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合规指南(四)——泰国IP制度介绍(上)
作者 | 幸自奇、黄馨颐、陈璐
跨境出海合规研究院
在东南亚国家中,泰国、印度尼西亚被视为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和假货最为泛滥的两个国家。近年来,泰国政府也致力于改善泰国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形象,其努力也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但也出现了反复的情况,如美国贸易代表处发表的年度《假冒和盗版臭名昭著的市场》报告(2021 Review of Notorious Markets for Counterfeiting and Piracy)在2021年首次将泰国从报告中排除,但在2022年、2023年的报告中再次将其列入。从本期开始,我们将继续从泰国出发——深入探讨泰国IP制度。
泰国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是知识产权部(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P),隶属于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全面负责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注册、登记和管理。
泰国迄今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主要包括以下立法:
法律 | 内容 |
版权法 Copyright Act B.E.2565 (2022) | 版权及相关权利(邻接权) |
专利法 Thai Patent Act B.E. 2542(1999) | 专利(发明) 小专利(实用新型) 工业设计 |
商标法 Trademark Act B.E.2559 (2016)) | 商标、非注册商标的仿冒(Passing-off) |
地理标志保护法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rotection Act B.E.2546(2003) | 地理标志保护 |
植物品种保护法 Plant Varieties Protection Act B.E.2542(1999) | 植物新品种保护 |
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保护法 Protection of Layout-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Act B.E.2543(2000) | 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保护 |
商业秘密法 Trade Secrets Act B.E.2558(2015) | 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
泰国的反垄断法名为《贸易竞争法》Trade Competition Act B.E. 2542 (1999),最近一次修改在2017年完成 B.E. 2560,于2017年10月5日生效。《商业竞争法》禁止垄断行为,包括禁止滥用支配地位、兼并与收购中的垄断行为、垄断协议(卡特尔)、价格固定、不公平交易以及与境外经营者达成的不合理协议等行为,包含刑事责任。贸易竞争委员会(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负责《贸易竞争法》的执法,由7个委员组成(主席、副主席及五名委员),有权制定《贸易竞争法》的实施细则、对违反《贸易竞争法》的任何人处以行政罚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迄今为止,泰国已加入的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条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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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Agreement):泰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因此必须遵守Trip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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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泰国自2008年起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为成员国提供了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包括商标、专利和工业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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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泰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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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泰国已加入PCT条约,允许通过单一国际申请程序来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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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Protocol):泰国于2017年11月7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书》。泰国加入了议定书(Madrid Agreement), 这意味着马德里国际注册在泰国的驳回期限是18个月,而非《马德里协定书》规定的12个月。
以下我们将以问答的形式简要介绍泰国版权(上编)、商标和专利法(下编):
第一部分
版权
泰国最早的版权法为1994年制定的《版权法》Copyright Act B.E. 2537,自该法通过以来已修订四次,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2年Copyright Act (NO.5), B.E.2565 (2022),以符合泰国在2022年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条约要求。
《版权法》修订的主要变化包括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从旧法的创作完成或发表之日起50年,延长至作者终生加50年),提供更广泛的“服务提供商”定义(扩张至互联网托管服务提供商和搜索引擎服务商)和避风港原则的适用等。
问
泰国版权法保护的权利类型(权项)有哪些?
答
泰国版权法下权利也分为精神性权利/人身权利(Moral rights)及经济性权利/财产性权利(Economic rights),以及领接权体系下的表演者权(Performers’ rights):
■ 精神性权利/人身权利(Moral rights)
人身权不可转让,其中最重要的是署名权,即被认定为作品作者的权利。人身权还包括防止任何人(包括版权的受让人,如果有的话)以损害作者声誉或尊严的方式修改原始作品的权利,包括改编、删除或其他损害作品完整性的修改行为。
■ 经济性权利/财产性权利(Economic rights):
(1). 复制或改编权;
(2). 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3). 出租原始或复制品的计算机程序、视听作品、电影作品或录音的权利;
(4). 将版权产生的收益转让给他人;
(5). 许可(1)至(3)项中列出的任何权利,只要许可条件不会不公平地限制竞争;
(6). 全部或部分转让版权,可以是有限期限或直至保护期结束,需以书面方式确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Section 17,如果转让期限不明确,推定为10年。
■ 表演者权(Performers’ rights):
表演者被定义(Section 4)为“演出者、音乐家、歌手、编舞者、舞蹈者,以及表演、歌唱、演讲、为翻译配音、叙述或评论或按照剧本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表演的人” "Performer" is defined as a performer, musician, vocalist, choreographer, dancer, or a person who acts, sings, speaks, narrates or performs in along with the script or performs in any other manner.
表演者享有的专有权利规定在版权法第二章(Chapter)中,包括(Section 44)下的音频和视频的广播权(broadcasting)、向公众传播权(communication to public of the performance)、录制权(recording the performance)和控制再现录制材料的权利(机械表演)。
问
泰国版权保护的期限是多长?
