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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指南(二) ——基金设立关注点

 作者 | 郭秀娟、陈佳阳




  私募基金研究院  

2024年可谓是“低空经济元年”。自2024年以来,中央及各级政府在促进低空经济发展方面出台了多项重要文件及政策,涵盖国家战略、区域布局、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低空经济进入政策红利期,迎来空前关注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直接纳入了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的国家发展布局。


春江水暖鸭先知,行业的发展预期首先看资金的入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更是直接助力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新兴产业范畴,为产业发展注入强劲资金动力。除了发债领域,在产业基金领域,各地低空经济产业基金的设立更是如火如荼。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已有20余个省市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总规模已超千亿,覆盖低空制造、飞行服务、基础设施等全产业链。


本系列文章将聚焦低空经济产业基金的发展及关注重点。第一篇为《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指南(一)——基金发展现状概述》,本文作为第二篇,主要讲述基金设立关注点。

全文共40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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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形式上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以政府、国资出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并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同时担任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居多。这类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在设立时的关注点如下:



1、管理人遴选及调查


政府引导基金或国央企是低空经济产业基金的主要出资人,此类出资人在具备较强出资能力的同时,亦会重点关注资金的安全性,从而需要遴选可信任、具备较强实力的管理人为其进行投资管理,除了符合初步筛选标准外1,很多出资人都需要委托第三方对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从法律尽职调查实务的角度来说,建议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基本合规性:合法设立相关情况、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情况、持续符合登记要求的合规情况、历史沿革、重大变更、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在管产品情况、投资情况、受监管表现情况(如:各类处罚情况等)、涉争议情况等;


(2)内控及投资决策合规性:项目发掘、初步调查、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交割、投后管理、退出项目的全部过程,是否存在合理并正在有效实施的内控及投资管理制度、制度落实实施情况、参与部门、人员及各自岗位职责的合理性及执行情况、各阶段决策流程设置的合理性、投资交易记录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3)风险控制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风控是否有独立的部门或机构设置、风控部门是否存在独立性、与投资相关的风控机制有哪些、风控制度是否实际已嵌入投资管理制度当中并实际可执行、在重点决策阶段是否有风控人员参与并可正常发表意见、风险控制文化状况等;


(4)历史表现:关注管理人历史业绩是否属于基金关键人士,但需明确历史业绩不能代表未来;


(5)实践中其他关注方面:管理人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稳定性、是否存在集团化运作风险、基金关键人士是否同时管理多支基金、管理人如何避免关联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人等。


2、基金架构设计


在基金架构设计方面,通常由管理人或管理人的关联方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在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则要求的情况下,采用双GP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模式(如:北京市设立的100亿规模的北京市商业航天和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就是采用这种模式),但需满足管理人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条件。


由于低空经济产业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政府引导基金或国央企,一般来说,出于风险控制要求,单个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一般都有限制,例如,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因此,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可能需要多个有限合伙人对其进行出资,例如:总规模100亿元的广州低空产业创投基金,就是由广州开发区交通投资集团与广州产投旗下产投资本、广州创新投资母基金共同发起设立。但是,在政府同意或鼓励的情况下,也存在仅有一个有限合伙人的情况,如上文提到的北京市设立的100亿规模低空经济基金。


3、返投要求的落地


地方政府出资的低空经济产业基金,一般都有返投条件,即要求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将其出资额的一定倍数的资金,返投到该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域内,以促进当地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这也是政府背景资金方出资的核心目的。


从实务经验看,返投指标的设定及认定、考核标准一般由出资人详细设定,此不赘述。返投未能达标的后果,视具体情况,通常包括:出资人拒绝后续出资且不视为违约、扣减管理费,甚至要求提前退伙、清算基金。


4、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定


低空经济产业基金一般都是聚焦于低空经济产业链的相关环节的一级市场投资,除了要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2约定的投资范围外,对于募集了政府出资资金的低空经济产业基金,还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3及第二十六条4的相关规定。


另需关注,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5、投资决策机制设定


低空经济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一般由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会)进行决策。投决会的人员构成、决策机制方面,一般由管理人主导,但各个基金根据投资人的情况及要求,也会有差异化。例如:基于对于低空经济领域技术的敬畏和尊重,有的基金会要求在投决会成员中包含低空基金领域的技术专家或相关专家参与决策;对于自身具备低空经济领域经营或投资经验的出资人,也可能要求其能够委派投决会成员参与决策;更多的政府或国资背景的投资人,因为自身决策流程较长,担心与基金的投资决策时间难以匹配影响基金决策效率,可能不要求投决会席位,但是要求在投决会设置观察员,不参与项目的投资决策,但对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合规性审查未能通过的项目,基金不得投资。


6、退出机制设定


低空经济产业基金的出资人,虽然是长期主义者或者是耐心资本,其资金仍然是有回收期间要求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到今日的阶段,投资人对基金到期无法退出的痛苦已经深有体会,因此在低空经济产业基金设立时,就应该关注其退出机制。


对于政府或国央企出资人来说,应该从低空经济产业基金的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设定角度,匹配自身的资金回收期间,谨慎设定基金的延长期的决定机制(如:不建议设置为可由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单独决定基金期限的延长);另外,建议从设定退伙及强制清算的触发条件入手(但不建议可以随意触发,影响基金的投资运作的稳定性),为出资人在极端情况下可以避免进一步损失地退出,提供可能性。


另外还可以要求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5,合理确定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以避免基金到期但所投项目尚未到期的错配情况。


7、其他合规关注点


篇幅有限,除了以上几点外,实务中其实还应该关注其他的合规要求及风险点,如:基金的托管要求(资金量大,应关注托管机构的选择及更换机制)、基金的关键人士问题(关键人士的可靠性、专业性、更换机制及对基金运营的影响)、基金的分配机制、清算机制、实物分配问题以及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是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排头兵,目前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风口。笔者提示,尽管国资投资的容错机制正在推行和深化,但任何投资都应在合法合规及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规范设立,建议做重大投资时,咨询专业基金律师的意见,甚至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尽量防控风险。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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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2]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3]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投资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4]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确定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或者接受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到期日应当不早于下层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基金的到期日6个月以上,不晚于上层私募股权基金的到期日6个月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上层基金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错配事项;

(二)本基金承担国家或者区域发展战略需要;

(三)上层基金为规范运作的母基金;

(四)上层基金投资者中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保险资金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