鼓励公司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2020年12月31日,上交所发布《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视情况编制和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责任报告等文件。
2022年1月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要求上市公司加强社会责任承担工作,鼓励及时披露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和成绩,并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2022年,深交所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纳入“深证 100 指数”的上市公司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将“是否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履行情况,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内容,形成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二、完善ESG信息披露法规体系的几点建议
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我国对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制度日渐完善,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在非财务信息披露要求中逐渐加强了对企业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表现的重视,与国际主要经济体和资本市场的要求日渐接近,但时至今日,我国尚未有关于企业ESG信息披露的统一政策法规。
2003年,Paul Gompers、Joy Ishii和Andrew Metrick三人合著一篇极具影响力的论文,题为《企业治理与股权价格》(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quity Prices),文章对公司的治理指数与股权价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两者呈正相关。无独有偶,本所战略合作伙伴商道融绿在《A股ESG评级分析报告2021》中做出上市公司ESG评级和股价相关性的实证分析,发现公司的ESG绩效与股价表现呈现正相关关系。建立统一的ESG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既是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必要措施,也是提升我国企业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
(一)建立强制性的披露制度
目前对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多处于鼓励与自愿披露的阶段,在今后适当的时间可以考虑扩大强制性披露企业的范围,通过强制性要求,帮助企业增强ESG披露意识,使ESG相关信息成为企业定期信息披露(如年报和半年报)的必备内容。在披露主体的范围上,可以参考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的做法,以上市公司市值(企业年产值)、企业雇员人数等作为标准,由大型上市公司着手,待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成熟、ESG信息披露成本下降后,再逐步推广到中小企业。从行业的角度入手也可以先在少数行业进行尝试,由金融、矿产、电力等重点行业逐步扩大到其他行业,不断扩大强制披露的行业范围。在具体制度层面还可以引入“不披露即解释”规则,即上市公司未按照行业披露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二)既确保披露标准的统一性,同时注重披露内容的多样性
在披露标准上,首先应当严格遵循《证券法》对于相关性、重大性和审慎性信息披露的要求,在法规和指引等不同层级的规范文件中合理把握披露范围和披露内容。其次,在具体标准上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例如可持续证券交易所倡议(Sustainable Stock Exchange Initiative,SSEI)发布的《向投资者披露ESG信息的示范指南》,以及美国和香港等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相关指引。最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设立ESG工作组及专家咨询委员会,便于为上市公司提供更专业化的指导。
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ISSB)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稿)》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可预期的是,ISSB即将发布的国际ESG信息披露准则将会对全球企业的ESG信息披露标准产生较大影响。
关于披露内容多样性,可以参考CSRD的做法。CSRD详细地规定了企业应报告的ESG信息,并要求按照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进行编写。为此,欧盟委员会授权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负责ESRS的起草。根据EFRAG建议,ESRS最终将形成多层次、多领域和多议题的框架标准,由各企业根据本国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报告标准。我们同样可以考虑根据披露义务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和拟报告内容,预制模块化和可调整的报告框架,在统一报告标准的前提下供企业在不同情况下使用。
(三)引入第三方服务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
在未来关于信息披露的立法中,应当引入第三方认证或者审计制度,由提供专业服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根据信息披露标准与适用框架对企业所披露的信息进行认证或者审计并出具报告,提升企业ESG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可信度,避免企业报告出现“漂绿”或者“染绿”现象。
完善ESG信息披露制度并引入第三方认证服务,在初期将不可避免的提高企业信息披露成本,但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应当认识到,建立和完善ESG信息披露制度乃至后期的评级制度是世界和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大势所趋。随着投资者对ESG认识的不断加深,非财务领域的表现将对企业的内部治理和市值管理产生决定性影响,这种影响将反过来提升投资者对ESG的认识,从而形成正向反馈,促进企业ESG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