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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利用系列问题研究2——房屋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村民腾退时是否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


一、问题 ///


村民自建房屋,房屋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在腾退中,该村民是否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


二、分析 ///


(一)如该村民不具备村民资格,则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


土地补偿费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对价,而集体土地归属于村集体,是否有资格取得村集体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首要因素就是相应人员是否具有村民资格。如该村民不具备上述资格,则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亦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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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确定村民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原因,结合现有和建造当时的法律规定,判定该村民是否享有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需要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最后登记并需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因此,原则上,《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表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能否获得土地补偿费。


例如河北省具体规定如下: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我国土地法规和政策曾经过多次调整,如因历史原因导致村民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该村民当然无法取得土地补偿费则会导致不公。因此,需要结合当时和现今的土地法律和政策去综合考虑该村民是否可以取得该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从而判定是否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


代表案例如下: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刘保生再审案〔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774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刘保生作为郑州市中原区段庄村村民于1992年因郑州市政建设需要整体搬迁到新村取得宅基地一处,刘保生缴纳了宅基地使用费和押金。后该处宅基地因该村新农村建设需要经段庄村民委员会同意,由该村第三、五村民小组占用,为此第三、五村民小组于2008年租用本村村民的土地并支付租赁费用,将该土地交由刘保生使用且于当年建房居住至今。虽然刘保生不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但不能否定1992年刘保生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事实,刘保生在该村出生,退休后户口又迁回该村,故其应当享受段庄村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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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而言,原则上如要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相应人员需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我国土地法律及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产生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如相应人员具有被搬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当时或者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可以认定其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三、总结 ///


无《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搭盖房屋,需要结合该村民是否具有被搬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该村民是否享有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