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阻且长,行则将至——探析元宇宙发展的法律实现
虚构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人类文明的底层冲动,人类从工业革命到互联网信息时代,想象力是人类挖掘这个世界更多可能性的关键。互联网产业逐渐进入内卷状态,游戏、社交等产品逐渐走向瓶颈期,需要一个新的突破口。同时,在新冠疫情的大背景下,人类的工作、社交、娱乐加速向线上转移。人类社会的虚拟化进程正在前所未有的加快。本文拟从法律视角探析元宇宙生态里的潜在合规问题。
一、元宇宙是什么 ///
(一)概念和特点
元宇宙(Metaverse)的概念由Neal Stephenson在其科幻小说《Snow Crash》中首次提出,书中讲述了一个现实世界的人类通过VR设备在一个虚拟空间工作、生活、娱乐。该空间并不真实存在,而是一份电脑绘图协议通过科技手段被构建成一个立体的三维空间,人类通过数字替身(Avatar)在其中进行沉浸式的活动,仿佛置身于一个新的世界。这是本书对元宇宙世界的初步构想,经历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元宇宙在2021年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态势。但时至今日,元宇宙的概念仍相当超前,尚未有技术能够表达其终极形态,亦未有公认的明确定义。清华大学新媒体研究院在《2020-2021年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中提出,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腾讯研究院提出元宇宙应当具有高度互动感、参与感的特征,可以最大限度打破物理空间的界限,以提供足够真实的感官效果为基础,通过数字化身、动作捕捉等技术为用户带来极致的沉浸式体验。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元宇宙即VR设备上的整个互联网,VR设备是即将要普及的移动计算平台,元宇宙就是互联网行业在这个新平台上的呈现,涵盖社交、电商、教育、游戏、支付等多个领域。VR设备通过对显示和交互两大底层技术的更新,使用户接收和传递信息的方式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结合以上观点,我们认为在元宇宙的终极形态中,用户基于拟定的规则可以自行编辑创作,并通过科技手段实现现实与虚拟世界的交互融合,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形成新的经济、社交、内容平台。
(二)元宇宙的技术构成和生态版图
元宇宙的技术是层层递进式的,最终形态的呈现倚赖于每层技术的累积。在初级阶段,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构建虚拟世界的几何模型,这一步也称“数字孪生”,即通过复制大规模现实的数字模型建立一个初具雏形的虚拟环境,以与现实实体相对应,反映现实物体的运行状态和外部的环境数据。第二阶段将实现全息仿真,实现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的融合,也称“数字原生”。在这一阶段用户通过其在虚拟世界的数字化身(Avatar)进行创作,如开发新的游戏、创作一部新的电影。第三阶段将达到虚实深度结合、互联互通的超现实阶段。在此阶段,虚拟与现实的界限将不再明显,虚拟世界中的不同平台可以相互连通,用户在一个平台创作的内容可以在其他平台呈现。同时,人类通过VR设备仿佛置身于虚拟世界中,现实中物理距离极远的人们可以在虚拟世界中畅通无阻的交流。在元宇宙的终极形态下,交互感与沉浸感得到极度满足。
元宇宙所构建的虚拟世界离不开现实中科学技术的支撑。5G技术、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构成了元宇宙的底层技术。如5G网络的高速率、低延时等特点使得VR设备达到更高的分辨率成为可能,从而使用户获得更为优质的沉浸式体验。云计算、云存储等技术将3D图形的终端运算置于云端,为客户端设备提供了更多空间,将运算和显示分离,大大提高了服务器的承载力。AI驱动的数字化身在虚拟世界自由创作内容,同时元宇宙内的海量数据也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机器人进行处理。区块链基于去中心化的特点和加密运作机制使得数据处理更加安全。
元宇宙的生态版图在技术支持下扩展到现实生活的多个领域,如电商、智慧城市、智能汽车、电子游戏、智能影院等,但目前游戏是元宇宙的最佳实现场景。与元宇宙类似,游戏同样注重用户间的互动、强调模拟真实场景以及持续开源鼓励用户创作。电影《头号玩家》中,人们戴上VR装备即进入了虚拟的“绿洲世界”,各个影视游戏中的经典角色都汇聚在此,玩家通过其在虚拟世界的数字化身和这些角色互动,如临其境,获得极致的游戏参与感。著名游戏平台《Second Life》中,用户可以通过虚拟化身在平台中社交、购物、经商,还可以将游戏货币(Linden Dollar)以一定汇率兑换现实世界的法定货币。此外,还有“元宇宙第一股”Roblox(RBLX:NYSE),平台为游戏开发者提供了专门的编辑器(Roblox Studio),供开发者进行编程学习等,以进一步开发游戏,丰富游戏内容。同时Roblox亦推出了自己的货币(Robux),供用户在平台进行交易。
二、元宇宙在中国法下的合规风险///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元宇宙的触角触达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