答
泰国对作品保护的期限与我国相似,具体而言(section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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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者为自然人,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endures for the life of the author and fifty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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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作作品,保护期限为全部合作作者的终生,直至最后一位作者去世之日起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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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者或合作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已经死亡,则版权保护期限自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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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者是法人(juristic person),版权保护期限为署名之日起五十年;如果作品在此期间发表,保护期限自首次发表之日起持续五十年。
对于以假名或笔名创作完成的作品,如果真实作者身份未知的,版权保护期限为署名之日起五十年;如果作品在此期间发表,保护期限自首次发表之日起持续五十年 (section 20)。
与中国著作权法不同的是,泰国对摄影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为自署名之日起五十年,如果作品在此期间发表,保护期限自首次发表之日起持续五十年 (section 21)。
在领接权体系下,泰国版权法规定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为自表演完成之日起五十年,至第五十年的最后一个自然日(The performer’s rights according to Section 44 last for fifty years as from the last day of the calendar year in which the performance takes place.)
问
泰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有哪些?
答
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
(1). 文字作品:包括书籍、小册子、写作、印刷品、讲座、布道、演讲、包括计算机程序。
(2). 戏剧作品:包括舞蹈、表演或戏剧性安排的作品,包括哑剧。
(3). 艺术作品:包括绘画和图纸、雕塑、版画作品、建筑(包括建筑物、构造、室内设计)。
(4). 音乐作品:指带有旋律和歌词的歌曲,或者只有旋律。
(5). 视听作品:指由一系列图像组成,这些图像记录在任何材料上,并且能够被再现,包括有伴音的作品(如有)。
(6). 电影作品:指由一系列图像组成的视听作品,这些图像可以连续展示为电影,或者可以记录在其他材料上以便连续展示为电影。
(7). 文学、科学或艺术领域的其他作品。
问
泰国《版权法》下对作品在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如何分配的?
答
依据作品与本职工作的关系而区分:
(1). 如果作品仅是在雇佣期间创作完成的,除非雇佣合同另有规定,否则版权将归属于其作者(即雇员),但雇主有权根据受雇目的向公众传播该作品。Section 9. Copyright in the work created by the author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vests in the author unless it has been otherwise agreed in writing, provided that the employer is entitled to communicate such work to the public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urpose of the employment.
(2). 同样,如果作品与作为作者的雇员的本职工作有关,则雇主将视为版权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Section 9.Copyright in the work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commission vests in the employer unless the author and the employer have agreed otherwise.
问
泰国版权是否需要注册?
答
泰国对版权也是实行自愿登记原则,版权无需登记或注册,是作者在作品完成后自动享有的权利。但如果希望在法庭上有证据证明作品的所有权,可以在知识产权部门注册,需提交公证的授权书、完整的申请表(泰文)和作品的副本。
问
泰国加入了哪些与版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尚未加入哪些国际条约?
答
泰国已经加入的与版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包括:
条约名称 | 监督机构 | 加入日期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2022年 |
马拉喀什条约,旨在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提供获取出版作品的便利(2013年)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2019年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5年) | 世界贸易组织(WTO) | 1995年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86年)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1931年 |
泰国尚未加入与版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包括:
(1).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 , 2012年)
(2).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 , 1971年)
(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 WPPT,1996年)
(4).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1961年)
问
泰国版权法是否规定合理使用(fair use)制度?
答
与我国类似,泰国版权法下的合理使用(权利限制)制度也是以“立法+三步检验法Three-Step Test Doctrine”方式来判断的,但法律要求这种使用是在特定情形下(Certain special cases)的使用,即下文所述的八类情形。
泰国版权法第32条(Section 32)规定,他人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如果未与版权所有者对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并且不会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则不被视为版权侵权。法律将上述不视为侵权的行为限定在以下类型之中:
(1). 非营利性质的研究或学习作品;
(2). 用于个人目的或与家庭成员或近亲的目的而使用(家庭成员之间);
(3). 在承认作品版权所有权的前提下,对作品进行评论、批评或介绍;
(4). 通过大众媒体以新闻报道方式使用,并承认作品的版权所有权;
(5). 为了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的利益,由授权官员复制、改编、展示或陈列,或报道这些程序;
(6). 教师为了教学目的而进行的复制、改编、展示或陈列,前提是该行为非营利性质;
(7). 教师或教育机构为了在课堂上将作品分发或销售给学生,对作品的部分进行复制、改编、缩写或摘要,前提是该行为非营利性质;
(8). 在考试中将作品作为问题和答案中的一部分使用。
由于版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了限定,对于未在上述八类情形下的作品使用行为是否能构成合理使用在实务界中存在争议。DIP目前已经启动了新一轮的版权法修改,并在2024年2月完成了公众听证会。
注解
文章作者
YENLEX