元宇宙的目标在于打造一个核心由用户创作内容的去中心化世界,基于这一特点,元宇宙对用户在其中持续创造新的内容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用户通过虚拟化身在元宇宙进行创作的实质在于依托人工智能技术而生成各种数字作品。相比于现实社会,保护元宇宙中的智力成果则更为复杂:如人工智能能否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即虚拟化身(Avatar)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这一问题在现实社会尚未有确定的答案,未来用户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创作的虚拟作品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则更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用户通过UGC平台进行开发创作的内容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其在虚拟世界衍生开发的内容是否在现实世界中取得了充分且完整的授权。
作为元宇宙的根本支撑,底层技术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元宇宙继续高速发展的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只有加大对数字作品的保护力度才能更大程度地激发用户的创作热情。
(二)财产合规
元宇宙将打造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经济体系与货币体系,虽然不完全与现实的经济挂钩,但虚拟货币的价值波动可能会将经济风险传导至现实世界。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以数字化形式并利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存储,不具有法偿性,不应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一律严格禁止。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以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吸收资金的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因此,对于元宇宙相关行业的运营者而言,如平台拟打造线上的虚拟货币,应注意遵守游戏币的相关金融监管要求,杜绝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双向兑换,避免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数据合规
在元宇宙的概念下,平台会收集用户的身份信息、生物特征、财产信息、社会关系、位置信息等各类信息进行“细颗粒度挖掘”和“实时同步”。 除此之外,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中,各个应用应当实现高度互联互通,这就意味着各个应用的数据要实现自由流转,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进一步被放大。这些数据资源如何被收集、存储?数据监管的对象有哪些?数据如何实现在虚拟世界中安全自由流通?如发生数据泄露如何确权和追责?伴随着元宇宙业态的超高速发展,亟需建立一套完善的数据合规监管体系,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四)业务合规
如前所述,相比于其他领域仍处于概念阶段,游戏已经在元宇宙世界里迈出了第一步。我国监管部门尚未针对元宇宙游戏制定特殊的规定,但就目前的监管体系,元宇宙游戏可能受到如下规制:
1.经营主体的资质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等相关规定,元宇宙的平台经营者如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如用户充值会员、第三方在平台付费发布广告等)和信息服务业务(如玩家即时语音通话),应当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元宇宙中的网络游戏应当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运营者应当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如游戏中插入了直播等节目,还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此许可证的申请门槛很高,申请人应当具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的资格。
此外,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区块链技术是元宇宙的支撑技术之一,相关运营商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要求就元宇宙游戏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2.游戏本身证照要求
对于游戏本身而言,游戏本质上属于网络出版物,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游戏本身应当获取批准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前置审批)及出版物号(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核发)。
三、结语 ///
元宇宙正在以全新的方式重新定义人类生活,数字技术也将进一步发展为元宇宙的应用场景提供更坚实的助力。与此同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规则是监管者的首要任务。元宇宙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也应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监管动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